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营改增”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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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营改增”小议
证券公司“营改增”小议
一、“营改增”政策背景增值税是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从实质来讲,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对在纳税人消费行为征收的,有增值才征税没有增值不征税。

我国于1979年引入增值税,开始仅限于在部分行业部分城市,随着国内经济的高速发展,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本着“减少制造业,加大服务业,惠及整个经济”的原则多次拓展范围。

自从xx年1月,“营改增”在上海交通运输企业和部分现代服务性行业中首次试行以来,就取得了不小的成果,目前“营改增”的推广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了。

二、“营改增”的内涵及意义
(一)“营改增”的内涵在营业税税制下,对于同一纳税主体、同一征税对象往往产生多次征税情况。

以流通中的商品为例,每经过一个销售环节,都会进行营业税的征收,若涉及的生产与消费环节越多,所产生的税负问题也越为明显。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其范围主要表现在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领域中,如服务业中的鉴证咨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以及交通运输业中的管道运输与航空运输等。

在计税方法方面,营业税改增值
税实施后,对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税方法上也较为不同:
1、在一般纳税人方面,计税过程中主要需在当期销项税额中将当期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假定出现不足抵扣现象,剩余部分可直接在下期进行抵扣。

2、小规模纳税人,其在计税过程中主要需以增值税征收率、销售额为依据进行增值税额计算,禁止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综合这些内容看,营改增的实施,其主要在于解决传统营业税征收下的重复征税及税负不均等问题。

(二)“营改增”的意义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下,其对相关行业领域带来的优势主要表现在:第一,从产业分工深化角度。

由于营改增能够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重复征税问题,能够使营业税纳税人更注重分工协作,将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进行消除,有利于纳税人做到分工协作。

第二,从产业结构优化角度。

以现代服务行业为例,利用增值税取代以往的营业税,能够促进服务业质量的提升与规模的拓展,许多生产与流通内容都将趋向于专业化,对经济增长可起到明显的拉动作用。

第三,从内需扩大角度。

营改增实施后因重复征税问题被消除,此时投资者因税务负担的减轻而使投入成本降低,投资者剩余增加直接可使投资需求扩大,同样,对于消费者、生产者,因重复征税问题消除后,劳务价格与商品税额都将减少,这样消费者与生产者剩余会随之增加,对消费与供给需求的扩大可起到明
显作用。

此外,营改增实施后,将可产生一定的产业结构化效应,有利于拉动就业增长。

三、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模式选择国外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做法借鉴国外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方法,概括起来有五种模式:第一、免税法。

具体做法:大部分金融服务包括保险免征增值税,但对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对出口的金融服务采取零增值税率。

缺点:
1、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受到税收歧视,即金融服务的个人消费者税负偏轻而企业消费者税负偏重;
2、免税法下金融服务的外包服务受抑制,因为外包将增加税负,金融机构倾向于自产产品及劳务;第二、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法。

具体做法:以欧盟的免税法为基础,但金融机构可以就固定比例的进行税额主张抵扣。

澳大利亚的抵扣比例为75%,新加坡则按金融机构类别实行不同的抵扣比例(42% ~96% 不等)。

优点:征收简便,考虑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问题及改变银行的自产行为;第三、零税率法。

具体做法:对金融中介和其他隐性收费的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对显性收费服务仍按一般方法征税,即将所有金融服务纳入增值税体系,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目税额。

优点:征收简便,考虑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导致重复征税问题及改变银行的自产行为;第四、附加法。

具体做法:将金融机构支付的工资和其获得的利润之和作为金融服务的总增值额。

优点:税基直接来源于金融机构账目,征管成本和
遵循成本较低。

缺点:重复征税问题较免税法更严重。

第五、对毛利率课税。

具体做法:对贷款毛利息征收增值税,其目的是抑制消费需求,降低通货膨胀率。

优点:征税简便。

缺点:金融机构税收负担过重。

免税法使用范围最广,也最为完备。

通过国际通行模式比较得出:金融业实行增值税具有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各国会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对不同的金融项目实行特殊待遇,具体采用部分征收和实行税收优惠,其中税收优惠包括不征、免税或零税率。

“不征”意味着将该业务排出增值税范畴,等同免征增值税;“免税”即免除该业务在本环节的增值税税负,但与之相关的进项税也不得抵扣;“零税率”除了包括免税含义外,还可得到该业务的进项税额退还。

因此,三种方式从优惠程度来看“不征”最低而“零税率”最高,“免税”居中。

单纯的“不征”不仅流失税基,也失去了“营改增”意义,“零税率”优惠程度较大,不利于实现金融业税负持平的设想。

因此,我国金融业改征增值税的模式应循序渐进,首先对金融业采取简易办法进行征收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可以在免税法的基础上借鉴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的征税模式进行修正,最终实行对金融业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最佳模式。

四、“营改增”对证券公司业务收费的影响从现行证券公司业务收费情况看,其主要以较多通道性收费如手续费及佣金、管理费等为主。

对于这种收费,在利用简易征收方式过程中,要求根据相应的征收率进行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中需保证服务接收
方、提供方避免对进项税进行抵扣。

而除这种简易征收方式外,也包括一般征收方式,其中的一般征收方式要求在应纳税额方面将当期进项税额从销项税中扣除。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对证券业务都会产生一定的利弊,如在简易征收方式下,其很难使增值税闭环衔接实现,影响营改增效果的实现,但该方式实行中无需考虑到过多开具发票问题,一般证券企业中的零售业务多以个人投资者为主,很难对进项税进行抵扣,在营改增后不必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同时,从零售业务成本看,其主要以经纪人佣金、投保基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为主,通常这些支出内容很难获得相应的增值税票,而采用简易征收方式,销项税利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可得到解决。

由此可见,在简易征收方式下,因税率接近于营业税率,税负也可保持稳定。

另外,营改增下的一般征收方式,其在优势上主要表现为能够实现进销抵扣衔接,与税收中性原则、量能赋税原则相适应。

但实际实施过程中,开票量过多、操作复杂等问题极为突出,所以建议在计税依据方面选择以清算数据为主。

五、“营改增”背景下证券公司的对策分析证券公司对“营改增”中的相关事宜应采取简化决策程序、加大扶持力度的举措、加强人员培训、树立先进的税收风险管控理念,建立多维立体全方面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等方式。

在实际应对营改增政策中,具体可采取的策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角度全方位建立风控体系从业务角度,要求企业对上下游业务进行梳理,并对相关合同文件进行审视;从收入端角度,主要需对市场竞争力、产品设计以及客户类型进行考虑,在此基础上提出转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策略;从成本端角度,企业为达到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目标,应避免供应商将增值税转嫁给自身;从发票管理方面,要求证券企业进行发票管理组织架构的构建,确保发票管理人员能够适时与财务部门、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从项目管理方面,证券公司可考虑进行营改增工作组的组建,并做好中介机构的选聘,使企业项目活动开展中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能够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要求。

只有做好所有的准备工作,才可使营改增政策具体落实中,企业所有纳税申报、会计核算以及其他业务经营等各方面不存在问题。

(二)加强人员培训防范财务风险“营改增”的实行给证券公司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带来一定的财务风险。

一定要做好企业的内部培训工作,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充分的专业知识。

使其能够按照新税收制度的规定完成相关财务业务核算的处理,制定明确而操作性强的财务规章制度来规范企业财务操作流程,避免违规避税行为的发生。

并保证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报表的信息使用者能够真实的了解到企业在新的税收体制之下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防止违规制度核算带来的财务风险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发票管理办法防范税务风险首先,加强发票管理。

证券公司建立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根据发票管理职责要求设置相应发票管理岗位写,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发票管理、发票开具、进项认证等工作。

要严格管理,限额控制。

防止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与经济损失。

从合规性出发,实施复核企业的日常涉税经营活动,积极应对税务稽查及税务争议。

其次,按照业务流程编制成税务风险控制指引,规范业务流程中的税务事项,防范风险于未然。

再次,按照税务工作内容梳理风险点,编制税务手册,建立税务申报流程控制矩阵,规范税务申报工作。

总之,增值税最大的一个好处就是“环环抵扣”,所以在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将证券公司纳入增值税的范围已经是势在必行。

1、加快财务系统升级。

增值税是凭票抵扣,在税收征收上比营业税更为严格,同时,增值税业务系统是受税务部门严格监管,因此,金融机构各项财务系统须合法合规,清晰反映本公司业务流程,有效实现价税分离,以备财务核算和税务稽查。

2、是提升业务重新定价能力。

由于金融机构面对的客户多为个人,个人无法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若金融机构将销项税全部转嫁到个人客户身上,无疑会加重客户负担。

因此,在“营改增”背景下,金融机构势必要重新考虑对客户的定价问题,提升差异化定价能力。

3、促进业务外包。

目前,金融业较多税收无法享受进项税抵扣,如人工成本、系统开发成本、营销成本,因为无对手方或者对手方无法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

“营改增”之后,若要享受尽量多的增值税抵扣,需将大量可外包业务外包出去,减少企业内部成本消耗,将内部服务转化为购买服务,从而将不可抵扣的人力、系统研发等成本转换成可抵扣成本。

4、尽快开展增值税征收工作准备,梳理本公司业务架构、业务收入和征税情况分析,判断对自身利润的影响;加快财务人员培训,建立合规的增值税申报和管理流程;判断自己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受到的影响,复核供应链,与供应链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以有效应对“营改增”对金融业的不利冲击。

总而言之,“营改增”政策实施的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和税负过重问题,以及对相关产业进行引导,优化经济结构。

具体到证券行业实行营改增方案时,将面临诸多问题,如证券公司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可能非但不能减轻税负,反而加重税负,抑制某些业务的发展。

因此证券公司应从营改增的基本内涵入手,全面审视营改增对各业务线条的影响,综合制定详细方案,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以使企业尽快适应新的税制环境,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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