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产报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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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报废范围
1. 因损坏、老化、技术落后等原因,无法修复或维修费用过高的固定资产;
2. 因调整专业设置、维修改造等原因,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
3. 因其他原因,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报废程序
1. 报废申请:使用部门或个人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学校资产报废申请表》,经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

2. 技术鉴定: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确认
资产报废原因。

3. 审批: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将报废申请、技术鉴定报告及《学校资产报废审批表》报学校领导审批。

4. 公示:报废资产经批准后,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5. 处置:报废资产经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置。

处置方式包括:
(1)报废资产属于可回收利用的,应进行回收利用;
(2)报废资产属于不可回收利用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
(3)报废资产属于有毒有害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报废资产的残值处理
1. 报废资产的残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算;
2. 报废资产的残值,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核算。

五、责任追究
1. 使用部门或个人未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资产,造成资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资产报废程序不规范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3. 报废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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