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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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劳动防护用品(以下简称防护用品)的使用,根据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公司内部防护用品标准和管理制度、编制防护用品计划和发放审批工作,并对防护用品的使用质量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材部门负责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工作。
第三章计划审批及发放范围
第五条生产课依据人员变动、工种变化情况编制防护用品的年度计划;依据防护用品每月消耗情况编制月度计划。
第六条在不同部门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但劳动条件不同,则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第七条防护用品的领用统一由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包括标准外防护用品及临时性防护用品,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或改变发放范围和标准。
第四章防护用品的领用
第八条防护用品是生产中保护员工安全与健康所必需,其规格必须按自己的实际尺寸领取。
第九条一名员工如果从事多样工种作业,按照其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如果发给的防护用品在从事某些工作时确实不能适用,可以另供给其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为备用。
第十条员工变换工种,同等防护用品继续使用,如属不同防护用品,必须交清原工种防护用品,再领用新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凡借出和停薪留职及产假、病、事假员工,在期限内一律停止发放防护
第十二条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要领一些专用防护用品时,可向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安全领导小组审批后发给部分公用防护用品备用,各部门须指定专人保管并建帐,保持物品整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给予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跟班生产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检查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发给与员工相同的防护用品备用。
第十四条新进厂员工须凭人力资源部的工种调令单、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卡,办理防护用品领用手册,领取所规定的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见习生、培训生等在未下调令前须凭人力资源部的通知,办理防护用品的借用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用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