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习题大纲汇总(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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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经法规讲义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节在全书中是知识点最多的章节。
考生在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掌握本章的知识点。
例如,会计法律的构成,制定机构等。
近几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合计10分20分10分10分50分
【内容讲解】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或其他授权机构制定的,用来规范会计核算实务、会计基础工作、会计主体和相关会计人员职责,以便及时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
它们构成了我国会计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纪律和规范。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主体的比较完整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考点1: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是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考点2:(一)会计法
1999年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地位)《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会计法》主要规定了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权限、会计责任主体、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人
员和会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并对会计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注册会计师法
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
考点3: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
例如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于2001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1990年12月31日发布并实施的《总会计师条例》。
考点4: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1.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例如2000年5月以财政部第二十六号部长令签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以财政部第十号部长令签发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2006年2月15日以财政部第三十三号部长令签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例如2006年2月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5: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它包括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二是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三是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体现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直接影响到市场秩序,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加强会计市场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会计市场管理具体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和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等。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会计人才评价的一种方式,主要用于对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
2.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是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我国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以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促进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会计监督工作
根据《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因此,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行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这里所说的财政部门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6: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会计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是对行政管理制度的一种有益的补充,有助于督促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于1988年11月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
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其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
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二)中国会计学会
“会员制”的社会组织
致力于通过专业活动为会员提供终身持续的专业化服务,同时为社会提供不同层次的专业人才。
考点7: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标志着我国会计责任主体法律地位的确立。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单位负责人为了有效的防范会计违法行为,应当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行内部控制制度;二是积极配合外部实行监督检查;三是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
《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
料进行会计核算。
”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者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针对有些单位利用虚假或者虚拟经济业务事项,编造不真实的会计资料,借以欺骗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会计法》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因此,《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都要求,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针对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情况,《会计法》特别作出了上述规定。
①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②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③所谓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无法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即以假乱真。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包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为单位内部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也包括为他人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方便的行为。
这种会计资料所记录和反映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重违背,是一种虚假的会计资料,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考点8: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凭证按照它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来划分,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都是会计凭证,但两者有所不同。
原始凭证记录的经济信息,它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始凭证由经济交易与事项的经办人员填制或取得,其用来作为编制会计分录的依据;原始凭证的内容不同,格式各异,种类繁多,对应关系也不直观,如果直接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容易发生差错,也不便于查账。
因此,应先根据原始凭证或汇总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在记账凭证摘要中说明经济业务的内容,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名称和金额,并将原始凭证作为附件,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而记账凭证记录的是会计信息,它是会计核算的起点;记账凭证由企业会计人员根据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填制,其用来登记账户;记账凭证是介于原始凭证和会计账簿之间的中间环节,是登记明细分类账和总分类帐户的依据。
原始凭证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按其来源不同,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按照填制手续及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一次凭证、累计凭证和汇总凭证;按照格式不同,可以分为通用凭证和专用凭证。
记账凭证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按其反映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按其填列方式,可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三、会计账簿
(一)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
各单位要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
也称总分类账,是根据会计科目(也称总账科目)开设的账簿,用于分类登记单位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提供资产、负债、资本、费用、成本、收人和成果等总括核算的资料。
总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2)明细账。
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明细账一般采用活页账。
(3)日记账。
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
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日记账一般使用订本账。
(4)其他辅助账簿。
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
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考点9:(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依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基本的会
计记账规则;依据经过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保证会计账簿记录质量的重要环节。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几张规则进行。
基本规则如下: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
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更正法。
(5)及时对账
(6)定期结账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考点10: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组成。
(一)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即利润或亏损的情况;现金流量表主要反映公司、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问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人和流出情况;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一定会计期问构成所有者权益各个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是公司、企业的基本报表,它们反映的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所共同关心的一些信息。
财务报表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1)按财务报表编制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和年度财务报表;(2)按照财务报表编报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考点11: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
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第四节会计监督
考点12:
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所谓“三位一体”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主要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第二,相关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第三,对违法会计行为检举的处理;第四,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第五,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考点13: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根据《会计法》、《会计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试行)》的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尽管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但内部会计监督不仅仅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事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支持、保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会计监督的职权。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涉及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应当明确其决策和执行程序,并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要求。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体现在:一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二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利。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通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进行
的。
由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业务过程中严格把关,对会计业务实行监督,可以有效地防范违法会计行为的发生,这也是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得以具体落实的重要措施。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终产品,会计对自己工作的结果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
单位的财产物资及其财产物资的货币表现,是会计工作的对象。
保证单位内部的账实、账款、账账与账表相符,是法律、单位内部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基本工作职责和要求,也是加强物资管理的重要措施。
因此,《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监管:
(1)完善各种财产物资的定期与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其短少或溢余情况。
(2)根据清查盘点结果和批准处理意见,按规定及时进行相关的财务处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
考点14: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具体包括: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已经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所设置的会计账簿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是否存在账外账的违法行为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具体包括:各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各单位的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