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完整性,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预防丢失和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1、集团各分支机构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
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

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集团财务部及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
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丢失和泄密。

第三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其
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
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第四条会计档案的装订和保管
1、会计档案的装订:会计档案的装订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装订,装订要符合会计档案要求,内容齐全,便于查阅。

次月5日前,将记帐凭证按顺序进行整理,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注明凭证类别、年度、月份、起止号、连续号,因特殊原因不便于同记帐凭证一起装订的原始凭证,可单独装订保管,但需在原记帐凭证上予以注明,方便查阅。

单独装订存档的凭证装订成册后要编制目录附前。

次年2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银行余额调节表及对帐单装订成册,移交会计进行保管。

次年2月1日前,将上年度的明细帐、总帐、辅助帐进行打印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进行归档保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会计档案的保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对于计算机环境中形成的会计档案要进行多备份,一是采用在专用计算机上进行电子备份,二是在磁盘、光盘或移动硬盘上进行电子
备份,防止发生事故时使档案尽失。

年终要将所有电子信息档案进行归类整理,并标明日期、内容目录、备份人姓名等内容。

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1、会计档案为本公司所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经
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

2、公司以外的部门借阅会计档案时,借阅人应持有所属单位正式介
绍信,经被借阅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集团总部部门因工作需要须借阅各分子公司会计档案时,应经集团财务总监和被借阅单位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财务部应建立借阅登记清册,所有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
记簿,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画、标记,不得拆散原卷册,
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本单位领导和财务主管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制原件。

5、借出的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
销借阅手续。

6、所有内外部会计档案借阅,一律须被借阅单位财务部档案管理员
全程陪同,借阅地点仅限本单位档案室或财务部。

第六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会计移交清册15年。

5、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具体保管期限详见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七条会计档案的销毁及交接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满,需要销毁时,应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经本公司负责人审查,报请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销毁。

但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销毁档案前,应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项目逐一清查核对;各单位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销。

3、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在“销毁清册”上签章,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以示负责,同时将监销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负责人,一份归入档案备查。

4、会计人员调离、离职要进行会计档案移交,按规定办理档案移交手续;财务负责人移交,要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移交,要有财务负责人监交。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附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