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竹:道德的双重作用与自然界的权利、利益和价值,自然辩证法研究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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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0-8934(2004)01-0081-04
道德的双重作用与自然界的权利、利益和价值
唐 竹
(北京大学 湍流与复杂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环境系统中心,北京 100871)
摘要:本文从道德的第一重作用:“维护人的利益”出发,认为尊重自然界及其中物种和其他组分的权利就是维护生态平衡。

物种、生态系及地球生物圈其他组分的内在价值也就是对系统稳定性的价值。

利益也就是物种的需要、习性。

从道德的第二重作用:“满足人精神需求和实现自身价值”出发,认为自然界及其中的生态系统、物种、动植物个体的权利、利益和价值就是热爱生命、满足精神需求和实现自身价值的依据。

并针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把“是”等同于“应该”这一难点问题,认为这些流派提出的权利、利益、价值的依据就是寻求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自然界中与人相似的特征把他们当做人来爱护。

关键词:道德;权利;利益;价值;精神需求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2-07-01
作者简介:唐竹(1974-),吉林省吉林市人,北京大学湍流与复杂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环境系统中心研究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哲学,广义主客体关系学。

E -mail :tangzhu02@.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西方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把本来只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应用于人与自然之间,提出了自然界及其中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的权利、利益和与人的利益无关的价值(或内在价值、固有价值、天赋价值等)。

这些观点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的重要立论基础,也是受到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批驳的焦点。

因为伦理学是研究道德的科学,故本文拟从道德的双重作用分析这个问题。

1 从道德能够维护人的利益论
自然界有权利、利益和价值
人在社会中生存,人与人、人与集体之间就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

矛盾解决不好,就要危害社会的稳定和每个人的正常生存。

于是就产生了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

在这重意义的道德中,你尊重别人的权利,别人就尊重你的权利。

你不尊重别人的权利,自己也会受损害。

正如基督教的金科玉律说:“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
人。

”(《新约・马太福音》
)有人认为自然界没有权利意识,不能主动行使权利或停止行使权利,因此不是行使权利的主体。

人之所以是行使权利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有能动性、破坏性,你侵犯别人的正当利益,别人就会反抗。

而大自然之所以被认为有权利,是因为虽然大自然主观上没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但违背生态规律破坏自然界会给人类带
来损害,显示出一种类似人才有的主动性。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称之为:“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

因此,一些研究者比照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自然界的权利。

所谓尊重自然界的权利就是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

又因为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必须维护生态系中各组分的延续,因此这些组分也被认为有权利。

利奥波德将土地共同体当做人与人之间共同体的扩大,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观念促使他去合作进而认为土地共同体中每个成员(土壤、水、植物和动物)也要讲伦理。

都有“存在于一种自然状态下的权利”,这种状态下的伦理“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1〕。

还特别提到鸟儿具有不依赖于经济利益而
具有的权利〔2〕。

这种权利就是指“如果这个共同体的稳定是依赖于它的综合性。

那么,这些生物就值
得继续生存下去”〔3〕。

刘湘溶、李培超两先生更明确指出:“生态伦理学讲的生物权利主要是就生物物种而言的。

”因为“每一种生物都对生态系统的平衡
与稳定发挥着自己特定的作用”〔5〕。

既然认为物种和生态有权利,那么维护其权利的方式就是保持其生存延续。

余谋昌教授说:“自然界的利益是指地球上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的持续生
存。

”〔6〕这种利益“也是指‘种’或生态系统,而不是
指‘生物个体’”〔7〕。

这就包含了维护人类的利益必须满足自然利益的观点。

要维护自然界的权利和物种的价值,就需要了解物种、生态系统有哪些需要、
第20卷 第1期2004年 1月
自然辩证法研究Studies in Dialectics of Nature Vol.20,No.1
Jan.,2004
特性,用叶平教授的话说:“生物的利益是指生物的生存或繁衍必需满足的那些物质和生态需要”〔8〕,同样也有这层意义。

陈昌笃教授说:“正是不同层次的形形色色的生命系统的网络共同维持地球上各种功能的运转,保证了生命的持续繁荣。

这就是自然界的和谐、稳定和秩序。

”〔9〕“所以,从生命的网络格局看,无论是物种,或是生态系统,或是盖娅的某个组分都有其内在价值。

”他认为这种内在价值是独立于人的利益的〔10〕。

如果把这里的“内在价值”换成“权利”,那就与利奥波德关于土地共同体每一个成员都有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权利的观点非常相似了,就不能认为这种内在价值完全独立于人的利益了。

叶平教授也说:“任何生物都有内在价值,这种价值只有它处在地球生物群落成员的分工协同中才能发现。

这种价值并不源于对人类显在或潜在的用途,也不来源于人类美感的享受研究的兴趣等。

”〔11〕的确,从生物多样性导致系统稳定性这一角度来看,任何物种、生态系对整个生态系统和地球生物圈来说都有价值。

但是,维护系统稳定性归根结底是对人有利的。

不承认物种、生态系的内在价值与不承认其权利一样,都会给人类带来灾难。

因此这种内在价值实际上是满足人的利益的。

一般持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者都将环境伦理归结为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人之间的伦理。

而上述观点则是把伦理关系直接引用到人与生物之间,以求得人们更大的重视。

因此,在这个层次上讲维护自然界及其中生态系、物种和其他组分的权利、利益、尊重它们的内在价值归结到一句话,那就是:为了人类利益必须尊重自然规律。

2 从道德能够使人满足精神需求和实现自身价值论自然界有权利、
利益和价值
有些环境伦理学家(如辛格、雷根、泰勒、罗尔斯顿等)提出的权利、利益和价值并不能完全归结于上述第一层意义,而且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很多漏洞。

因此很多研究者提出批评,其一是:为什么与人的利益无关还要保护?
人非动物,不会只满足填饱肚子,人有精神需求。

人能追求真善美,追求终极价值。

道德就是这种追求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追求中,人的价值得到体现,得到尊严的满足和幸福的感受。

同道德的第一重作用一样,这重作用在很多思想体系中都有体现。

孔子曰:“好仁者无以尚之。

”(《伦语・里仁》)也就是认为对人来说道德的价值是至高无上的。

他又
说:“仁者安仁。

”(同上)也就是说仁者不把仁作为满足自己功利目的的手段。

而是其本身就是追求的目标。

孟子则说:“仁义忠信,乐善不倦,此天爵也。

”(《孟子・告子上》)更是把道德当作天赋的、高贵的价值。

马克思则说:“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美。

”〔12〕他年青时就立下“为全人类谋福利”的宏图大志,毕生为之奋斗,他的自身价值得到实现。

“经验赞美那些为最大多数人带来幸福的人是最幸福的人。

”〔13〕他高尚的精神需求也得到了满足。

人类文明发展到今天,不仅少数思想家,在整个世界范围内,人道主义已成为共识。

(至少是在观念上)人与人之间应该讲人道主义,这是一个人和社会文明的象征。

从道德的第二重作用看,对人的道德义务可以满足人的精神需求和自身价值,对动、植物也同样是可以的,而且在各种思想流派中不乏先例。

孟子说:“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疱厨。

”(《孟子・梁惠王章句上》)儒家中的“君子”是文明的人、有道德的人、实现自身价值的人。

他认为正是这样的人能够怜悯动物。

现代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把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自然界赋予人才有的权利、利益和价值,把他们当成人尊重,同样是这个原因。

正如罗尔斯顿说:“人类是有评价能力的,能够赞赏这个世界,能够发现(而且能够创造)那里的价值。

”〔14〕这种能力“是一种值得格外加以赞赏的高级价值。

这种能力应该得到实现———饱含仁爱地,毫无傲慢之气的。

那既是一种特权,也是一种责任,既是赞天地之化育,也是超越一己之得失”〔15〕。

他所用的“高级价值”一词就蕴含着维护自然价值是值得追求的境界,也是满足自身需求的行为。

他多次把这种境界作为人与其他物种相区别的高贵之处。

环境伦理学的先驱史怀泽走路时都要避开昆虫。

他虽然不强调非人类的价值。

但他说:“只有人能够认识到敬畏生命。

”〔16〕达到这一境界时,“我们的生存就获得了真正的价值”〔17〕。

实践这种伦理能给人带来幸福,这种人“认为他分享的最大幸福就是拯救和促进生命”〔18〕,比罗尔斯顿说的还要透彻。

这种赋予非人类以道德关怀的作法一方面或多或少是生态危机所引发的,又是社会进步,人们满足了物质需求后精神需求增长的表现,还有些西方学者认为是人类文明进步,道德义务的范围逐渐扩大的必然结果。

并非如某研究者认为的“极大的贬低了人所具有的(内在)价值和尊严”〔19〕。

其次,这些学者在论述自然界的权利、利益和价值与人对它们的道德义务之间关系时非常生硬,令
自然辩证法研究 第20卷 第1期
人无法理解。

与孟子不同,这些学者大多援引了生物学、生态学、系统论、自组织理论的成果,提出了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自然界的权利、利益、价值等观点。

动物解放论把“感受痛苦或经验到快意的能力”作为关心动物利益的依据〔20〕。

生物中心论从“有机体是生命的目的中心”出发认为他们有天赋价值〔21〕。

激进环境主义者约翰・罗德曼认为“所有的事物和自然系统都拥有‘它们自己的目的和目标’,因此都拥有内在价值和存在下去的权利”〔22〕。

罗尔斯顿认为动物能够对周围事物加以评价。

植物是自发的、自我维持的系统,能捍卫它的物理状态。

物种“它会循一定的路径发展,会抗拒死亡(亦即灭绝),还会靠不断更新而历时地维持一规范的同一性。

”“生态系的多产性产生了这众多的生命现象。

”地球能产生生物和人类,因而认为它们有独立于人的评价而具有的价值,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的依据〔23〕。

他们试图以此从逻辑和理性上证明人对自然界有必然的义务。

对这些观点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它们是从对动植物、物种、生态系、自然界的特征描述中没有任何理由的直接推导出对它们的道德义务。

也就是把“是”等同于“应该”。

罗尔斯顿本人也发现了这一难题,并试图予以解释。

但他也没有承认从生态学的描述到价值评价的转化是推导出来的,并认为“这个评价不是一个科学的描述”,只能含糊地说:“在事实被完全揭示出来的地方,价值似乎也出现了,它们二者似乎都是生态系统的属性。

”〔24〕仍然没有解释清楚。

正如杨通进博士所说:“总观罗氏的论述,他虽从各个角度证明了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但他始终没有对价值和义务之间的逻辑联系做出详细的说明。

……在某种意义上,它也是西方伦理学的缺陷。

因为迄今为止,西方主流伦理学的其他任何一个学派都未能解决这一基本的理论难题。

”〔25〕仔细分析诸家学说,可以发现部分环境伦理学家有一种倾向:即将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自然界的特征比做人。

罗尔斯顿多次因地球产生多种多样物种的能力而将其比做母亲而赞美。

雷根从动物和人一样都是“生命的体验主体”,都是“拥有个人幸福的有意识的存在物”认为动物具有天赋价值和权利〔26〕。

从这一视角分析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各流派,可以发现这些观点的赞成者和反对者可能都没有意识到,这些观点的核心秘密就在于他们论证权利、利益和价值的依据就是因为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自然界具有与人相似的特征。

从道德的第二重作用来看,人是应该爱护的,这不是出于希望受益者或社会给予回报。

罗尔斯顿就把“尊重人的内在价值”作为“从古至今的伦理学所力
图实现的主要目标”〔27〕。

欧洲文艺复兴以来,天赋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

一切人类个体被认为有固有的、不证自明的权利、利益和价值(可以看做是大前提)。

动植物个体、物种、生态系统、自然界具有与人相似的特征(可以看做是小前提),因而具有同人一样的权利、利益和价值(可以看做结论)。

对它们进行保护就是保护人,这是天经地义的。

正如泰勒所说:“毁灭一株野花的行为,……与杀死一个人的行为是相同的。

”〔28〕就这样,这些学者巧妙的把对自然界的道德义务转化为对人的道德义务,以此增强其学说的说服力。

这时的权利、利益和价值就是热爱生命、满足精神需求和实现自身价值的依据。

因此,那些受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影响的环保组织(如绿色和平组织、海洋保护者协会、地球优先等)的成员才会自比废奴主义者冒着坐牢甚至丧生的危险用暴力来捍卫动植物乃至大自然的天赋权利和价值。

虽然“这些捣乱分子公开承认的违法行为与他们的现实福利之间并没有多少联系”〔29〕。

原因是这些生物“它们是它们自己存在的证明,它们拥有天赋价值。

这种价值完全独立于它们对…人所具有的价值”〔30〕。

需要指出的是,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持非人类中心主义观点的学者在运用这些名词和阐述其观点时都或多或少兼有上述两重意义。

如利奥波德提出“保护生物共同体的和谐、稳定和美丽”的著名观点〔31〕。

一方面,这是他吸收生态科学的新成果,并从“征服者最终都将祸及自身”〔32〕的事实中得出人应该维护生态系统各组分和整体利益的伦理观。

另一方面他早在1923年就吸收了俄国哲学家彼特・奥斯突斯基的观点,在《西南部地区资源保护的几个基本问题》中提出地球是“一个拥有某种类型,某种程度的生命有机体”的观点〔33〕,而“我们尊敬它们,不仅在于把它们视为对人类的有用工具,而且视为一种活的存在”〔34〕,“一个有道德的人尊重有生命的存在物”。

〔35〕后来在《沙乡年鉴》中又吸收了生态学知识,从“生物区系金字塔”是“一个高度组织起来的结构”这一特性产生“把地球当成一种生物结构的想象”〔37〕,强化了1923年的观点。

正是把两层因素结合起来,使他认为:“我不能想象,在没有对土地的热爱、尊敬和赞美,以及高度认识它的价值的情况下,能有一种对土地的伦理关系。

所谓价值,……我指的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

”〔38〕国内有些研究者提出的“人-自然系统和谐发展”、“人与自然协同进化”的观点很大程度上是两重意义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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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ouble Functions of Ethics and the Rights,Interests,and V alues of N ature
TAN G Zhu
(Environmental Systematic Centre of Turbulence and Complex Systems Natinal K ey Lab,Peking University,Beijing100871,China)
Abstract:Ethics has double functions.The first is to safeguard human interests and the second is to meet human spiritual demands and realize one’s self2value.From the first function,the article presents that the work of respecting the rights of nature its species and other components just means main2 taining ecological balance,the intrinsic values of species are also to keep the stability of ecological systems,and rights are just the demands and habits of species.Then from the second function,it states that the rights,interests,and values of nature,its ecological systems,species,and living individuals are the foundation of loving lives,meeting spiritual demands,and realizing one’s self2value,and that intrinsic values are to realize human moral subjectivity and meet human spiritual demands.Moreover,non2anthropocentric environmental ethics equates“be”with“should be”,which has become a difficult point.By taking into consideration this point,it demonstrates that foundation of these schools who put forward the rights,interests,and values is to seek the similar features shared by living individuals,species,ecological systems,nature,and humankind,and to protect them as humankind.
K ey w ords:ethics;right;interest;value;spiritual;demands
(本文责任编辑 马惠娣)
・书 讯・
《生态政治:面对环境问题的国家抉择》和
《后现代生态科技观:从建设性的角度看》最近出版
这两本书是肖显静博士后分别在博士论文和博士后报告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由国家重点学科教育部人文社会研究研究基地山西大学科技哲学研究中心基金资助出版。

《生态政治:面对环境问题的国家抉择》一书近日由山西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发行。

本书以国内外环境问题为背景,运用政治学、社会发展理论、国际关系理论、环境经济学的相关知识,探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社会发展道路的选择、政治发展的方向以及经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阐明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意义,论证主权国家的应该坚持什么样的国家环境安全观、国家主权观、国家发展观以及国家利益观,以利于保护国内环境和国际环境。

这对于主权国家在目前国际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采取什么样的国内和国际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后现代生态科技观———从建设性的角度看》一书已于2003年7月由科学出版社出版。

本书运用科技史、科学哲学、环境经济学和伦理学、环境科技、科技社会学、后现代主义等的相关知识,从建设性的后现代视角,具体分析了科技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解决之间的关联。

得出结论:科技并非是环境问题产生的惟一原因,而是重要原因;科技自身的缺陷是造成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要解决环境问题,必须建构新的科技发展方向和知识框架,由此给出了科技与环境问题产生和解决之间比较全面、系统正确的认识。

(舒 迅)自然辩证法研究 第20卷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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