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制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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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适用于配制酒国家。
本细则内容包括适用范围、产品种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
2产品种类
按浸泡物分类可分为植物类、动物类、动植物类及其他类配制酒,按浸泡用酒基分类可分为以蒸馈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及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
3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配制酒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配制酒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1。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储酒及其配制酒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27588露酒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789.2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酒类检验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28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5009.29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
GB/T5009.34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5009.35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5009.48蒸馀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5009.97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5009.140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
GB/T5009.141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23495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1743食品中诱惑红、酸性红、亮蓝、日落黄的含量检测高效液相色谱法
SNfT1948进出口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整顿办函(2010)50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
5抽样
5.1抽样型号或规格
预包装产品。
5.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
原则上抽取在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的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样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
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样品基数应不少于50瓶(桶),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
以蒸储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抽取不少于6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3L),其中所抽取样品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
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抽取不少于12个包装单位(总量不少于5L),其中所抽取样品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
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
5.3样品处置
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
5.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在生产企业采样时,还应记录企业上一年度果酒(发酵型)及其他发酵酒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6检验要求
6.1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3。
6.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
7判定原则
抽检项目出具抽检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按如下方式作出判定:
1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要求”。
2检验的项目有不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项目不符合GBXXXX∙χxχχ《xx》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8异议处理复检
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