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城乡规划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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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
大纲要求:
了解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熟悉主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目的: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土地的所有权和所有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2)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4)管制制度。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5)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6)用地控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7)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m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h2
m的。

的;其他土地超过70h2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法取得。

但是,下列建设用地使用划拨方式取得: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业建设。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是(BDE)。

A.统筹规划土地
B.十分珍惜土地
C.综合开发土地
D.合理利用土地
E.切实保护耕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目的: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1)主要内容。

包括总则、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等。

(2)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有关规定。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4)主管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环境监督管理。

环境质量标准。

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也可以对国家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环境监测规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国务院和省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6)环境保护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7)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
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8)其他规定。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主要环境监测标准和制度表述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是(D)。

A.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必须出具环境影响报告书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D.省、自治区、直辖市只可以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

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
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①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例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表述中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是(C)。

A.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B.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C.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统一管理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适用范围。

适应于受国家保护文物的范围: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
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的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2)文物保护单位。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3)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4)文物工作方针。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5)文物所有权。

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6)确保文物安全。

(7)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
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

(8)与城市规划管理相关的规定。

①规划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规划。

②建设限制: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有特殊需要,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③建设控制地带:在这个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④用途限制: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⑤考古保护: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以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本法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文物
种类不包括(A)。

A.具有美学、非主流价值的脊椎动物化石和人类化石
B.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C.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D.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目的: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2)基本规定。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依规定划拨国有土地的除外。

(3)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根据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4)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费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土地使用权划拨适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物其他用地。

(5)房地产开发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满2年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交易中有关城市规划的规定。

①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原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商品房预售应当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满(C)未动工开发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2)水资源权属。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3)管理制度、原则及主管部门。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水资源规划有关规定。

国家制定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

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5)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关规定。

①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问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
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③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④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6)用水管理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7)防汛与抗洪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C)制度。

A.计量收费和定额加价
B.标准收费和定额加价
C.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
D.标准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
①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②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③军用洞库、仓库;
④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
⑤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
及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2)基本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从国家安全利益出发,共同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防利益。

设有军事设施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协调、监督、检查军事设施的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设施的义务。

(3)军事禁区。

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要求,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界线标志。

根据保护禁区内军事设施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控制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警戒标志。

安全控制范围内,当地群众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进行爆破等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

(4)军事管理区。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筑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

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军事管理区,必须经过管理区管理单位许可。

(5)军事设施。

没有划人军事禁区、军事保护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6)保护措施。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可以公告施行。

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必要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地下、水下电缆、管道的位置资料;地方进行建设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军用地下、水下电缆、管道予以保护。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军事设施实行(B )的方针。

A.统一保护、确保重点
B.分类保护、确保重点
C.统一保护、重点保密
D.分类保护、重点保密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基本原则和方针。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2)有关规定。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③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防护类别和标准。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4)防空工程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及其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5)防空工程建设。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应列为重点防护目标。

例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D)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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