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翠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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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翠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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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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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翠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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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翠中学始建于1964年,原名“深圳镇职业中学”,1966年改名为“深圳农业中学”,1969年改名为“深圳五?七中学”,1980年更名为“深圳市第二中学”,搬迁到现校址,成为全日制完全中学。

1985年定名为“深圳市园翠中学”并沿用至今。

经过几代园翠人的努力,我校业已建设成广东省国家级示范性高中,发展成为一校三区四部(高中部、国际部、初中部和东晓校区)的旗舰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发展需要,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精神,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深圳市园翠中学,英文名称为Shenzhen Cuiyuan High School。

校址为深圳市东门北路1016号,中文网址是XXXXX,英文网址是XXXXXXX
第三条、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完全中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是“为师生的出彩人生搭建舞台”,办学目标为“办具有现代学校制度,实现科学发展的卓越高中”,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立志共圆‘中国梦’的高素质深圳人”,校训为“海纳百川,追求卓越”,校风是“立德求真”,教风是“春风化雨”,学风是“上下求索”,管理作风是“和谐务实”。

第五条、每年12月为学校校庆活动月。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隶属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管理,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指导,办学经费由财政拨款。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委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团结和带领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行使决策权、人事权、奖惩权、财经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学校党委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

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党委通过领导教代会、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学校设党委办公室、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国际部、安全办公室、总务处、学生服务中心和工会等职能部门。

党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政事务管理工作。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
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

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管理和德育科研工作。

国际部具体负责AP班教育教学工作和国际教育教学交流工作。

安全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学生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家长、学生服务和食堂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

主要工作为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顾问、参谋、咨询、论证机构。

由校长任主任,成员由学校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会、团委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和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等。

教代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休会期间的的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学生会系学生民主自治组织,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对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有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奖惩办法、食堂管理等,学校应通过学生会广泛征求学生意见。

每年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对学校相关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案,学校相关方面必
须做出回应。

第十五条、家长委·员会由民主选举当选的家长代表组成,负责沟通学生教育、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议,对学校相应管理制度提出修改意见,对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诸如行为规范、食堂管理、住宿服务等事项提出建议。

学校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听取,随时协商,并做出回应。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坚决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落实并保证德育的领先地位。

坚持以“学会做人”为基点,以心理教育为基础,以道德教育为主线,以思想政治教育为导向。

把不断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素质教育的灵魂。

巩固和完善以学校为主体,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网络。

优化教育环境,健全常规管理,开辟教育实践基地,增强学生自我教育的能力,构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德育体系。

第十七条、学校指导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开展警民共建、军民共建,以对学生家长、社会教育力量进行有效的协调,形成和体现“学校为主体,家庭相配合,社会以支持”的网络和体系。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标准、教学计划和教学要求实施教学。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科研,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先学后教,训练增效”的教育教
学体系。

在加强“两基”教学的同时,高度重视对学生的各种学习能力,尤其是自学、实践和创造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条、学校教学按学科设立教研组,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执行国家考试制度。

认真做好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主任为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并且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的联系。

第二十二条、依照有关条例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定期参加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专家组。

学术专家组在教学工作、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学术评价等作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根据自身特点与要求进行管理,并逐步制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总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

勤俭节约,讲求实效,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管好、用好政府财政拨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严格、健全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审查。

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十七条、完善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坚持统筹规划,保证重点的原则,提高校产使用效益。

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校园设施设备安全防范检查维护责任制,严防各种事故特别是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建立事故预案和上报处置机制。

发生事故要及时上报和妥善处理。

第三十条、建立安全教育体系,定期开展逃生疏散演练,提高师生在事故中的自护自救能力。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努力工作,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要以《师德规范》为准则,热爱教育,精通业务,教书育人,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教师、职员、工人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显着或有突出贡献的,应得到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学校尊重教师,尊重人才,尊重知识。

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工人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实行结构工资制,逐步推行全员聘任制。

第三十六条、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评。

第三十七条、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并产生错误后果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纪律处分。

受处罚者可以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四十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凡是按招生规定正常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享有本校学生应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享有法律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校团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工作。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品学兼优或特长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八章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四十四条、学校通过与兄弟学校联合考试、建立教育合作基地、管理与师资交流等形式进行教育教学合作,注重发挥重点中学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上述行为和运作通过相应协议来规范。

第四十五条、加强国际间的文化教育交流,探索与国际文化教育接轨的途径与方式;开展与国外教育单位之间的师生交流与互访。

学校建立国际部以协调这方面的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罗湖区教育局批准。

本章程的修订按制订时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各职能部门也可依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订部门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原订校内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五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深圳市园翠中学校长室。

篇2:红岭中学校务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现代学校制度,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民主
管理水平,构建和谐校园。

根据学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成立岭红中学校务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务委·员会是家庭、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维护学生权益的有效途径,是现代学校制度下实行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生实际,结合家长、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变化,应对学校管理中的矛盾,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

第四条校务委·员会的性质是学校的审议机构,主要是在校长主持下对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并制定实施方案。

供校长在决策时参考,并对校长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力的帮助。

第五条校务委·员会的宗旨是提高学校领导机构的决策能力,发扬民主和集体智慧,建立科学决策的保证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

第六条校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方针、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招生计划等。

2、审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方案,重点项目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问题,并向校长提出建议。

3、审定学校重大改革与发展方案、管理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4、审议学校财务报告。

5、审议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一)依法治校原则。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校务委·员会应当坚决依法执行。

(二)以生为本原则。

以校务委·员会为平台,密切学校、家庭、社会的联系,整合各方面教育资源和力量,服务于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民主集中原则。

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时要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委·员会决议形式作出相应决定。

(四)沟通协调原则。

要发挥委·员的优势和特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协调,争取社会对教育的支持,共同研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五)多元利益原则。

在把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大方向的同时,要尊重并充分考虑学校、社会、家长、学生等多方主体的利益。

第八条校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领导、上级有关部门、社区管理部门、人大政协代表、教职工代表、高中学生代表、家长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人员担任。

委·员人数根据学校规模和管理实际需要确定,应为单数,其中学校委·员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教师代表由教职工推举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年级家长理事会负责推选;社会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任命;上级部门代表由上级部门委派。

第十条校务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一般为三年。

其中学校领
导随职务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委·员的权利:
(一)具有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发展规划、决策的知情权。

(二)具有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参与权。

(三)具有提出有关学校管理、学生·发展和涉及家长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的提案权。

(四)具有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作出决定的表决权。

(五)具有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校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员的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社会对学校教育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协调学校、家庭、社会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专项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维护学生切身利益。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校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校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主持校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校务委·员会通过。

校务委·员会常设机构为校长办公室,依据校务委·员会决议,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每次开会前校长办公室要做好会务和组织工作,会议期间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记录、决议的起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委·员的联络工作。

校务委·员会审议提出的意见需经校长批准方能生效,当多数委·员与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其方案应暂缓执行,以待复议。

2、校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由校长提交校务委·员会。

校长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副校长提交。

对拟审议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做好准备,并将讨论文稿事先印发给各委·员。

审议结果要记录在案,执行情况应通报各委·员。

3、校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应书面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

4、校务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1-2次。

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

5、校务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议题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6、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方式。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半数以上赞成,表决事项方为通过。

校务委·员有表决权,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章程》(草案)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本章程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教代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福田区岭红中学
篇3:红岭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
一、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组织教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完善科学化的民主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和日常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的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培养“四有”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章职权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审议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及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听取中层以上行政干部的述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六、教代会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七、校长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的正常工作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八、凡是本校在职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九、教代会代表以教研组、级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占教职数的30%左右。

十、代表的组成要考虑有教师、职工、学校领导等各方面人员,
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女教职工代表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十一、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届中教代会代表缺额的要进行补选。

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对撤换的教职工代表必须报校工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十二、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提案权,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2个以上代表附议,可向教代会提出议案。

3、有质询权,在教代会上,有权对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和领导提出质疑,并要求有关人员予以解释。

4、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招待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调查。

5、因参加教代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十三、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投入教育改革。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利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招待教代会决议,认真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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