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人员证件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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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机场人员证件管理,确保机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机场内所有从事航空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机场护卫部、安检站、机场公安局、驻场武警部队、货站交货员等。

三、证件种类及发放
1. 证件种类:机场人员证件分为以下几种:
(1)机场通行证:供机场内部工作人员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使用;
(2)特种通行证:供机场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在特定区域通行使用;
(3)临时通行证:供临时到机场执行任务的人员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使用;
(4)货站交货员证:供货站交货员在货站办理航空货物托运使用。

2. 发放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机场人员证件申请表》;
(2)审查:所在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报机场保卫部审批;
(3)发放:审批通过后,由保卫部负责发放证件;
(4)变更:证件有效期到期或信息变更时,申请人需重新申请办理。

四、证件使用与管理
1. 证件使用:
(1)持证人员应按照通行证授权区域通行;
(2)持证人员不得将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3)持证人员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的证件;
(4)持证人员进入机场控制区前,应主动接受检查。

2. 证件管理:
(1)保卫部负责机场人员证件的统一管理;
(2)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3)证件遗失、被盗、被抢时,持证人员应及时向保卫部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补办手续。

五、处罚与责任
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2. 对因证件管理不善导致机场安全受到威胁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扣押他人证件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机场保卫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确保机场人员证件的合法、规范使用,为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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