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稽查方法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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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个人所得税稽查方法
一、知识点归集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征收范围包括: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有关规定:
(1)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当全额并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由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

(4)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者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
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以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5)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

现行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3200元。

(6)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以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7)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果能够提供在中国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当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8)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是由雇用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支付方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用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以上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劳务报酬所得
征税范围包括:
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和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无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办班者每次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以后,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相关规定:
①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摊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取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当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⑤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者其他酬金,均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⑥个人因包销商品房取得的差价收入和因此产生的包销补偿款,属于其个人履行商品介绍服务或者与商品介绍服务相关的劳务所得,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⑦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2)稿酬所得
征收范围包括:
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以后再付稿酬,均应当合并其稿酬所得按照一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者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
所得,则可以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者再版所得按照分次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当合并其因作品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①作者去世以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除了任职、受雇于报刊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稿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征收范围包括: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相关规定:
①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者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企业员工向本企业提供非专利技术,属于非专利技术所得,应当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
征收范围包括:
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以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相关规定:
①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以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②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可以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以外,还可以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可以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③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当按照以下次序依次扣除: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

④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以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当视为租金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征税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关规定:
①企业未在账面进行利润分配,而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他消费,根据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现原则,应当认定该公司的税后
利润已经在投资者之间进行了分配,投资者按照投资比例分得的部分,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以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以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以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⑤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当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征收范围包括:
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相关规定:
①外籍个人转让其在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取得的超出前出资额的部分的转让收益,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
用和合理转让费用以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者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拍卖文字作品原稿和复印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⑥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7﹡﹡﹡.偶然所得的范围及相关规定:
征收范围包括: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相关规定:
①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缴纳居住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购买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当按照偶然所得全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于何处,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奖金范畴,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8﹡﹡﹡.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其具体计算办法:
(1) 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奖金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雇员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按上述办法计算。

(2)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作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 该计算方法在一个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5) 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办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6)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费、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9﹡﹡﹡.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检查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不含税级距对应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含税级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
①雇主为雇员负担税款的计算方法
1) 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 雇员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工资应纳的税款。

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为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单位或者个人为纳税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
1) 不含税收入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800)÷(1-税率)
2) 不含税收入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个人所得税税收抵免的相关规定
(1)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
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 纳税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思考题及答案
1.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检查中,有哪些常见的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答:(1)常见的涉税问题
①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相混淆。

③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错按承包、承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将提供著作权所得错按稿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相混淆。

⑥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相混淆。

(2)主要检查方法
①审核工薪酬发放花名册、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等相关资料。

个人与接受劳务的单位是否存在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如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征税;如果是独立个人提供有偿劳务,
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所得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税范围。

②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是审查被承包、承租企业的工商登记执照的性质,确认该企业发包或出租前后的变更情况。

如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则应进一步审查其是否首先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工商登记已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则应审查是否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申报个人所得税。

二是审查承包(租)方签订的承包(租)合同。

如果承包(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则确定承包(租)人取得的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如果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予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则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属于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征税范围。

③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的检查。

检查“应付股利”、“应付利息”、“财务费用”等账户,对照《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等,核实企业有无把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把不属于减税或免税范围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作为减税或免税处理,少代扣或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税依据的检查中,有哪些常见的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答:(1)常见的涉税问题
①少报、瞒报工薪酬或虚增人数分解薪酬。

②自行扩大工资、薪金所得的税前扣除项。

③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未合并纳税。

(2)主要检查方法
①一是人力资源信息部获取有关劳动用工信息资料,社会保险机构的劳动保险信息、结合考勤花名册、岗位生产记录、人员交接班记录、核实单位的用工人数、用工类别、人员构成结构,特别注意检查高管人员、外籍人员等高收入者的有关信息;二是审查财务部门“工资结算单”中发放工资人数、姓名与企业的实际人数、姓名是否相符,企业有无为降低高收入者的工资、薪金收入、故意虚增职工人数、分解降低薪酬、或者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人为调剂薪酬发放月份,以达到少扣缴税款的目的。

②检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核实有无通过以上账户发放奖金、补助等情况,还应注意职工食堂、工会组织等发放的现金伙食补贴、实物福利、节假日福利费等,是否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中计算扣税。

③检查《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报告表》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与“工资结算单”工资总额,审查企业有无扣除水电费、住房租金、托儿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费用后的实发工资扣缴税款的情况。

④通过检查劳动保险部门保险缴纳清单和工资明细表,核实企业是否有扩大劳动保险交纳的基数、比率,降低计税依据的问题。

如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降低计税依据。

对效益较好的经营单位,要查看是否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否将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商业险等合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⑤对单位外派分支机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部门获取详细的薪酬发放信息,
通过函证、协查方式检查员工同时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仅就一处所得申报或在两处分别申报,重复扣除税前扣除项目,而未进行合并申报。

3.在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的检查中,有哪些常见的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答:(1)常见的涉税问题
①承包人、承租人采取转移、挂账、分解收入等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②承包人、承租人通过虚报费用、借款等方式从承包、承租企业套取经营所得,长期挂账,不作个人收入。

③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12个月减除必要费用,降低适用税率。

(2)主要检查方法
①审查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调查掌握承包、承租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及承包人、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分配比例、分配方式、分配时间等内容。

②审查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应付利润”等账户及“工资结算表”,掌握承包人、承租人获取的承包、承租利润和按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以及以劳务费、管理费等名义取得的收入,核实是否按规定全部计入收入总额。

③审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检查是否存在承包人、承租人以借款名义从企业借款长期不还,实质为分配的承包、承租利润的问题,要进一步追查借款的用途和实质,核实是否存在将承包、承租利润长期挂账的行为。

④到发包人(出租人)调查了解承包人上缴承包费、租赁费、水电费、管理费等情况,和承包人、承租人的账簿记录相核对,核实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对照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准确推算计税收入。

⑤对承包、承租期不足一年的纳税人检查时,结合承包、承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执行日期,检查承包、承租人有无不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故意多扣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

4.在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中,有哪些常见的涉税问题及主要检查方法?
答:(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在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其主要检查方法:检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检查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

(2)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纳税。

其主要检查方法:应审查纳税义务对提供的两处支付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单据和完税凭证原件,以及有效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材料,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将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由雇佣单位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擅自扩大特殊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适用范围(特殊行业主要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

其主要检查方法,审查是否将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和适用的费用超标准擅自应用,少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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