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监督管理办法对环评错误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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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监督管理办法对环评错误判定标准
一、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或报告书和特殊项目报告表非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或一般项目报告表非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评工程师主持;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或列入清理整顿的;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或不符合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求;建设项目选址、选线位于法律禁止建设的区域;
三、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未能把握项目关键环境问题,遗漏重要污染源或影响源,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生产工艺水平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技改项目没有核算“三本帐”或核算不清楚,不能判定技改前后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
四、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遗漏环境敏感目标,影响对评价结论判定,可能导致审批结果失当;
五、主要评价标准或适用标准错误,降低评价标准,产生不良影响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明显不能达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提出区域平衡替代等消减污染负荷措施,或者提出的措施不可行、不合理;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后果严重的;不按要求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评价深度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的判定;
八、公众参与弄虚作假,未能充分反映公众意见,导致公众调查结论失当;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或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项目没有提出要求,或防护距离确定方法明显错误,存在环境隐患的。
九、项目实际已建成运行,属补办环评的类型,而仍按一般拟建项目性质进行评价,缺乏现场调查,未能反映项目实际情况,起不到指导作用的;
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