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杨)行罚决字〔2021〕2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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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迁公(杨)行罚决字〔2021〕
2164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迁公(杨)行罚决字〔2021〕216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1.12.20
【处罚机关】迁安市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迁安市公安局杨店子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迁安市
【处罚对象】闫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2.22 17:50:09
迁安市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公(杨)行罚决字〔2021〕2164号
被处罚人闫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xxx镇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迁安市xxx 镇xxx村xx号。
违法前科:2014年06月15日,因闫x吸毒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1年10月22日21时许,闫x在迁安市滨河街道xx里乡亲庄稼院"饭店门口与杨xx发生口角,后闫x与杨xx撕打在一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闫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迁安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迁安市公安局送迁安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安市公安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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