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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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免费下载】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免费下载】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文件等,对施工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

第六条施工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

主要职责为:- 1 -(一)制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四)指导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施工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四)负责施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是:(一)负责其建设项目中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情况和履约考核结果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二)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并报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履约考核办法应当在项目招标文件中载明;(三)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各指挥部安质部:09-05-11版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予公布,现将其电子版转发你们,请各指挥部转发《实施细则》电子版,并请各单位自行打印使用《实施细则》。

正文随后转发。

2009-05-12 附件京沪高速铁路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施工单位的建设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提高管理水平,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京沪公司直接管理的施工单位和受其他建设单位委托代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对象为各标段内的局级施工单位(包括专业联合单位、合法分包单位),其中土建三标中水集团和土建六标中交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局级施工单位分别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信用评价活动由公司和各指挥部负责,公司和指挥部安质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监理单位派员参加。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一)公司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综合评价一次,并将评价结果上报铁道部有关部门汇总,参加各施工企业综合评价和排名。

(二)每个评价期内,分三次组织信用评价,其中前两次评价由各指挥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第三次由公司在6月和12月分别统一组织。

第七条评价项目和标准评价项目包括现场工程质量、现场管理和不良行为三个方面,满分共300分,其中工程质量150分、现场管理60分、不良行为90分。

(一)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按附表1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150分。

(二)现场管理检查按附表2中的检查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次对每个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检查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60分。

(三)不良行为扣分按“铁建设〔2009〕40号”文规定项目和扣分标准进行。

每个考核期内对每个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累计值不得超过90分。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的过程管理行为,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09】4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 号)和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对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自觉接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全线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分管安全质量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公司其他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各部部长和各指挥部指挥长组成。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四条信用评价期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第五条信用评价方式(一)信用评价采取现场检查、不良行为记录两种方式进行。

现场检查分为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二)一个评价期内,公司各指挥部在前四个月对各施工企业进行不少于2次日常现场检查评价,后两个月公司组织进行1次集中检查评价,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的检查项目、工点数量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六条现场检查及扣分(一)现场检查由公司和各指挥部依据合同、规程、规范、设计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人员组成、检查分工、检查时间、检查对象、工点选取和检查方法等内容,并接受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

检查工点的选取应结合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综合考虑隧道、桥梁、路基、无砟轨道、房建、四电等不同专业工点。

(二)公司和指挥部均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表1)、《现场管理检查扣分表》(附表 2)中的检查内容和扣分标准进行检查扣分。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实施细则

西安铁路局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各工程指挥部:为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文件精神,强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中的管理,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激励施工企业加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不断地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路局成立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建设副局长副组长:建管处处长、副处长、西安质监站站长组员:各工程指挥部指挥长、建管处安质科长、工程科长信用评价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安质科,负责信用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1.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上级领导和社会的监督。

2.严禁搞平均主义,克服好人主义,真正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对于上报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单位,将对相关工程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信用评价程序1.信用评价严格按照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进行。

2.工程指挥部应按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

信用评价得分及排名在上报前5天应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企业和监督站,并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3.工程指挥部每月28日将本月现场检查扣分结果报铁路局备案,未检查单位实行零报告制度。

4.工程指挥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铁路局。

5.铁路局根据指挥部上报的评价结果按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4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

6.铁路局汇总的信用评价结果经路局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同意后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上报铁道部质量监督总站。

四、信用评价办法1.信用评价检查包括现场工程质量检查、现场管理检查和施工不良行为认定三部分内容,扣分标准执行附件1“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实施细则扣分表”、附件2“现场管理检查实施细则扣分表”和铁建设【2009】40号文件附件3“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处罚标准”。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省级综合评价的标准和流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9〕731号)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质监机构、公路项目法人及其派驻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和流程采集施工企业在江西省公路建设市场产生的信用信息,确定并对外发布企业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三条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统一平台、两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制定评价工作机制,建设运行全省统一的网上信用平台,对全省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组织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公示和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内的非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公路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普通公路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监督。

省交通质监局受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日常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信用行为信息采集第六条有关单位在履职过程当中发觉或掌握施工企业存在《江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定标准》(附件1-1~1-3)所列行为时,应按划定在江西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中采集有关信息。

第七条涉及详细项目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由该项目的建设现场管理机构(项目办、项目公司、项目建设管理处、项目建设指挥部等,以下代称项目办)卖力录入。

下列信用行为由省交通运输厅或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卖力录入:一)不涉及具体项目的信用行为;二)投标、履约行为对应的项目办已撤消;三)行为涉及的具体项目难以认定;四)其他行为(附件1-3)。

第八条录入信用行为时须明确该行为所属序列:一)在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一类序列;二)在非省交通重点项目主体工程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主体二类序列;三)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交安序列;四)在公路通信系统、收费系统、监控系统等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机电序列;五)在公路房建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房建序列;六)在公路绿化工程的投标或履约中发生的行为,属于绿化序列。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管理,提高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安全,提高水平,完善施工企业诚信机制,依据《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9‟40号)的规定,结合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公司从事工程施工的各施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现场行为等对施工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的综合评价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

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

第五条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广州监督站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主管安质副总经理任副组长,监督站长、安全质量部、工程技术部、物资部、计财部负责人和指挥长为组员,负责领导和监督公司的信用评价工作,审核信用评价结果,指导公司信用评价检查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评价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信用评价小组:由公司安全质量负责人任组长,安全质量部副部长任副组长,安全质量部、指挥部、监理单位派员组成检查小组,负责公司信用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现场检查第八条现场检查是指在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建设过程中,公司和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合同、标准和规范,对施工企业进行的现场工程质量检查和现场管理检查,检查方法及相关扣分标准按《现场工程质量检查扣分表》(附件1)和《现场管理检查扣分标准表》(附件2)执行。

第九条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单位反映经过确认的问题,进行对标扣分。

第十条公司组织的现场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个评价期检查不少于2次(多于2次时按2次折算),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交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9月9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并对其补充和细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其相应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最终)要点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最终)要点

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集团公司诚实守信的建设体系,加强工程管理,做大集团公司“公路工程施工板块”,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集团公司现阶段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集团公司、项目公司和总承包项目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集团公司BOT/BT项目、总承包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和公示、公告制。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采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形式。

集团公司、项目公司、总承包项目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单位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施工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进行评价定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全部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对参与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进行内部综合评价。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组(以下简称评价领导组),评价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工程安全管理部,以下简称评价办公室),具体负责信用评价工作的实施。

主要职责为:(一)建立评价考核、处罚机制,制定评价工作制度及流程,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确保集团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客观、公正。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试行)

安徽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统一方法和标准,准确评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公路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及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安徽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布省级综合评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发布市级综合评价;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省级综合评价初评等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指导和组织全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二)对在本省内从业的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以及高速公路交通工程、房建工程、养护工程的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三)对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四)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负责对在本市内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项目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并将具有二级以上(含二级)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信用评价意见报省公路管理机构;(三)配合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从业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建设市场,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的方式对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市场从业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负责制度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组织方式。

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公路工程领导组办公室及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和具体评价工作。

第五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定级和动态评价定级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定期评价定级每年一次,于每年年初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定级;动态评价定级是指对企业在从业过程中符合直接定为D级标准的信用行为随时评价定级。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信用评价规则和标准,制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我省境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本细则是对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见附件)的细化和补充,须与上述规则结合使用。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招标人应将本细则相关规定列入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公路建设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其派出机构以及其它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

本细则所称项目法人是指依照《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试行)》要求设立或认定,具有法人资格和地位,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负有法定责任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对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负责省管项目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指导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进行评价;(四)对由招标人和项目法人负责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和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一)协助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所管理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二)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理(市做业主)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其它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三)招标人负责对参与的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的评价工作;(四)项目法人负责对参建的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评价工作。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法人等应对评价结果的签认负责。

第六条对一般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实行动态记录、定期评价;对存在信用行为可以直接定为D 级的施工企业和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记录、动态评价。

重大问题随时报送、随时公示、公告。

第七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

实时进行。

招标人完成每次资格预审或招标工作后,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和河北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补充标准》(见附件)的内容要求,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并随资格预审报告或评标报告一同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时记入相关记录。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 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 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企业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及 本市企业在市外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 录,包括:1.企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 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 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 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 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 业违反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3. 企业受到行业协会诚信诫勉及通报批评的行为;4. 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 等。 第五条 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由企业自 行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市、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外公 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 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由评 价实施单位(部门)负责处理,原评价人员应回 避。 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 关出具的有效文件为依据。企业现场行为评价的异 议处理,以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 事实为依据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建筑施工企 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有公示期的信用评价在公 示期内提出异议,无公示期的在信用评价公布后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 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十七条 评价单位(部门)在受理建筑施工 企业的市场行为评价异议后,应在信息系统中记 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处理意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12.19
•【字号】黔交建设〔2016〕279号
•【施行日期】2016.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黔交建设〔2016〕279号
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贵州省路网中心),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贵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在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6年10月31日经厅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此前印发的《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交建设〔2012〕267号)、《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
关事宜的通知》(黔交建设〔2013〕230号)停止执行。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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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交公路发〔2009〕733号),结合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指自治区交通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工程施工资质、在自治区交通厅登记并在区内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从业行为采用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信用考核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机制。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全区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制定相应的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汇总审定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上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资料,建立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发布信用评价信息;按交通部要求上报相关企业的信用信息。

建设单位(交通建设局、公路管理局及项目代建单位)负责其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中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按时将公路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评价考核,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负责其招标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的评价考核工作,并按时将评价考核结果报自治区交通厅。

第六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定,进入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应登录该系统如实填报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填报信息真实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当企业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更新企业的信用档案,因企业自身原因未及时更新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凡未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及备案的单位,不得参与我区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评定信用等级两部分内容。

第七条自治区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自治区交通厅对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从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

建设单位应在次年1月25日前完成对上年度所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将签认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各地、州、市交通局应在次年1月25日前完成上年度所管建项目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将签认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项目招标人应在次年1月25日前完成对上年度参与所负责项目投标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将签认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次年1月25日前完成上年度的区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信用评价中有关质量、安全的项次的信用评价考核工作,并将签认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交通厅对上报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后,于2月底前做出各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并签认,然后进行公示、公告,并于2月底前将由交通运输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分别为:AA及: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 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 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 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 X<60分,信用差。

第九条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评价标准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条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信用评价实得分计算方法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及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厅有关部门负责评价。

农村公路: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厅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在征求各地、州、市交通局意见基础上负责评价。

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及负责项目监管的自治区交通厅有关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对各自签认的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在对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时,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信用评价考核的扣分值按下列方法计算: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对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信用评价考核的扣分值的权重系数占60%,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信用评价考核的扣分值的权重系数占40% 即履约行为评价时有关质量、安全项次的信用评价考核的扣分值=A×权重系数 +B ×权重系数。

其中:A、B分别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安全项次的信用评价考核的扣分值。

第十三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一)自治区交通厅及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二)招标人、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三)经查实的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一)投标行为评价。

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

结合项目日常施工管理情况,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初评价,然后根据所掌握的各种资料和实际情况对施工单位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公路施工企业本年的履约行为评价。

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及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施工企业履约行为的检查考评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年中和年末进行。

每次检查考评由建设单位、各地、州、市交通局及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的主要领导带队,由工程管理、计划、安全、机械设备管理等部门人员及项目现场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联合考评组,依据本细则(附件1)中的相关规定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履约行为检查考评,以两次检查考评结果及公路施工企业当年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计算得分。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联合体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行为评价。

由厅建设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参加,每年2月份对公路施工企业上年度(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其他行为进行一次评价。

(四)自治区级综合评价。

由自治区交通厅或其委托机构结合各类督导、巡视、检查情况,对报送的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的信用考核进行审定,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评价得分及信用等级,并在自治区交通厅网站上公示信用评价结果。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自治区交通厅每年2月底前在自治区交通厅网站上公告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信息,并将由交通运输部评价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上报交通运输部。

(六)因投标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以外的公路施工企业,无履约行为评价的不进行自治区级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

公示部门应在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申诉属实的,应如实修改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

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七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公路施工企业的自治区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

(二)初次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其等级按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公路施工企业,若无不良信用记录,按A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B级及以下对待。

(三)初次进入新疆公路建设市场的区内及外省公路施工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其等级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尚无企业注册地省区级综合评价结果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B级对待。

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C级及以下对待。

(四)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联合体各方均无综合评价的,按前述(二)、(三)条确定其信用等级。

(五)对信用行为在自治区或外省区直接定为D级的公路施工企业实行动态评价,自认定之日起,该企业在自治区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并可视情节轻重,限制其一至三年在自治区参与公路建设活动。

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六)公路施工企业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活动时,按照其最近一次公布的信用评价等级予以奖励或处罚。

AA级、A级施工企业参与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给予资格预审申请数量、投标数量2个标段以上的奖励;AA级施工企业在缴纳投标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总金额的50%的优惠;A级施工企业在缴纳投标担保金额、履约担保金额等方面给予总金额的30%的优惠。

评标时根据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予以加分或减分:AA级、A级施工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分别加0.5-1.0分、0.3-0.5分。

B级施工企业:不加分也不减分。

C级施工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0.3-0.5分。

D级施工企业:在评分结果的基础上,扣减2-3分。

具体加(减)分值由项目法人及各地、州、市交通局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取定。

第十八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自发布之日起至下次发布日)。

下一年度公路施工企业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其原有信用等级可延续1年(因投标行为被直接定为D级的除外)。

延续1年后仍无履约行为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自治区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建设单位和各地、州、市交通局须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评价,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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