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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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9.27
【实施日期】2017.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一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
项的规定》的决定
(2017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五、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项修改为:“(三)实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省人民代表
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第五项修改为:“(五)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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