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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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引导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单位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规范行为,充分调动代建单位积极性,提升代建水平,提高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20号)、《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闽政[2007]1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代建(代业主),是指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对项目设计优化,开工前准备,组织施工,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项目责任单位是指由市政府明确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条【考核奖惩原则】考核奖惩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原则,对代建(代业主)工作进行奖优惩劣。

第四条【考核奖惩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代业主)工作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建单位”。

第五条【考核牵头部门】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以及项目责任单位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共同参与,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步骤】考核按目标备案、代建单位自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目标备案:代建单位承接代建任务后,根据项目总体建设要求和代建合同,会同责任单位制订代建大纲及总体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备案,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审核后,作为考核依据。

代建单位自评:考核由代建单位自评,并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市发改委汇总。

综合考核:由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开展。

由市发改委根据代建单位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情况,以随机抽查或专项考核形式进行。

最终考核得分以随机抽查和专项考核结果为准;未经综合考核项目以经责任单位审核确认的代建单位自评得分为准。

第七条【考核内容】考核分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和项目竣工考核,分别建立相对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

设置A、B、C、D四个级别,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A级,76~90分为B级,60~75分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当年年终抽取部分项目对代建工作阶段性目标进行考核,侧重代建具体行为和项目阶段性成果考核。

考核主要内容含人员机构配置、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指标。

项目竣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代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侧重项目代建总体结果的考核,考核主要内容含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文明施工、工程财务决算、廉政建设等指标。

具体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代建单位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进行综合评价,由项目代建单位和责任单位自评以及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考核相结合。

项目年度考核得分由基础分和阶段性得分组成,各个项目的考核得分按照倒权重计分法,加权平均计入代建单位的总体得分。

按照考核得分情况,将代建单位年度代建绩效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级管理。

第九条【代建单位年度考核结果的奖惩】
(一)建立信用档案和“负面清单”制度。

考核结果记入代建单位信用档案,每年公布代建单位评级结果名单,连续两年获D级评分的代建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招投标业务,并列入
代建单位“负面清单”。

(二)实施项目经理备案制。

项目经理负责的项目连续两年被评为D级的,项目经理三年内不得再担任代建业务项目经理。

(三)与参与代建(代业主)投标资格挂钩。

在代建(代业主)招投标活动中,给予考核结果A级的代建单位适当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

第十条【项目竣工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代建总体成效进行考核,考核总分100分。

由考核工作小组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2)进行考核。

根据得分情况,将项目代建最终结果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项目竣工考核结果的奖惩】
(一)实行代建费用分级取费。

对评为不同等级的代建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计取代建费用。

评为A级的竣工项目,按照该项目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全额计取;评为B级的竣工项目,按照该项目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0.9倍计取;评为C级的竣工项目,按照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0.8倍计取;评为D级的竣工项目,按照原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0.7倍计取。

(二)实行代建(代业主)奖优罚劣制度。

对于评为A级的竣工项目,对代建项目投资有节余的,按节余资金的一定比例给
予奖励;对投资超概算,代建单位负有责任的,应扣减一定比例的代建费;情节严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具体办法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代建取费固定基准。

代建单位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基数以市发改委批复概算总投资为准,对节余投资项目代建费计取仍以批复总投资概算为基准;对代建单位负有责任的导致投资超概算项目,超出部分代建费不予以增加。

(四)实行代建精品工程专项奖励制度。

竣工考核评为A级的项目,并获得国家或省级优质工程奖项,按决算后建设单位管理费的5%~1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重大违规事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目综合考核得分直接扣减40分:
1、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的;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肢解工程发包的;在招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应当上报情况的;组织实施围标、串标的。

2、因代建单位失误或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受到市级(或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3、招用无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资质范围或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施工的。

4、发生死亡三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及以上的安全事故,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5、恶意拖欠工程款或其他因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大规模集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处理不及时、措施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6、代建单位中标后的工作进度被投诉或检查确认落后于合同要求计划进度6个月以上,代建单位负有相关责任的。

7、出现工程重大质量问题或大面积返工现象的。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9、调增概算或实际投资超过概算10%以上的,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除外。

10、项目完工验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

第十三条【结果公示】考核及奖惩结果每年向社会公示,各代建单位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经考核工作小组最终裁决后,公开通报考核及奖惩结果。

第十四条【工作纪律】代建考核部门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五条【区级参照执行】区级财政投融资项目代建单位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在市级财投融资道路交通项目进行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第十七条【解释】本办法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倒权重计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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