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矿厂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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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矿厂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企
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石矿厂所有员工、管理人员、承包商及其作业人员。
第三条石矿厂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
“以人为本、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由石矿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各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
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
技能。
第十二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武等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六条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
隐患。
第十七条各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
整改。
第十八条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跟踪整改。
第十九条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记录。
第二十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章安全生产投入与设施
第二十一条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第二十二条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确保安全生产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停用或报废,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事故或险情,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处理要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事故处理公正、公平、公开。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十条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石矿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石矿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如需修改,需经石矿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