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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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的现金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所有涉及现金收支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现金收支合法、合规。
(二)安全保密:加强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防止现金流失和舞弊。
(三)高效便捷:简化现金收支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责任明确:明确现金管理职责,确保现金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现金收支范围
第四条本行政单位现金收支范围如下:
(一)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现金报酬;
(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咨询费等现金费用;
(三)支付给个人的罚款、赔偿金等现金支出;
(四)支付给其他行政单位的现金支出;
(五)日常零星开支。
第五条下列支出不得使用现金:
(一)大额现金支付;
(二)与现金支付无关的支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使用现金的支出。
第三章现金收支管理
第六条现金收支实行“钱账分管”原则,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收付和保管,会计人员负责现金的核算。
第七条现金收支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审批:现金收支必须经过批准,审批权限根据金额大小和部门职责划分。
(二)记账:现金收支应及时记账,确保账实相符。
(三)报账:现金收支完成后,应及时报账。
第八条现金收支必须使用合法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收据;
(二)支票;
(三)银行汇票;
(四)转账支票;
(五)其他合法的支付凭证。
第九条现金收支必须定期进行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第四章现金保管
第十条现金保管实行“专款专用”原则,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私设
“小金库”。
第十一条现金保管人员应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确保现金安全。
第十二条现金保管人员不得将现金借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现金流失、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
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行政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具体条款可由本行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