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它与担保人的义务有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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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它与担保人的义务有区别吗?
在担保合同之中,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承担担保义务, 那么在反担保中, 债务人不履行责任, 反担保人义务是什么?下面小编带大家去了解。
一、反担保人的义务
反担保在法律评价上与其他担保无异, 根据物权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 反担保适用物权法与包括担保法在内的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 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所以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责任义务并无差别。
二、担保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 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 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 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 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 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反担保人也必须履行保证人的责任义务, 即在反担保中当保证人担责后, 向债
务人追偿, 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则可以向反担保人追偿, 反担保人就必须履行责任向保证人履行债务。
包括: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 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反担保人的义务与担保人的义务五本质区别, 都是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是后者是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而前者是为债务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反担保人义务的知识, 希望给带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