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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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请假、休假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政策运作、维持良好工作纪律和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全体员工。
3.管理职责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休假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员工休假核实审批。
4.制度内容
4.1 公司规定休假的种类
法定节假日、事假、病假、工伤假、婚假、丧假、年假、产假、陪产假、产检假、流产假、哺乳假、育儿假、计划生育假、销假。
4.2法定节假日
员工享受下列法定节假日,如国家政策有调整,则遵循国家政策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执行。
4.2.1 国家法定假日
元旦节(一天)、清明节(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
(一天)、国庆节(三天)、春节(三天)。
4.2.2 部分员工可以享受的特殊节假日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享受半天调休假(休息日除外)。
4.2.3 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假期
4.3 年假
4.3.1 员工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依据有以下三种:
4.3.1.1 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参加工作时间的证明文件(原件);
4.3.1.2 社保局出具的缴纳社保证明(需经社保局盖章的原件);
4.3.1.3 未能提供以上有效证明的员工,参加工作时间以入职我司时间计算;
4.3.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员工转正后即可享受年假,年假天数根据员工当年度在本公司日历天数折算,年假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假。
员工计算年假的公式=(当年度在本公司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
4.3.3 员工集中休年假天数超过3天(含),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主管提交休假申请;
4.3.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
4.3.4.1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4.3.4.2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3.4.3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3.4.4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3.5 年假需当年休完,对于不能在当年休完带薪年假的假期,公司酌情延期到次年3月31日,如还未休完则视为自动放弃。
员工日常请事假、病假,提倡优先以年假方式请假;
4.3.6 因公司业务受淡旺季的影响,其员工的年休应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由部门主管或经理合理安排。
连续休年假3天以上(含),非特殊困难的,安排在6-9月期间休假;
4.3.7 员工离职时,当年年假天数按照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来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公司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假天数,折算后不足整天者不予计入。
员工离职时优先休完年假,如如遇不可抗力当年仍有剩余年假,折算成工资补给员工;
4.3.8 年假不影响年终奖的考核。
4.4 婚假
4.4.1 根据现有《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婚假不能分段享受,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4.4.2 员工请婚假时,应提前在系统发起请假申请,婚假申请单需上传结婚证(结婚证生效日期须为该员工入职以后的日期方能生效);
4.4.3 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6个月内有效,过期则不再享受;
4.4.4 婚假不影响年终奖的考核。
4.5 产检假
4.5.1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以及健康培训等;
4.5.2 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假期;
4.5.3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
4.5.4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4.5.5 产检假需提供产检费用收据、产检证明作为休假依据;
4.5.6 产检假不影响年终奖的考核。
4.6 产假
4.6.1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给予158天(包括产前15天)产假,难产可增加15天。
多胞胎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包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女员工在政策范围内生育第二或三胎时,给予158天产假;
4.6.3 公司建议员工在预产期前15日开始休产假,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4.6.3 产假以自然日计算,自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地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4.6.4 如因孕/娩、引流产假影响本职工作,公司有权予以调岗;
4.6.5 产假满后如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期上岗者,公司则不再保留员工原岗位,公司届时根据实际情况来安排。
若放弃公司重新安排的工作岗位,视同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4.6.6 国家规定计划外生育的,不享受以上福利待遇;
4.6.7 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4.6.8 休产假直接与年终奖挂钩。
4.7 流产假
4.7.1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4.7.2 流产假以自然日计算,自员工休产假期间工资按照地方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4.7.3 流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4.7.4 休流产假直接与年终奖挂钩。
4.8 哺乳假
4.8.1 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每天在享有1小时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假。
哺乳假需提供婴儿出生证明作为休假依据,正常上下班打卡;
4.8.2 哺乳时间可以按周、月累计、但不可按年累计合并使用,不预支、过期不保留,离职未休不补。
4.9 陪产假
4.9.1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配偶生育,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15天,申请陪产假需附准生证复印件;
4.9.2 陪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执行;
4.9.3 休陪产假直接与年终奖挂钩。
4.10 育儿假
4.10.1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
育儿假需提供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休假依据;
4.10.2育儿假应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可一次申请,也可分次申请。
4.10.3育儿假不影响年终奖的考核。
4.11 丧假
4.11.1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直系亲属及姻亲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女婿、媳妇)死亡,可办理丧假;
4.11.2 员工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可休假3天;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女婿、儿媳去世可休假1天。
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另给路程假,省内跨市1天,省外2天。
4.11.3 丧假不影响年终奖的考核。
4.12 工伤假
4.12.1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员工经依法查实属工伤的,接受工伤医疗及休假期间员工停工留薪;
4.12.2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累计超过12个月的,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12.3 工伤员工超过核定的工伤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4.12.4 工伤假办理需员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就诊医院出具合规合法的诊断证明材料。
4.13 病假
4.13.1 员工病假不超过3天的,需提供一级及以上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开具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连续休病假3天(含)以上的,需提供三级医院开具的病假条或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4.13.2 如遇急诊或因病当日不能当天提交请假相关证明材料的,可在病假开始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医院的有关证明上传至北森系统请假流程中;
4.13.3 对于长期病假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员工需在休病假期间定期到三级医院复查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证明材料方可续假,员工提供的病假材料已经发现存在虚假或不实信息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员工需退回非真实病假期间公司给予的人员收入;
4.13.4 病假期间的工资:
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13.5 如出现跨月连续病假,合并计算;
4.13.6 医疗期满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时,又不能调整或本人不愿接受其他职位,按劳动法规执行;
4.13.7 休病假直接与年终奖挂钩。
4.14 事假
4.14.1 员工因私不能正常上班或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需请事假的,需在北森系统上提前提交审批并经过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
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请假期满未来上班也未续假者,3天(含)以内按旷工处理,3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4.14.2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资的100%,日工资按工资总额计算。
在员工有年假时间可以使用的前提下,建议员工优先使用年假时间;
4.14.3 试用期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
如确因特殊原因请事假累计达5个工作日(含)以上的,视用人部门考核后决定试用期是否辞退;
4.14.4 转正员工单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天;
4.14.5 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1个月以上,将视为员工自身条件发生变化,视用人部门综合评定后决定是否辞退;
4.14.6 休事假直接与年终奖挂钩。
4.15 计划生育假
4.1
5.1 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实行计划生育期间做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
4.1
5.2 宫内放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7日内不得安排重体力活;
4.1
5.3 取节育环:休息1天;
4.1
5.4 计划生育假不影响年终奖的考核。
5.请销假流程
5.1 员工请假在系统上进行操作,原则上必须提前请假,按要求在审批流程中上传各类请假所需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在考勤关账截止时间(次月3日)前补充完毕,有审批流程但未按要求及时在审批流程中上传证明材料的,人力资源部将调整为事假处理;
5.2 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上班或超假必须在假期实际到期日期前在线修改相关请假单流程并发起在线销假或续假手续;
5.3 由于突发原因或紧急情况,员工无法按正常程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须通过电话、微信等其他途经向相关审批权限经理申请,并在2天内补全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审批权限
所有请假审批权限按3天以内(含3天)审批到部门负责人,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审批到一级部门负责人,7天以上审批到分管领导、总经办。
7.附则
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