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毕署发[201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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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正文: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毕署发〔2010〕13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筑牢安全基础,切实提高全区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0〕13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为毕节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为全区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基础工作得到明显的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有显著的提升。

完成省下达的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继续实现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降”;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和减少较大事故,坚决遏制绝重特大事故。

到2015年,安全生产相对控制考核指标好于全省平均水平;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根本好转,为毕节试验区强区升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电力、水利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

(二)进一步优化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特别要减少全区矿山企业数量,扩大规模,提高产能,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实现集团化管理、集约化经营,推行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能力。

(三)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彻底解决非法采煤采矿没有得到根治问题,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区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四)逐年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强制推行安全适用的先进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坚决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

(五)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逐步达到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

(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积极构造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防灾害、抗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工作措施
(一)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
1、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

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

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评、有关部门初审复核、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提升。

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发展改革、国土、工商、税务、银行部门通报,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2、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企业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重点行业(领域)的有关企业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其他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且必须严格培训、持证上岗。

3、加强企业生产制度建设。

企业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
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预案、教育培训等基本制度。

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

4、加强班组安全管理。

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

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5、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健全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和员工安全信息卡制度。

6、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拉网排查、挂牌整改、档案管理、追踪督办等工作制度。

企业必须落实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和隐患排查治理后续评估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复建。

7、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必须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有矿级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井下交接班。

严禁突出任用矿级领导或冒名顶替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厉查处。

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和该带班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8、强化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必须制订年度安全培训计划,保障培训经费。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严格考核;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培训情况纳入本人安全信息管理。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9、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建设。

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标准体系和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煤矿企业在2011年底前仍达不到省级煤矿安全
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在建矿井不能进行联合试运转。

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政府依法关闭。

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和尾矿库,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行动态达标或没有达到基本安全要求的,要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企业限期改进,直至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和条件。

10、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加强职业安全健康教育,配备合格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三)建设坚实的安全技术保障体系
11、加强安全技术队伍建设。

建立完善地区和各县、市(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调整充实专家组成员,完善专家决策系统、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大力培育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技术职业队伍。

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发挥高等院校、协会(学会)和安全生产专家的智力支持作用,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12、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而产生重大隐患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煤矿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强制推行的具体实施方案,2010年底前,要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2011年底前,必须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工作;2013年6月底前,必须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必须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积极推广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道路运输动态监管系统建设进度,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于2012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要依法暂扣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4、大力推广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广实施安全生产信息化“金安”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地、县、乡三级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信用信息系统、重大危险源监管与应急救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加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动态情况的信息化管理,推进行政许可、调度统计和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信息化进程。

(四)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全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责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专项监管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充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力量,切实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充分发挥重点行业(领域)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建设等行为。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16、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驻毕和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各企业必须自觉接受和服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不得设置安全检查障碍。

17、提高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保障能力。

要加大重点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实施煤炭资源整合重组战略,全面推进安全型、科技型、环保型、法制型、循环型、和谐型“六型矿井”建设。

大力实施道路交通“平安县区”建设,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力度。

推广实施建筑领域远程电子监控和现场动态监管。

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专项整治。

结合城市规划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中进入工业园区的进程。

1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加强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强化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落实。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依法予以关闭。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9、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群众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

健全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查证,情况属实的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0、加强应急救援保障能力建设。

进一步整合现有应急装备和队伍资源,加强以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加强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加快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物资储备、训练基地建设,推进煤矿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加强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21、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必须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并定期进行专业应急演练。

严格执行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
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从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2、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风险分析、评估。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必须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并积极妥善处置。

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大风、雷电、雪凝、冰冻、大雾等极端气象信息。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2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具体实施办法。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严格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4、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必须把符合安全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以及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5、强化技术服务指导。

要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和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管理、技术服务托管模式,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作用。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安全生产政策引导
26、促进安全技术装备科技研发。

鼓励支持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大力推广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积极争取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安全装备制造业,积极开展租赁服务业务。

27、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8、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加强对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规定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确保隐患治理、安全技术改造和装备资金投入到位。

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关于小煤矿瓦斯治理经费和配套资金,严格专款专用。

全面实行工伤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构建安全生产投融资体系。

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事故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办法。

29、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

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办学机制和模式。

提升毕节学院安全技术专业的办学水平,鼓励支持区内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设置安全工程类专业,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推进集约化安全技术培训,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八)着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0、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

加快编制和实施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推进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时,编制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企业必须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订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措施到位。

31、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支持有效消除重大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关闭。

(九)实行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32、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

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和较大以上事故指标考核,严格实施重特大事故“一票否决”制,强化安全生产过程动态跟踪考核。

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力度,建立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年度逐级述职制度。

发挥好安全生产考核激励约束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评优晋级和干部任用挂钩。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3、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

发生重特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对重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34、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对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地区安监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银行信贷等。

35、加大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工作不力的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本行政区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加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

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地有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强化事前预防性执法,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严肃查处事故。

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督办力度。

及时予以公告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进一步规范实施委托乡、镇(办事处)安全执法并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告备案、事故定期分析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本地、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地区安委会办公室和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和各部门、各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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