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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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增进农业可持续进步,我国制定了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
该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维护人民群众
的身体健康,保卫农业生态环境,增进农业可持续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适用于农、林、牧、渔产品
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保卫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依法监管”。
第二章农水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条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主要包括:产品本身不带有有
害物质,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生产环境卫生安全,保证产品质量;市场监管予以有效的安全监测,保证产品流通安全。
第五条农水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水产品。
第六条农水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保证农水产品的质
量安全,严禁掺杂、添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物质。
第七条农水产品流通环节从业人员应当恪守食品安全法
律法规,保证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农水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体系,加强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
第九条农水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
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章农水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
第十条农水产品市场准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
标准、质量标准等。
第十一条农水产品市场准入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备
案后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农水产品市场监督机构负责对销售环节的农水
产品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准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农水产品生产安全
第十三条农水产品生产者应当设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基地,保证农水产品的生产安全。
第十四条农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
用品进行安全使用,不得超标使用。
第十五条农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做好产品的质量检测,确
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六条农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追溯体系,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
第五章农水产品经营安全
第十七条农水产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执照,按照规定的条件从事农水产品的经营。
第十八条农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农水产品质量安
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检测和监管。
第十九条农水产品经营者应当明示农水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第六章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农水产品的,依法赐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惩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有害农水产品的,依法赐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冒用农水产品质量安
全证明文件的,依法赐予警告、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由农业行政管
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依法实行封存、扣押、没收非法所得等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当准时通
报和帮助调查,严禁隐瞒、谎报。
第二十六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农水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农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中存在过错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为了维护农水产品质量安全而制定的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全文,农夫、企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恪守该法,并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以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进步
综上所述,农水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进步。
该法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并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监督检查的责任部门和实行的措施,如封存、扣押、没收非法所得等。
农夫、企业和
政府部门应当共同努力,严格恪守该法,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以确保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的健康权益和农业的可持续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