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开发商怠于履行通知收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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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怠于履行通知收楼义务
被判承担延期交房违约金7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徐先生、刘小姐购买了广东利海集团开发的世纪绿洲花园(君林天下)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款250多万元。
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为2008年1月10日,交房条件为:该商品房经规划验收合格。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利海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3日前通知刘小姐办理交接手续。
合同签订之后,徐先生按约支付了购房款给利海公司;2008年1月4日,利海公司发出收楼通知书,通知刘小姐在2008年1月10日至1月20日办理收楼手续。
2008年1月10日,刘小姐前往准备办理收楼手续,开发商向刘小姐出示了《规划验收合格证》,然而刘小姐在验房时发现商品房存在严重渗水等质量问题,且商品房尚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因此,刘小姐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尽快整改修缮,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后另行通知收楼。
2008年1月15日利海公司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利海公司始终没有再通知刘小姐收楼。
刘小姐也一直没有再办理收楼手续。
【案件进展】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小姐委托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张旭锋律师。
张律师接受委托之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认为利海公司构成逾期交房;起诉要求利海公司交付商品房,并每日按已付购房款的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对方答辩】
1、商品房已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达成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且在交房期限之前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符合法定的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
2、利海公司已按约向刘小姐发出《收楼通知书》。
3、商品房的质量并没有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入住使用,请求驳回刘小姐的诉讼请求。
【张律师代理意见】
针对对方的答辩,张律师主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法定交房条件,应强制适用法定标准。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后作出的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经报备,行政机关审核验收文件完备,发出《竣工验收备案表》,才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
3、利海公司在商品房达到法定及约定交房条件之后,怠于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导致刘小姐未能及时办理收楼手续的责任应由利海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开庭当天,利海公司向刘小姐出示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刘小姐在得知商品房已达成法定交房条件后,及时办理了收楼手续,因此撤回了要求利海公司交房的诉讼请求。
此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
法院依法判决:利海公司向刘小姐支付从2008年1月11日起至本案开庭时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70余万元。
【利海上诉】
1、一审法院违反当事人自治原则变更合同交房条件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同已约定已规划验收为交付条件,是有效条款,利海公司在2007年就已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符合交房条件。
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利海公司也已在2007年12月组织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合格,商品房符合法定交房条件。
《竣工验收备案表》是行政机关在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的,并不是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
3、一审法院认定利海公司没有向刘小姐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违常理,一审法院应适用“自由心证原则”,认定利海公司已向刘小姐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
【张律师答辩】
针对利海公司的上诉理由,张律师主要发表了如下答辩意见:
1、约定的交房条件低于法定条件时,应强制适用法定交房条件。
2、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和其他单位共同参与的验收过程,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是竣工验收过程的起点,有关单位出具验收结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报备,行政机关审核验收文件完备,发出《竣工验收备案表》,是竣工验收阶段结束的标志,也是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3、我国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利海公司应对其主张的已出示证明文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利海公司没有出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的请求缺乏依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张律师点评】
1、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看清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不得低于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一法定交房条件。
2、业主办理收楼手续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审查开发商提供的各项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开发商未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文件不齐全,业主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拒绝办理收楼手续。
3、业主在验房时,发现商品房存在渗水等质量问题之后,业主不应武断的拒绝收楼,而应结合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综合考量。
同时,业主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修缮,并保全相应的有利证据。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张旭锋
20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