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仿作品独立著作权的合法性探究——以戏仿短视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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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屏世界2021/1
戏仿的内涵与分类
戏仿,又称谐仿,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对其他作品进行借用,以达到调侃、嘲讽、游戏甚至致敬的目的,属二次创作的一种,国外将其称为“parody ”,有人将其直译为“滑稽模仿”“模仿讽刺”。

笔者认为,不是只有包含突出的滑稽成分的二次创作类作品才能叫做“戏仿”,虽然原始戏仿的概念中确实将“戏”即嘲弄、戏谑作为其主要内容的一部分,但随着当今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的增多,有许多单纯点评类戏仿视频出现,如影评类戏仿作品。

据调查研究发现,在调查的112个戏仿视频中,模仿对象为电视电影的为52个,占比46.43%,这其中的大部分影评类作品,内容并没有格外突出“滑稽”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客观阐释自己的观点,但此类作品仍旧保持引用原作品,加入新元素的创作形式。

因此,戏仿的概念应该是随着社会发展能够不断地容纳包含更多的内容,而不仅仅限于“滑稽”的表达方式。

戏仿不同于剽窃、抄袭类作品,抄袭的作品根本在于对原作品的隐蔽性使
用,剽窃者通常不愿将对原作的模仿公之于众,也只有同时熟悉知晓两部作品并通过仔细对比研究才能察觉,其目的的本身仅仅在于照搬原作,创新成分极少或者没有自己独创性因素的介入,而戏仿则是明确指出模仿对象并对其发表自己的评论观点,不会对原作品的引用部分加以隐瞒。

“戏仿”视频作品又与纯恶搞作品存在差异,恶搞作品充满低级思想,精神层面的价值极低,内涵方面没有任何“二次创作”者的新思想可言,无任何评价意义,而只是对原视频进行拼接编排、添加特效或使用重复蒙太奇的手法,使编辑后的画面充满喜感的单纯搞笑的视频,目的是迎合大众娱乐需要而非评论或阐明问题,网络也有人称之为鬼畜视频。

相对于纯恶搞视频,“戏仿”视频是具备一定的内涵的,它是相对于原作之上而产生的具有独立意义的新作品。

笔者认为,合格的“戏仿”行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要有对原作的引用,但不会构成替代性,且原作品本来的思想内涵能够如实保留;二是要有自己的创新观点来表达对原作的批评讽刺或致敬赞赏,即“转换性使用”;三是要让
观众意识到这段评论是针对哪部作品,“如果大多数观众不能认出被戏仿的对
象,
那么该戏仿至少是不成功的”。

美国著作权法对戏仿作品的定义是指以一种对原作品内涵加以效仿和品评、评论原作品的具有创新性的写作方式而形成的作品。

可见美国著作权法十分强调“二次创作”作品的创新型与独立性,对“转换性使用”的成分要求极高。

创新成分是戏仿的核心,一个作品只有包含了较大比重的个人观点,创造出与原作不具有替代效果的独创性新作品,这样的作品才算是一件合格的戏仿作品。

戏仿短视频也可作进一步分类:一种是不对剧情做更改,按照故事原本时间线进行叙述,戏仿作者事先靠自己的原创性思维根据对原片产生的想法写出旁白稿,然后录制自己的音配搭配在剪辑好的视频中,结尾一般对影片所包含的教育意义进行总结,合理客观地阐述其不足或对优点进行赞扬,重点在评论,然后是娱乐性,如“X 分钟看完电影”系列;另一种则是打乱故事原本时间线,按照个人想法进行重新拼凑剪辑,达成搞笑目的,借娱乐成分暗讽原片,重点在娱乐性,然后才是在娱乐中衍生的批评,且这种批评带有主观意味。

由此,笔者认为电影解说类视频应归类为影评类戏仿视频,而后者则是
娱乐类戏仿视频。

这两种不同类型的“戏仿”作品同时又有正面批评类与重温致
戏仿作品独立著作权的合法性探究
——
—以戏仿短视频为例阴张萌
摘要:随着时代与科技的发展,戏仿活动也从文字、绘画等实体艺术领域扩展到虚拟网络平台,以网络戏仿短视频尤甚,其传播速度与参与人群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戏仿是一种不同于抄袭和恶搞的行为,它在以原作品为原材料的基础上将其进行“转换性使用”,加入了大量戏仿者的个人创新性观点,是一个崭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言论自由与对文化活动的鼓励均是戏仿行为得以合理存在的重要条件。

合格的戏仿行为应当做到不滥用权力,并保证戏仿作品的独立性以及与原作的非替代性,才有拥有独立著作权的可能。

关键词:戏仿转换性使用独创性著作权
实践与创新
传媒与法
2021/1下
实践与创新
传媒与法
敬类之分。

胡戈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被部分学者认为是恶搞而不是戏仿作品。

《无极》中的“王”的角色摇身一变成了《血案》的娱乐城经理,主角无欢的奔跑绝技被描绘成逃命牌跑鞋的广告,还有通过对剧中角色的重新配音直接指出对于早已消失的馒头在几十年后又再次重现的剧情漏洞。

在笔者看来,该作品虽然80%的画面是对原作品的引用,但其中的确包含了“二次创作”者大量原创性内容。

它调整了原视频的故事叙述时间线,改变了原本故事的内涵,以构成一个全新的故事情节并通过自写稿附以旁白解说,主要是为了滑稽搞笑,其次才是对原作品漏洞的侧面讽刺点评。

抛开部分不合规的地方不说,这部作品首先是属于戏仿的范畴,有学者针对此事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被称为‘恶搞’的戏仿作品本身娱乐性大于艺术性……但它所带有的娱乐性,也并非是戏仿的全部,其评论价值也夹杂其中……单纯将这类带有很大娱乐性质的网络戏仿作品排除出戏仿的队伍,恐怕是一种偏激与狭隘。

”笔者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应该属于正面批评类的娱乐“戏仿”视频。

同为娱乐类戏仿视频的还有《十万个冷笑话2》与《大话西游》《西游降魔篇》中所包含的部分剧情,与《血案》不同的是,这三部影片都是重温致敬类的娱乐“戏仿”视频。

《十万个冷笑话2》中包含了32个向经典电影致敬的片段,如天神对峙时将天神描绘成了《包青天》的主角,只能看到头上的月亮却看不清漆黑的五官;主角小金刚在大楼上被绳索倒挂的场景则是致敬了美国电影《碟中谍》中汤姆克鲁斯的经典桥段。

《大话西游》与《西游降魔篇》则是对经典小说《西游记》中的人物进行了致敬,保持原有人物的姓名与基本的人物设定,在新作品中讲述了一个新故事。

影评类“戏仿”视频是网络发展的产物,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不同,电影
解说视频画面都是按照原作的正常顺序剪辑,故事情节也没有变化,只是在旁白中加入了“二次创作”者的大量个人观点进行评论。

影评类戏仿者谷阿莫曾公开表示,“做视频的初衷只是因为每次看完
电影后想讲一番话”,所以谷阿莫的作品目的主要是为了对目标电影发表个人观点。

另外是在评论中加入搞笑因素。

除了谷阿莫,其余影评类戏仿视频制作者还有阿斗归来了、刘哔电影、越哥说电影、三口解说、奥雷卡尔克斯等,其中谷阿莫以正面批评的影评戏仿为主。

刘哔电影的作品则是分为两个板块,一种是对乏善可陈的电影作品正面批评,另一种是对于优秀的电影则采用致敬或推荐的戏仿方式;阿斗归来了、三口看片儿、越哥说电影等视频解说者均是制作重温致敬的影评类戏仿短视频。

大部分的影评类戏仿视频是对原作品抱有一种尊敬的态度以及向大众推荐优秀作品的目的,利用他们或搞笑新奇、或动人煽情的方式进行解说与评价。

戏仿行为存在的合理性
戏仿行为所涉及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对公民权利所做的基本保障,言论自由是公民交流意见、发表观点、传播文化、繁荣文化的重要手段,也是公民形成独立人格的重要基础。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著作权对言论自由无权干涉。

戏仿作品属于文艺评论的范畴,所以是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的,它的存在是有正当意义的。

对于合法范围内的积极的文化活动,国家是明令支持和鼓励的。

《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在《宪法》的基础上,《著作
权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在法律背景下,公民文化方面自由权利的行使是公正合理的,每个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在发表个人观点的同时为社会文化发展的进步贡献一份力量,法律同时也鼓励各种正规形式的文化行为。

戏仿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的条件
合格的戏仿作品中充斥着大量“转换性使用”的成分。

戏仿视频看似是对原作进行评论,但正是这种评论包含着不同于原作者的创新观点,这是判断戏仿作品独立性的核心部分。

德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四节第24条第一款中规定了为创作新作品而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的制度:本法允许以自由使用他人作品的方式所创作的独立作品在不经被使用作品的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发表并加以利用。

也就是说一件作品如果能够保证它自身的独立性,那么它对于他人作品的引用是符合著作权规定的,是可以以正当的身份发表的。

此时戏仿与原作的差别是判断侵权行为的标准,如果一件作品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具有作为新作品的独立性,那么它就是合法的、具有自身单独著作权的成熟“戏仿”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曾规定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而合格的戏仿显然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这两个条件。

戏仿作品与先前作品差异越大,戏仿作品独创性越高,就越符合合理使用。

学者谢渊曾论述戏仿的著作权问题:“作品只要达到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可
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戏仿作品……是在借鉴原作情节、人物或结构等
声屏世界2021/1
的基础上融入自己独创性创作内容的作品,故而其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蔡定剑教授认为:在宪法的层面上……具有普遍价值的表达自由,往往比个人的经济利益有更重要的社会利益,因而更应受到社会保护。

法国著作权法更是明确表示如果戏仿作品中加入了戏仿者大量自己的思想,与原先作品存在严格的差异,是一件独创性的作品,那么它就具备著作权的保护属性。

一些戏仿视频制作者本人也认为其
自身制作的视频是有独立的制作权的,他们在自己的视频上面标注个人信息,或者在视频中严肃声明,防止其他人盗用视频。

甚至在2017年的3月3日,哔哩哔哩弹幕网为打击盗版,保护自制者视频的权益,展开了一场维权运动,打击不良营销号的非法盗搬行为。

与此同时,仍有一些学者与作者主张戏仿作品不应拥有独立著作权或者认为其著作权归属人应当是原作者。

这样的划分是抹煞了“二次创造”者的心血,也必然会遭到大量戏仿者的反对。

笔者认为,美国、德国与法国的戏仿著作权规定对于此类事件的法律是有借鉴意义的。

“转换性使用”作为戏仿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要求是不容忽视的,越是具有独创性的戏仿作品,就越有可能与原作区分开来,从而构成对原作合理使用的戏仿作品。

我国著作权对影视作品的定义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存储在一定由一系列的有声或无声的画面组成,并借助放映装置进行放映或传播的作品。

那些具有大量创新内容的合格戏仿短视频显然是符合这一规定的作品,所以它是有权利享有自身独立的著作权的。

结语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意味着滥用言论自由权,如果在言论自由过程中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或者造成不良的社会
影响也是需要被限制的,“正如言论自由不能滥用一样,戏仿也不能被滥用”。


仿作为文化领域的一种新型文化活动,是属于受国家鼓励的范围之内的,优秀戏仿作品的传播还具有积极的教育意义。

但需要注意的是戏仿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并在不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下进行,有进行戏仿的权利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戏仿,只有符合社会主流意识的具有积极意义的戏仿活动才会被认可。

正常的戏仿活动可以让大众的观点
实现百家争鸣的效果,在竞争与合作中得到进步发展,从而实现百花齐放。

“如果发现戏仿基本或完全不能替代被戏仿作品,如《馒头》和《无极》,各自满足了受众的不同的需求,那么即使戏仿借用了被戏仿作品的部分版权材料,也应视该戏仿为一部相对独立的作品”。

一件戏仿作品与原作之间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与各自的独立性,它就算是一件合格的戏仿作品,并且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二次创作”作者的个人创新性观点是保证其戏仿作品具有独立著作权的关键。

但仍有很多被戏仿的原作者却认为戏仿者不能拥有独立著作
权,因其是在对自己作品改编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所以他们认为戏仿作品著作权也是为原作者所有,或者完全否定戏仿的合理存在。

面对学术界与影视界众说纷纭的局面,国家明确戏仿的定义,完善法律法规与限定侵权行为的工作也是迫在眉睫。

(作者单位:南京艺术学院文化产业学院)
参考文献:
[1]郭俊涛.中国网络恶搞视频传播的探索性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08.
[2]高永.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3]夏涵.著作权法下戏仿的保护和限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13.
[4]焦蕾,江曼.戏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以谷阿莫为例[J].山西青年职业
学院学报,2018,31(02):55-58.
[5]高永.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23-24.
[6]谢渊.论戏仿的正当性及其限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4,28(10):65-71.
[7]高芾君.论戏仿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5:20-21.
[8]谷阿莫解说被告侵权,二次创作面临“海水与火焰”[EB/OL].热点新闻,2018-12-14./article/59082e951bc8e0e33500000e/.
[9]高永.戏仿作品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10]苏力.戏仿的法律保护和限制———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切入[J].中国法学,2006,(03):3-16.
实践与创新
传媒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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