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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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样本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就其沿海内河船舶(以下简称“保险船舶”)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承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险标的
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沿海内河船舶,具体船名、
船号、船舶类型、船舶价值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
1. 乙方承担保险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以及从事相关活动时因
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
2.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赔偿限额及免赔额等详见保险单条款。
三、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保险费用
1. 甲方应按照保险单约定的金额支付保险费用。
2.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为_____(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
五、投保人义务
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船舶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价值、航行区域、船舶用途等。
2.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3.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参与船舶安全检查和风险
评估。
六、保险公司义务
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乙方应在接到报案后及时进行查勘、定损和理赔。
3.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保险咨询服务。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2. 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需经
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通知对方。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的签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条款:
一、保险船舶航行区域限制:本保险的航行区域仅限于国内沿海及内河区域,如超出该区域发生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