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按摩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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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按摩规章制度
【篇一:关于印发《忙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忙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局:
为加强和规范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提高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素质,
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联合制定了《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盲人医疗按
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盲人医疗按摩,是指由盲人从事的有一定治疗疾病目的的按摩活动。
盲人医疗按摩属于医疗行为,应当在医疗机构中开展。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属于卫生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执业水平,其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盲人医疗按摩进行
管理。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盲人,持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审核同意证明,可以申请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一)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二)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
且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的;
(三)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满15年的;
(四)本办法发布前,在医疗机构中连续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2年以上不满15年,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五)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中等专业及以上学历,并且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并制定考试办法。
具体实施由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
通过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的盲人,取得考试合格证明,同时取得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
第六条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开办人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二)至少有1名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5年以上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
(三)至少有1张按摩床及相应的按摩所需用品,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必要的消毒设备;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装订成册的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盲人医疗按摩技术操作规程;
(六)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有设区的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同意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的证明文件。
盲人医疗按摩所不登记推拿科(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诊疗科目,不设床位,不设药房(柜)。
盲人医疗按摩所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技术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二)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在工作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四)获取报酬;
(五)对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医疗按摩方案,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一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开展推拿(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不得签署与盲人医疗按摩无关的医学证明文件,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执业地点和诊疗科目执业,不得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非盲人不得在盲人医疗按摩所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十三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规划,保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依法从事盲人医疗按摩活动。
中国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根据培训规划制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培训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本机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和合法从事医疗按摩活动。
第十五条盲人医疗按摩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聘用非盲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二)开展盲人医疗按摩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四)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设床位、药房(柜)的;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七)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第十六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扩大诊疗科目登记、
批准设置床位或药房(柜)的,其行为无效,由原发证机关或者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盲人医疗按摩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第十八条原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中有关主任(副主任)按摩医师、主治按摩医师、按摩医师(士)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别改为主任(副主任)医疗按摩师、主治医疗按摩师、医疗按摩师(士)。
在本办法发布前,取得的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
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残联教就字〔1997〕第103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的盲人包括全盲和低视力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之日起施行。
【篇二:盲人按摩机构审批工作管理办法】
盲人按摩机构资格审批管理办法
一、执法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37号)
二、申请
1、方式:采取到经营场所属地城区残联申请,城区残联初审,市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复审的方式。
2、由申办人填写《市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核实按摩院名称是否重复);
(2)书写经营申请报告;
(3)房屋产权证(私房证)和租赁房屋协议书;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残疾证;
(6)经营场地内部设备设施的说明材料;
(7)聘用盲人员工的合同书(至少聘用3名盲人保健按摩师);(8)聘用盲人员工的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职业技能考核证书复印件。
三、初审受理
1、标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2、程序:
申办人在经营场所所在地区残联提交上述基本材料后,由区残联审核人员填写《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依据区残联审核人员实地审核情况,并将审查结果和申请登记表上报区残联理事长,通过初审后加盖区残联公章并注明日期。
一份区残联留存备案,另一份随材料上报市残联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进行复审。
3、材料审核:
区残联审核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对于申报材料不合格的,审核人员应当场或以电话形式通知申办人,一次性详尽列明申报材料存在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后,并将申办材料退回申办人。
4、实地审查:
申报材料合格的,区残联审核人员要在审核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实地检查。
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经营场所: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现场审核实地与申请登记材料上是否符合;
(2)房屋建筑和设备设施安全是否合格,有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要求的验收意见书;
(3)企业的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上墙明示;
(4)应具备对保健按摩用品消毒的设备。
四、复审检查
1、批准标准: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定区残联上报通过
初审的盲人按摩院是否材料齐全完备。
2、程序: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出具《市盲人按摩机构证书》,准予去工商部门审批工商营业执照;不符合开办条件的,通知申办人,说明不予批准理由。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责任部门及负责人:
1、分管部门: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2、分管负责人:
3、具体经办人:
【篇三: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
[ 文号:内残联办?2007?99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维护盲人保健按摩市
场秩序,保障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盲人保健按摩事业
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自治区人
民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等文
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有序发展、依法管理、各司其职”
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是指自治区范围内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集中安排视力残疾人就业的盲人保健按
摩院、所(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为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主
管部门,负责盲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组织、协调、监督本办法
的实施。
盟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和盲
人按摩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在此业务上受自治区残联的监督和有
关部门的指导。
自治区残联所设的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承担全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
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对盟市盲人保健按摩服务中心进行行业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实施对全区保健按摩骨干师资的业务培训。
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承担本辖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保健按摩人员参加当地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对
当地已就业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20个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四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和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盲人保健按摩师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统一使用国家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教程——保健按摩师》和《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
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能
培训,应注重基础理论与技能操作相结合,专业知识与职业道德教
育相结合,以确保教学质量,提高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行政主
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
作用,促进盲人保健按摩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残联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
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下,按照《保健按摩师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全区盲人保健按摩师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八条经鉴定合格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级别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人员,持有下列证
件方可向所在地残联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
格证书》:
(一)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实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
证明。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的非盲人按摩人员,持有当地劳动、
公安、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方可申请从业。
第十条申请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盲人或其他人员,具备以下条
件方可向所在地残联申领《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
定证书》:
(一)有固定按摩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消防、照明等必要设
备齐全,出入通道畅通;从业人员持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
件证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按摩人员不少于
本按摩机构全部从业人员的25%;单位依法与每位盲人按摩人员签
定一年(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每位盲人按摩人员足
额缴纳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盲人保健按
摩机构名称冠有“盲人保健按摩”字样。
(二)按摩场所设置符合下列要求:每间按摩室配备两张以上按摩床;不设调光灯,所设常明灯照明亮度应在25瓦以上;室内整体环
境符合卫生、公安等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备非盲人管理人员、服务
人员和勤杂人员;建立治安情况登记、安全自查登记、贵重物品寄
存登记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证件、证明,向所在地旗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盟市盲
人按摩服务中心批准,发给《内蒙古自治区盲人保健按摩
机构资格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
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营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按照中国残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局《关于积极扶持残疾人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160号),对取得资格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
中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疾人
联合会证明残疾人本人残疾类别、程度、家庭或个人经济收入情况,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十二条取得营业执照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社区开设的非机构性
质的盲人保健按摩站(点),应经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登记,报
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备案,并按本办法接受监督与指导。
第十
三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讲究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合法经营,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营业执照,不准无照经营或无证
上岗,否则,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收缴资格认定证书、吊销
营业执照等处分。
保健按摩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因故终止营业,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销登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的相应证件,
由盟市盲人按摩服务中心负责收回,并报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
备案。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公安、税务、
工商行政管理和残联等部门为盲人按摩人员的培训、考试、鉴定、
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提供服务,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
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严禁乱收费,并对确有困难的盲人酌情予以
费用减免。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应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
私营或其它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
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引导社区服务机构开设盲人按摩站(点)
为居民服务。
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等有按摩业务的行业和康复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按当地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
能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
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7?67号),对取得资格认定的盲人按摩机构中盲人保健按摩
人员,减征个人所得税,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
营业税;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其从业人员中盲人(含其他残疾人)所占比例相应核减有关税费。
第十八条盟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居住本地但为非本地户籍的盲人按摩人员,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考核晋升等服务工作;对已具备申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条件者,要与本地人员一视同仁,给予同等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资格认定证书》由内蒙古自治区盲人按摩服务中心统一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