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使用、维护、检修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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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操作标准
SG/DL70-002-2010-0
使用
锅炉维护规程
检修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题规定了燃煤锅炉的使用、维护、检修、管理方面的内容。

本标题使用于动力厂的燃煤锅炉。

2 燃煤锅炉概况
2.1 简图
2.1.1 DHL35-1.25-AⅡ型锅炉外形简图
2.1.2 DHL35-1.25-AⅡ型锅炉主传动系统示意图
2.1.3 DHL35-1.25-AⅡ型锅炉主要技术性能及参数
2.2 DHL35-2.0/280-AⅡ型锅炉外形简图
2.2.1 DHL35-2.0/280-AⅡ型锅炉主传动系统示意图
2.2.2 DHL35-2.0/280-AⅡ型锅炉主要技术性能及参数
3 燃煤锅炉使用规程
3.1 开动前检查
3.1.1 锅炉司炉工应在开炉前做好下列检查工作:
3.1.1.1 检查锅炉本体及炉墙、烟道、炉内应无人或杂物;
3.1.1.2 检查安全附件、管路阀门及辅助设备是否正常;
3.1.1.3 向锅炉给水至最低水位;
3.1.1.4 对锅炉炉膛和烟道进行彻底通风。

机械通风不少于5分钟,自然通风不少于10分钟。

3.2 点炉程序
3.2.1可根据燃煤的具体情况,用劈柴或加油抹布引火。

开始时,火力和通风都要减弱,以后逐步加大。

3.2.2 点炉时,除热备用锅炉外,主蒸汽阀是关的,而空气阀应打开。

当空气阀内冒出蒸汽后,即可将其关闭。

3.2.3 点炉过程中必须严密监视水位计和汽压表。

当汽压升到0.1MPa左右时,应分别冲洗水位计和汽压表管,并适当排污,以促进水循环。

3.2.4 当锅炉汽压升到工作压力的三分之二时,微开主汽阀进行暖管,并加强疏水。

暖管的管温度达到接近正常运行管温。

当锅炉汽压升到低于蒸汽母管的汽压的0.02MPa至0.05MPa时,慢开主汽阀,进行并炉、送气。

若主汽管出现水击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并炉,重新暖管。

3.3 运行中注意事项
3.3.1 锅炉正常的基本要求是:
3.3.1.1 保持水位正常;
3.3.1.2 控制汽压稳定;
3.3.1.3 做到经济运行;
3.3.1.4 搞好文明生产。

3.3.2 监视水位,保持水位适中。

对于间断给水的锅炉应勤给水,但每次给水量要少。

对于自动给水的锅炉,不能完全依靠自动调节,在注意观察锅炉水位指示仪表的同时,应直接观察锅炉水位计。

锅炉每8小时,至少冲洗水位计一次。

3.3.3 监视汽压,应保持汽压稳定,且不超过规定工作压力。

当汽压超过规定工作压力而安全阀仍未动作时,应拉动弹簧安全阀的提升把手进行手动排汽,同时也可开空气阀排汽降压。

对超压而未启动的安全阀,事后及时应更换修理。

每8小时应冲洗汽压表存水弯一次,注意相互校对锅筒上两块汽压表指示是否相同。

3.3.4 勤调整燃烧,注意节约燃料。

要勤调节炉排转速、煤层厚度及给风量。

3.3.5 运行中的锅炉应每半月一次定期对安全阀作手动试验。

运行中的锅炉每班应排污一次,排污是应密切监视水位。

连续排污伐的开度,应根据水分析化验结果来确定。

燃煤锅炉应及时除焦、定期清扫烟道。

3.3.6 运行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交接手续一经完成,运行设备一切责任均由接班人员承担。

交接班时应做好“五交”、“五不交”。

3.3.6.1 “五交”是:
3.3.6.1.1 锅炉汽压、水位、燃烧均正常;
3.3.6.1.2 锅炉安全阀附件灵敏可靠;
3.3.6.1.3 锅炉本体没有不正常的状态;
3.3.6.1.4 锅炉管道、辅机、仪表、工具完好,工作正常;
3.3.6.1.5 锅炉设备及锅炉房清洁卫生。

3.3.6.2 “五不交”是:
3.3.6.2.1 不交给喝酒的司炉人员;
3.3.6.2.2 不交给有病不能操作的司炉人员;
3.3.6.2.3 正在处理事故时不交;
3.3.6.2.4 接班者与交班者交接不清不交,也不交给不具备操作资格的人。

3.3.6.2.5 锅炉汽压、水位、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3.3.7 运行人员应至少每小时按巡回检查路线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3.8 运行人员应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时间应坚守岗位,并集中注意力,不得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

3.4 停炉程序
3.4.1 当司炉人员接到停汽命令时,或锅炉产汽量大大超过用汽量时,用普通的调整燃烧降低负荷的方法已不适用时,或锅炉出现某些故障时司炉人员应进行停炉。

3.4.2 运行锅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紧急停炉:
3.4.2.1 锅炉超压时;
3.4.2.2 锅炉严重缺水时;
3.4.2.3 锅炉严重满水,虽然采取措施仍见不到水位时;
3.4.2.4 水位计全部失效时;
3.4.2.5 给水设备全部失效时;
3.4.2.6 炉墙倒塌或钢架烧红,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3.4.2.7 锅炉受压部件损坏,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3.4.2.8 发生火警,强烈地震等异常事故,已将严重威胁锅炉安全时。

3.4.3 紧急停炉步骤:
3.4.3.1 停止给煤,停止给鼓风,减少并最终停止引风;
3.4.3.2 应立即扒出炉膛内的未燃尽的煤,来不及可用水浇灭;
3.4.3.4 给水并排污以降汽压。

但如遇严重缺水事故则严禁给水;
3.4.3.5 锅炉停止蒸发后,关闭主汽阀,切断事故锅炉与其他锅炉的联系。

3.5 事故处理
3.5.1 事故处理的准则是“稳、准、快”。

3.5.2 事故处理时要求人员做到:
3.5.2.1 事故发生不乱跑,冷静沉着(把)原因找;
3.5.2.2 判断准确协调好,行动迅速损失少;
3.5.2.3 总结教训记得牢,预防措施需停好。

3.5.3 锅炉房遇停电事故时,应密切监视锅炉汽压、水位。

用汽泵继续给水。

停电时允许锅炉降低负荷或停炉。

3.5.4 锅炉遇缺水事故时,首先用叫水方法,判断是轻微缺水还是严重缺水。

如轻微缺水,可以减弱火力,加强给水,恢复正常水位。

同时查找缺水原因;如严重缺水,则严禁给水,紧急停炉。

3.5.5 锅炉遇满水事故时,首先用检查水位的方法,判断是轻微满水还是严重
满水。

如轻微满水,可以减弱火力,加强排污,恢复正常水位;如严重满水,应先关闭给水阀,加强排污、加强疏水。

若采取措施后仍不见水位时,紧急停炉。

3.5.6 锅炉房遇汽水共腾事故时,应降低锅炉负荷,加强给水,加强排污,加强疏水。

3.5.7 锅炉房遇炉管爆破或漏损事故时,应加强给水,维持正常水位,降低汽压以免漏损口扩大,同时立即停炉。

如炉管轻微漏损,水位尚能维持,则允许短时间减负荷运行,待备用锅炉投入运行后再停炉。

如炉管漏水严重,已经造成严重缺水时,则严禁给水,紧急停炉。

3.5.8 水位计玻璃管或玻璃板爆破时,关闭损坏的那个水位计的汽考克和水
考克,然后应立即更换玻璃管或玻璃板,待玻璃管或玻璃板充分预热后投入使用。

若锅炉的水位计全部损坏时,应立即停炉。

3.5.9 汽化冷却发生事故时,锅炉司炉工应联系加热炉烧炉工、密切配合。

当因停电、缺水、超压等原因,锅炉司炉工判断必须立即停炉时,烧炉工人必须立即执行停火、停风等燃烧系统的一切操作。

如烧炉工人拖延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有烧炉工人负;如锅炉司炉公判断错误,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司炉工负。

3.6 锅炉维修规程
3.6.1 维护保养
3.6.2 锅炉运行人员应做好如下维护保养工作;
3.6.2.1 检查和紧固各部螺丝;
3.6.2.2 倾听和处理锅炉、风机、水泵、电动机的异常音响;
3.6.2.3 检查各水、汽、油、风、压缩空气是否畅通,及时处理跑、冒、滴、漏;
3.6.2.4 擦抹设备的灰尘、油污,清理设备的周围及厂房、仪表室;
3.6.2.5 检查所有传动部分,应保持良好润滑状态的转动;
3.6.2.6 锅炉汽压表连接运行每半年至少送厂计控处校对一次。

3.7 润滑
3.7.1 设备润滑工作要达到下列要求:
3.7.1.1 按规定周期注油或换油;
3.7.1.2 润滑油必须清洁无杂物;
3.7.1.3 注油前应先将油孔边缘的污物擦干净;
3.7.1.4 换油时必须先用洗油将油箱彻底洗干净,而后方可注入新油;
3.7.1.5 注入的油量应以标尺刻度或有关规定为准;
3.7.1.6 润滑油应节约使用,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3.8 维护标准
3.8.1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要达到如下标准:
3.8.1.1 锅炉房及锅炉所属设备,应做到窗明、地净、场地清,沟见底、轴见光、设备见本色,燃煤锅炉允许适当降低条件,但设备表面不准有8小时以上的积灰,必须当班积灰当班清;
3.8.1.2 设备各部润滑装置保持齐全、完好;
3.8.1.3 设备及其管道无跑、冒、滴、漏;
3.8.1.4 设备各部紧固、调整良好,基础螺丝及各部螺丝、销子等齐全无缺,无松动现象;
3.8.1.5 安全附件、计量仪表及防护装置维护良好、完整齐全、准确可靠;
3.8.1.6 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认真写交接班记录和运行记录。

3.9 锅炉检修规程
3.9.1 检修类别、周期和内容
3.9.1.1 锅炉检修类别和周期原则是:
3.9.1.1.1 小修周期为四个月;
3.9.1.1.2 中修周期为一年;
3.9.1.1.3 大修周期为五年;
3.9.1.2 锅炉小修内容:
3.9.1.2.1 检查或更换部分填料,处理跑、冒、滴、漏;
3.9.1.2.2 清扫、修理计量装备;
3.9.1.2.3 检查、检修锅炉辅助设备;
3.9.1.2.4 检修锅炉房范围内的局部管道。

3.9.1.3 锅炉中修内容:
3.9.1.3.1 清扫锅炉水垢及烟灰;
3.9.1.3.2 修理部分炉墙或烟道;
3.9.1.3.3 更换少量锅炉受压部件;
3.9.1.3.4 更换锅炉主要辅助设备一台以上。

3.9.1.4 锅炉大修内容:
3.9.1.
4.1 更换锅炉受热面三分之一以上;
3.9.1.
4.2 炉墙和烟道砌筑量在五分之四以上;
3.9.1.
4.3 更换绝大数锅炉范围内的水、汽、油、风管;
3.9.1.
4.4 更换绝大数计量仪表或配电系统;
3.9.1.
4.5 检修或更换锅炉辅助设备三分之一以上。

3.9.2 检修前的准备
3.9.2.1 锅炉检修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3.9.2.1.1 制定检修方案;
3.9.2.1.2 设计、准备好图纸、资料;
3.9.2.1.3 准备好备件、材料、设备;
3.9.2.1.4 准备好检修施工机具;
3.9.2.1.5 落实检修力量、检修进度。

3.9.3 检修工艺要求
3.9.3.1 拆卸锅炉或设备零件时应注意:
3.9.3.1.1 机械加工件,一般不准用气割。

在拆卸锅炉汽包、联箱等主要受压部件时,可切割与联结的其他次要受压部件,但不准损坏主要受压部件;
3.9.3.1.2 拆卸机件时,应先打上定位标记。

拆卸前测量主要装配尺寸、做好记录;
3.9.3.1.3 汽、水、油、风管拆开后,管头要用布包好,以免被杂物堵塞;
3.9.1.3.4 拆卸下的零件,要细心检查,可利用得分开,妥善保管;
3.9.1.3.5 拆卸省煤器时,要注意支吊,防止变形。

拆卸水冷壁和对流管时,要注意上汽包是否有足够的支撑。

3.9.3.2 组装锅炉和设备机件适应注意:
3.9.3.2.1 应按图纸及质量标准进行,如需改变时,需经设备主管部门批准;
3.9.3.2.2 装配前应将机件清洗,擦抹干净;
3.9.3.2.3 需加润滑剂的地方,要按规定加好;
3.9.3.2.4 密封部位要认真处理,防止跑、冒、滴、漏;
3.9.3.2.5 焊接工作应有考试合格焊工担任;
3.9.3.2.6 各机件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时,不准强行组装;
3.9.3.2.7 做好检修记录。

3.9.4 检修质量标准
3.9.
4.1 锅炉钢架的偏差不准超过下列范围:
3.9.
4.1.1 各立柱的位置偏差:±5mm;
3.9.
4.1.2 各立柱间距偏差±千分之一;最大±10mm;
3.9.
4.1.3 立柱、横梁的标高偏差:±5mm;
3.9.
4.1.4 各立柱相互间标高差:3mm;
3.9.
4.1.5 各立柱的铅垂度:四分之一;全高:10mm;
3.9.
4.1.6 两柱间在铅垂面内两双角线的不等于长度:四分之一;最大10mm;
3.9.
4.1.7 各立柱上水平面或下水平面内相应两对角线的不等于长度:四分之一点五;最大:15mm;
3.9.
4.1.8 横梁的不水平度:四分之一;全长:5mm;
3.9.
4.1.9 支持锅筒的横梁的不水平度:四分之一;全长:3mm;
3.9.
4.2 锅筒、联箱就位时的偏差不准超过下列范围:
3.9.
4.2.1 锅筒纵向轴心线,横向纵心线与立柱中心线的水平方向距离偏差:±5mm;
3.9.
4.2.2 锅筒、联箱的标高偏差:±5mm;
3.9.
4.2.3 锅筒、联箱的不平度,全长:2mm;
3.9.
4.2.4 水冷壁联箱与立柱间距离偏差:±3mm;
3.9.
4.3 弯曲管的外形偏差不准超过下列范围:
3.9.
4.3.1 管口偏移2mm;
3.9.
4.3.2 管短偏移5mm;
3.9.
4.3.3 管口间水平方向距离的偏差±2mm;
3.9.
4.3.4 管口间铅垂方向距离的偏差±5mm;
3.9.
4.3.5 弯曲管的不平度不准超过下列范围:
3.9.
4.3.
5.1 当长度≤500mm时3mm
3.9.
4.3.
5.2 当长度>500~1000mm时4mm
3.9.
4.3.
5.3 当长度>1000~15000mm时6mm
3.9.
4.4 胀管子应符合下列要求:
3.9.
4.4.1 管端伸出管孔的长度和偏差为:
3.9.
4.5 胀管后的胀口不应有过眼、偏挤现象,板边不应有裂纹。

每个胀口补胀次数不得超过2次。

3.9.
4.6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中的通用机件,如齿轮、轴、键、螺丝、联轴器等,其检修质量标准均按通用机械检查规程的要求执行。

3.9.
4.7 锅炉炉墙的砌筑,应符合下列质量标准:
3.9.
4.7.1 炉墙表面与管子间的间隙允许误差为:
3.9.
4.7.1.1 水冷壁、对流管中心与炉墙表面+20-10mm;
3.9.
4.7.1.2 汽包与炉墙表面+10-5mm;
3.9.
4.7.1.3 联箱、穿墙管与墙之间+100mm
3.9.
4.7.2 锅炉各部位砖缝的允许厚度为:燃烧室、落灰斗、炉顶、省煤器墙、烟道的底和墙均为2 mm。

3.9.
4.7.3 在炉墙中的锅炉管零件、管件周围必须留膨胀眼缝应以填直径大小缝宽的石棉绳。

而炉墙垂直膨胀眼内的石棉绳应在砌砖的同时压入。

3.9.5 主要部件更换
3.9.5.1 锅筒和联箱:
3.9.5.1.1 由于腐蚀、裂纹或机械损伤强度计算证明已不能在工作压力下安全进行;
3.9.5.1.2 由于多次眼管,管孔扩大超过允许值或管孔严重渗漏,即使复眼也无济于事;
3.9.5.1.3 由于缺水等原因,造成严重变形或脱落。

3.9.5.2 炉管:
3.9.5.2.1 严重腐蚀,厚度减薄到超出强度计算的允许范围;
3.9.5.2.2 管子严重变形或脱碳;
3.9.5.2.3炉管破损。

3.9.5.3 空气预热器:
3.9.5.3.1 漏烟、漏空气或严重变形、脱碳。

3.9.5.4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上的其它通用机件,其更换标准均按通用机械检修规程的标准办。

3.9.6 大中修后试运转及验收
3.9.6.1 锅炉及其辅助设备大中修后应进行试运转,规定如下:
3.9.6.1.1 中修后试运转不少于2小时;
3.9.6.1.2 大修后试运转不少于24小时;
3.9.6.1.3 试运行前应进行检查:锅炉入孔、手孔、炉门、看火门等均应关闭,
传动部分应进行盘车,各润滑点应有足够的润滑剂。

3.9.6.1.4 锅炉、管道及将承受压力的容器应进行水压试验。

3.9.6.2 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的管道,水压试验压力规定如下:
3.9.6.2.1 工作压力<0.6MPa时,工作压力的1.5倍;工作压力在0.6MPa~1.2MPa时,工作压力加0.3MPa;工作压力﹥1.2MPa时,工作压力的1.25倍;3.9.6.2.2 管道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

3.9.6.3 设备试运转中要进行检查,并做记录。

应达到如下要求:
3.9.6.3.1 机械传动部分要灵活、平稳、可靠、无杂音;
3.9.6.3.2 润滑部位正常、不漏油;
3.9.6.3.3 紧固件不松动;
3.9.6.3.4 安全装置牢固可靠;
3.9.6.3.5 设备达到设计要求;
3.9.6.3.6 计量装置运转良好;
3.9.6.3.7 管路、阀门无跑冒滴漏。

3.9.6.4 设备检修后的验收规定:
3.9.6.
4.1 设备小修后,由检修工人与运行工人进行交接。

交接后由检修领工与运行班长或主操作在检修记录上签字;
3.9.6.
4.2 设备中修后,由检修单位、使用单位及主管施工的单位进行交接,
交接后由检修单位的组长以上代表、使用单位的机械设备员、主管施工单位的施工员在检修记录上签字;
3.9.6.
4.3 设备大修后,由装备动力部、机修单位、使用单位的领导参加验收。

验收证书由检修单位的工长以上干部、使用单位的设备副厂长及装备动力部锅炉人员签字;
3.9.6.
4.4 设备大中修,所有其它锅炉的大中修情况应认真记录,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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