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杰(新市监罚(2021)32号)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罗杰(新市监罚(2021)32号)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
【发文案号】新市监罚(2021)3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30139600000
【处罚日期】2021.07.05
【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
【处罚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处罚对象】罗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01 15:52:41
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市监罚〔2021〕32号
当事人:新平诚峰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0427MA6PHW115Y住所(住址):新平县戛洒镇商贸街 1 7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罗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30427****171 3 联系电话: 183*8377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新平县戛洒镇商贸街 * 号
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线索对新平诚峰副食店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标识名称“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的电池共计268粒(其中型号为5号的电池156粒,型号为7号的电池11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该店销售的标识名称“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的电池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对该店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电池实施扣押的强制措施,并现场下发《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文书编号:新市监强措字
[2021]052101号,附财务清单(文书编号:第2021052101号),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当日报经县局领导批准立案,并指定杨娜、马季为案件承办人进行全面调查。

于2021年6月23日,本案调查结束。

经查,“聚能环"商标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 9 类,商标注册号:第 1948204 2 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 202 7 年 5 月 1 3 日;“南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 9 类,商标注册号:第 146980 1 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 203 0 年 1 1 月 06 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是从拼多多平台购进的,第一次于2021
年1月10日从拼多多平台名称为“市场百货商铺"的店铺,购进了5号电池300粒,支付货款332元,进价是1.10元/粒;第二次于2021年5月9日从拼多多平台名称为“ranmuy"的店铺,购进了7号电池180粒,支付货款198.4元,进价是1.10元/粒,5号电池120粒,支付货款131.6元,进价是1.09元/粒;两次合计购进5号电池420
粒,7号电池180粒。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也未能提供上述商品合法取得的有关证据。

购进上述商品后,当事人均以1.75元/粒的售价对外销售,截止执法人员查获时,5号电池销售264粒,7号的电池销售68粒,销售额共计581元;5号电池库存156粒,因你(单位)无具体的销售台账和出入库的记录,货值金额按销售标价计算为273元;7号的电池库存112粒,货值金额为123.2元;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合计97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真实,主体适格。

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南孚"、“聚能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3、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1份、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电池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新市监强措字[2021]05210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第2021052101号)、当事人提供的拼多多商品购买信息截图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证据来源合法,证据
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本局于2021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市监罚告[2021]30号《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池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态度诚恳,如实陈
述违法事实,并且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且主观上没有经营侵权商品的故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的规定,按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遵循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以及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下,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当事人库存的标识名称为“南孚电池聚能环3代"的电池268粒(5号的电池156粒,7号的电池112粒);二、处以罚款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平县支行营业部(户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财政局,账号:
24259****1215),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
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月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