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读(福建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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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政策解读
1、漳州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漳州市区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为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即:1、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40元;2、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每平方米60元。
2、如何确定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
答: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二年调整一次,并经公布后执行。
根据漳建价[2009]第15号文件公布的2009年市区住宅建安造价估价值为:1、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800元;2、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200元。
3、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不得挪作他用。
4、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
答: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归集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根据产权人变更而改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人。
5、为什么要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答: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住宅养老保险金”。
6、共用部位包括什么?
答:共用部位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7、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什么?
答: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下水管道、安全防护设施等。
8、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在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
答:1998年11月9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1998]213号)并于1999年1月1
日起正式实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明确了交存主体和标准。
为了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建设部、财政部发布并于2008年2月1日正式施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把交存标准调整为按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5%至8%。
9、福建省其他城市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答: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龙岩市、莆田市、三明市、南平市等地市在1999年起已由业主相继按购房款的2%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8年2月1日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正式施行后,福建省各个地市都相继出台配套政策,明确交存标准。
漳州市区经济适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已于2007年开始归集。
10、省内各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11、业主该如何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业主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办理交房手续前,向开发建设单位领取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通知书》到市区各建设银行营业网点交存并索要交款凭证。
1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是多少?
根据建设部165号令,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交存标准按照住宅的交存标准执行。
13、没有按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根据建设部165号令和闽建房[2008]18号文,购买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合同备案房屋登记相关手续时负责审验交款凭证。
14、2010年1月1日前没有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办?
答:应当建立而未建立,或未完全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业主应通过成立业主大会,就补建本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资金管理制度作出决定,申请补建,按上述标准足额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谁管理?
答:漳州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归集进入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16、小区内存在有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未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商品房的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答:根据市区多数小区分多期开发、交房存在先交房的没有缴纳、后交房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际情况,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已缴区域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超过已缴区域的分摊必须在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向没有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收足相关部位的维修款项,并经已缴纳部分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后,方可使用已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7、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闲置资金如何处理?增值部分归谁所有?
答: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前提下,闲置资金可以购买国债,但应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孳息和增值部分归业主所有,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18、房屋发生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怎么处理?
答: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
19、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房屋灭失时,按照房屋分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2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2)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
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
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第七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
(5)《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8]18号) 第一条规定:“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
(6)《福建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申请人应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审验。
”
(7)《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漳政综[2009]197号)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漳州市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标准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
每平方米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估价值为基准价,每二年调整一次,经公布后执行。
”
(8)根据漳建价[2009]第15号文件规定:“2009年市区住宅(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为:1、多层建筑(1—6层):每平方米800元;2、高层建筑(7层及以上):每平方米1200元。
”
(9)根据漳建发[2009]20号文件规定,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发证中心在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负责审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