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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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检察院机关安全稳定,保障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以及进入本院区域的所
有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院长对本院安全保卫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
保卫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防
范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保安人员负责本院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具体执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院大门、通道、库房等区域的安全巡逻;
(二)负责对来访人员、车辆进行登记、查验;
(三)负责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检查;
(四)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确保安全。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加强门卫管理
(一)大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大门开启、关闭及时、有序;
(二)来访人员须登记身份信息,填写《来访登记表》,并接受门卫的询问和检查;
(三)对携带物品的来访人员,应进行检查,严禁携带违禁品进入本院;
(四)对可疑人员和车辆,应立即报告领导,采取必要措施。
第八条加强安全检查
(一)定期对本院消防设施、用电设施、库房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三)对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进行严格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
(一)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通过宣传栏、内部刊物等形式,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事故责任。
第十二条对事故责任者,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院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