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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新、张勇犯受贿罪一案
王保新、张勇犯受贿罪一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陕刑二终字第41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保新,又名王葆新,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汉族,大专文化,2001年9月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业务处处长,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被派往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汉中石油有限公司任经理。

2019年8月至捕前任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宝鸡分公司经理,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振玲,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
云,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勇,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大专文化,2001年7月至2019年10月任汉中市西乡县公安消防大队长,后调任洋县公安消防大队长,2019年4月从汉中市公安消防支队转业,并自主择业,现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保新、张勇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9汉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保新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科民、代理检察员王洋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王保新及辩护人高振玲、李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6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陕西分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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