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及征纳双方需共同关注的六类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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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及征纳双方需共
同关注的六类风险点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风险在哪里呢?我们对此梳理了征纳双方都需要关注的风险点,特此提供给您(包括税务机关的同志们也可以)参照。
适用的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
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首先,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是软件产品,现实当中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必须是双软才行,即这个企业如果不是软件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这明显有误会存在,不然还不如叫给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对象是产品,这个很重要。
因此我们要重新认识这样的理解并提出异议。
按照下述办理流程并提供所需资料(视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此处为样本),可以申请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并报送以下申请资料
1.《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一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复印件,一份);
3.由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应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审核获批后,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并按时报送资料
经批准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并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四)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按月对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即征即退手续,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表》依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后,按现行退税程序办理退库手序,退税情况于办理退库手续次月10日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另提请关注以下事项:
(一)企业在准备资料时,如果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携带资料原件供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二)《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通知》中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所以,应注意企业对进口软件产品所进行的改造是否属于该范畴?否则会有不被认可,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性。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六类风险点
(1)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空间
是否可以充分发挥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征的功能。
如甲企业与乙企业是关联方,甲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给乙企业,乙企业再作为设备中的集成软件对外销售。
设2013年度甲企业的销售额是5000
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方,若假设进项税额为0,此时应纳增值税税额是850万元,乙企业按850万元进行抵扣,甲企业超税负3%即征即退办理退税计入营业外收入700万元。
这700万元是国家财政白给的。
那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不是关联方关系,此时甲企业仍取得700万元,但抵扣是由别人进行的,差异在于相应的价格空间可能不方便充分发挥。
如上述企业“充分筹划”后,认为我这个软件可以定价为8000万元,提高的3000万元,14%对应的部分是420万元,从国家财政白得,对方抵扣的利益又可以少缴这么多的增值税,目前来看,从公允性的角度,如何来对软件进行识别,而不是仅盯着企业所得税的反避税,也是必须要考虑的。
(2)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及研发费用归集的冲减的问题
根据财税[2008]1号文件,企业取得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因此,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但这里企业如果“故意”核算不清楚,是否可以否定不征税收入而作为应税收入之后,从而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利益,存在地区间的差异理解。
企业还需加强对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做好相应台帐的登记工作,做到后续监管,并对未使用部分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及开具发票的问题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
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
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销售嵌入式软件所涉及产品开具发票时,应分别载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此时可以在一张发票上单独开具或直接单独开具发票处理,这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充分了解人家看着“顺眼”的标准。
(4)财税[2011]100号中营改增对于条款的影响
《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文化创意服务中包括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可见,著作权转让服务已经纳入了营改增的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故《通知》中上述条款已经名存实亡了。
(5)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与提供技术开发服务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差异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中,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结合上述分析,首先卖软件是增值税的即征即退,软件的所有权著作权仍属软件公司,但如果软件公司提供的是定制的技术开发服务,人家就直接走营改增的技术开发免税了,这时可能产生一个矛盾就是,如果采购方要抵扣,因此逼着供应商不办理免税程序,直接按应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6)企业开发使用软件的研发加计的问题
这个存在争议或者是理解的差异,举例说企业购入的人家保留所有权的软件,如微软的OFFICE,能否享受研究开发的加计扣除,即使在高新的八大领域之内,也无法享受,因为这是人家的东西,人家销售的是产品,并不是购买者的东西,根本没有购买者的研发一说,有研发的前提是这个东西是委托开发的(共有所有权或单独有所有权)。
延续,如果这个软件是委托开发的,可能有二个用途,一是用于销售或服务,二是自用,自用的是否能够列入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清晰,其间的风险,还要结合领域与所有权(著作权)进行判断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