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墙抹灰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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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墙抹灰工程施工合同
内墙抹灰工程施工合同(精选3篇)
内墙抹灰工程施工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承建的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

根据《经济民法典》、《建筑法》、《劳动法》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分项工程承包内容
本分项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梁、柱、内墙体以及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所有内墙抹灰的施工,其具体内容是:
1、抹灰砂浆除搅拌外所有的筛砂上料、材料水平及垂直运输等由乙方自行负责,钢管架料等在抹灰完毕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回库房或指定地点堆放,并对砂石场地,水泥库房进行清理,以及材料的及时收回,水泥口袋回收堆码整齐,并对楼层、搅拌站周边进行清理,保证文明施工现场等。

2、抹灰施工中除搅拌机、龙门吊、水泥、沙以外所有的材料、机械由乙方自行负责,如:砂板、抹子、铁滑板、斗车、灰盒、砂筛、铁钉、铝方、广线、钉锤、电锤、灰桶等由乙方自行负责购买。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采购铁钉等的质量、价格。

搅拌机操作由乙方负责。

4、所有操作人员的劳保用品包括安全带、安全帽的购置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5、抹灰过程中,抹灰脚手架搭拆由乙方自行解决,且材料必须由按甲方指定地点堆放。

7、墙、板、梁、柱上所有的线槽管洞(包括主体支模的拉杆洞)的清补、且配合其它工种的预留、补抹、均乙方负责。

如铝塑窗、电箱、盒、门、窗洞口边、烟道孔的吊装等所有其他工序完成后的工作。

8、外墙、保温收边收口,门窗安装的拉片洞口的修补。

9、抹灰后的空鼓、开裂的检查以及成品保护。

10、主体产生的踢打以及楼层的清扫。

(上道工序交接前的效果)
11、每天应通过自检实体后如实填写自检表,并上报抹灰工长。

二、承包材料损耗
三、分包方式:人工费分包。

四、分包单价:
承包单价为元/m2。

其中:基价为元/ m2;施工安全奖为元/ m2;质量奖为元/ m2;工期奖为元/ m2;文明施工奖为元/ m2。

五、价款的结算(按实际面积进行结算)
1、如工程质量未达优良,只按基价的80 %结算,并不能获得优良奖;如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按基价的100%结算,并全额获得优良奖。

2、凡施工期间无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可全额获得安全奖;反之,不能获得安全奖。

3、凡基础、主体工期能按项目要求总工期完成时,可获得进度奖;反之不能获得进度奖。

4、凡标准化文明施工能通过验收可全额获得文明施工奖;反之不能获得文明施工奖。

六、价款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一次,并按完成额的70 %支付。

剩余25%完工后经竣工验收合格两个月内支付,预留的人工费待所以工程竣工验收完成,经业主验收合格,乙方又未在合同期内发生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余款待后壹个月内付清。

七、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进场施工前先对上道工序进行详细检查,作好记录,对于需要项目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项目部,否则由乙方自行负责。

2、抹灰前,砖、砼等基层表面的灰尘、污垢等应清除干净,然后洒水润湿,砼的光滑表面应打毛或刮界面剂、材料中砂子应过筛网。

3、梁、柱与墙体连接处应铺打钢丝网,并紧绷牢固,钢丝网与各墙体的搭接宽度每边不应小于200mm。

4、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并角尺打巴、出柱。

5、抹灰应分底、中、面层三次成活,基层应充分润湿,底层灰抹完后,为避免干缩裂缝,须隔夜方可抹中层灰,当中层灰六、七成干时,再罩面灰。

6、抹灰层不得有爆灰和裂缝,各抹灰层之间及抹灰层与基体之间应粘接牢固,不得有脱层、空鼓、缺楞掉角缺陷,表面应光滑,阴阳角应顺直、方正,表面平整度、垂直度不得大于2mm,阴阳角方正不得大于2mm。

7、砂浆搅拌要求不能超过四小时,落地灰必须当场收捡重复利用。

8、凡每道墙、梁、板、柱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的人工费、材料费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按每项目规定罚款。

9、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二级以上,如果达不到二级以上,或未达到90分以上,只按基价结算,按最后监理甲方、质检站、公司评定为准。

10、必须达到样板间要求,如果未达到此要求,按基价结算。

1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人员安排,技术交底与本合同等效。

八、工期要求
工程施工时,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每天工作任务必须按时合格完成,未完成时按3000元/天进行处罚,不足一天者按一天计算。

九、安全要求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生产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甲乙双方的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4、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

乙方应组织召开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履行签字手续,交底材料归档备查。

每周项目召开安全例会制并作好记录。

5、施工期间,乙方指派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督促、检查和指导。

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在限期内整改,过期不整改者,将按每次20__元罚款。

6、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及保健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

甲方应督促乙方施工现场人员正确穿戴好防护用品,如乙方违者按每人/次30元罚款。

7、乙方人员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设施设备、工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

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8、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操作,如乙方野蛮、擅自施工所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

9、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

如乙方需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

甲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乙方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乙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乙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0、乙方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设施、安全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

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乙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后持证上岗。

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

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等大容量餐具做饭和取暖,冬季施工如必须
采用明火加热的作业时必须落实防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工地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3、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14、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

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5、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

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等由乙方负责,甲方应全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16、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施工管理人员和现场工人名单和相关证件,包括作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证件,人员确定后人员应相对稳定,凡需变动,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变动。

17、凡发生工伤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由责任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18、凡工伤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负,超过万的由保险公司和甲方协商解决。

十、文明施工现场及标准化工地要求
1、乙方现场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堆码整齐。

2、凡乙方有违反文明施工的现象发生,甲方按50元/次处罚乙方。

3、施工现场必须达到工完场地清。

4、当甲方项目需要统一服装时,乙方承担80%费用,甲方项目部补助20%费用。

5、工人住宿由乙方自己负责。

6、乙方应自行完善其它标化文明施工要求的工作。

十一、甲乙双方职责
1、甲方及时提供甲方应该提供的材料。

2、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堂条件,乙方自备生活费,甲方工长可以视工程量完成情况酌情借给饭菜票,其费用在乙方人工费结算中扣出。

3、甲方管理人员应尽最大努力,组织好交叉施工,防止或尽量减少乙方窝工。

4、甲方提供塔机及夜间照明设施。

5、甲乙双方在签订劳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施工合同,此合同方能生效。

6、甲方项目部组织会议时,乙方负责人必须参加,否则甲方以缺席每次100元,迟到每次50元处罚乙方。

7、乙方及时提供机具及其它材料、工具,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8、乙方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必须24小时坚守现场(特殊情况须向主办工长及分管工长请假),否则甲方以每次100元处罚乙方。

9、甲方为了项目整个工程顺利施工的需要,乙方必须服从甲方项目部安排、调整,否则按拖延工期处罚。

10、乙方所有提供机具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书交甲方项目部存档。

11、乙方的暂住证、务工证、身份证、计划生育证由乙方自行解决。

12、乙方负责人必须陪同甲方项目经理、主办工长、工长一起参加质检站的质量检查并作好记录,如有缺席甲方按每次200元处罚乙方。

13、如因乙方不听从甲方安排,甲方有权随时勒令乙方退场,并不予结算所有工程量。

14、如乙方自行退场或有未完成的工作,未完工程量按承包单价的3倍从已完工程量中扣出,扣完为止。

15、乙方严禁招用未满16岁的童工。

16、乙方必须按成都市社会保险有关《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规定,为乙方现场所有人员购买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报甲方备案。

17、甲方提供的乙方的住宿应按要求住满人员,每间8人,如未住满按每人200元计算房租。

(如甲方生活区房屋不能提供时,工人住宿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以补充合同形成协商解决。

十三、乙方不服从现场管理或达不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十四、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

十五、合同期限: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财务结算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单位:(章) 乙方单位:(章)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甲方委托代表人:乙方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内墙抹灰工程施工合同篇2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管理局、建设部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91-0201),
就本项工程建设的有关事项,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后)。

承包范围:承包方式:
2.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3.定额工期总天数:天
4.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第一个开工的工程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

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群体工程以最后竣工的工期为准):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5.质量等级:
6.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金额(大写):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款;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
5.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6.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8.国家和本市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语言:本合同文件仅使用汉语。

2.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适用标准、规范:按国家和本市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图纸
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年月日
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
4.工程竣工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双方另行签订绘制工程竣工图的协议。

第五条甲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
2.社会总监工程师姓名(如甲方委托监理公司监理时,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并将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
第七条甲方工作甲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具备施工条件和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施工现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
5.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
7.会审图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应支付的费用: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2.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安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向甲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及费用承担:
4.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7.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误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进度计划
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
2.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下同”)确认的时间:
第十条延期开工处理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时,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时,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处理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的,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时,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时,又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因甲方代表不及时做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处理
1.对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停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应交付?
3.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甲方可认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协议条款第39条工程停建或缓建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及奖励
工期如需提前,双方约定如下:
1.按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约定的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合同工期总天数为天,比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定额工期提前天,提前%。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经济支出:
3.甲方应提供的条件:
4.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支出乙方的奖励金额和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质量检查和返工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员
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仍须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及责任
1.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优良、合格)实行按质论价和奖罚对等,由此增减费的用支付:
2.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或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为:
第十七条试车(应按承包范围确定)及双方责任分属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乙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乙方准备试车记录。

甲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通过,甲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如乙方承包时),甲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乙方应做准备工作的要求。

乙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

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3.双方责任:由于设计原因(包括设备的选型)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时,甲方负责修改设计,乙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甲方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购置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设备由甲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3条执行;设备由乙方采购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24条执行。

由于乙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乙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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