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无住所个人个税按公式计算缴纳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无住所个人个税按公式计算缴纳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明确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以下称企业高管人员),同时兼任中国境内、外的职务,其从中国境内、外收取的当月全部报酬不能合理地归属为境内或境外工作报酬的,应分别按照有关公式计算缴纳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批复称,下列企业高管人员仍应按照国税发规定的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按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不满五年的,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税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或按税收协定(安排)应认定为我方税收居民的企业高管人员,在按财税的有关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
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本批复第一条所述各类人员取得的是日工资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应按照国税发相关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再按照本批复规定的适用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