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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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1、专有性 2、时间性 3、地域性 4、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而注重商标所 有人的权利 5、商标权时效的永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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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内容

广义的商标权的内容很多,主要有: (一)独占使用权。 (二)禁止权 (三)转让权 (四)许可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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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商标的结构组成或状态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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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商标使用的动机划分
按照商标所有人使用商标的动机,可分为为了防御的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及用于证明商品质量的证明商标和等级商标。 (1)联合商标。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 自己相同的商品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或在自己同类的不同商品 上注册的几个近似商标总称。如享有盛誉的“全聚德”商标,其 所有人同时又注册了“聚德全”、“聚全德”、“德聚全”、 “德全聚”、“全德聚”等商标。 (2)防御商标。所谓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非同 种和非类似商品上注册同一个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只有驰名商 标或十分有特色的商标才有注册防御商标的必要。但防御商标的 注册比较困难,一是要确认其为驰名商标,不够驰名商标的,将 受到种种限制;二是商标的要素要特别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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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是商标注册人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有 效期。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续展注册,续展注册 经商标局核准后,商标所有人即可继续享有商标权,法 律继续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可以续展,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 即可继续使用原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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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商标注册与否来划分 (1)注册商标。所谓注册商标,是指使用商标 的企业,个人按照法定手续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 册,商标主管机关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商标。注 册商标在法律上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2)未注册商标。所谓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 过商标注册而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在 法律上得不到保护,在使用上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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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指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是 法律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的期限。我国《商标法》 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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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 标享有的权利。这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给予商标 所有人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商标权是一个集 合概念,它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即注册商标的专 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主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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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商标的特殊性质划分
(1)集体商标。所谓集体商标,是指工商业团体或其他行 业性组织依据共同制定的章程注册并提供其成员共同使用的商 标。集体商标的作用是向消费者表明使用该商标的集体组织成 员所生产的商品具有共同特点。 (2)营业商标。所谓营业商标,是指将企业的名称、标记 作为商标使用于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作为识别的标志。 例如驰名的“狗不理”包子铺。 (3)防伪商标。所谓防伪商标,是指采用特殊制造工艺制 作的商标标识。它采用现代高新技术,使得他人很难仿造,如 全息商标。 (4)驰名商标。所谓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是 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商标权的地域限制
商标权具有严格地域性。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只能 在该国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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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商标所有权的人。按照 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可以通过申请 注册取得商标权的人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 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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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文字商标。所谓文字商标,是指只用文字构成的商标,也就 是说,商标要求以纯文字构成,不含其他图形成份。在使用文字商标 时,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如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词语。 (2)图形商标。所谓图形商标,是指用由人或事物的形状图形, 包括具体图形或者抽象图形,也可以是完全虚构的图形构成的商标。 (3)组合商标。所谓组合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记号结合而 成的商标。 (4)记号商标。所谓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抽象的记号或者符号 构成的商标。如圆形、方形、椭圆形、三角形、菱形等,如日本著名 商标“三菱”就是由三个菱形记号构成的。我国商标法未规定这种商 标,但在实践中常被使用。 (5)立体商标。所谓立体商标,是指以商品外形或者商品的实体 包装作为商标。例如,商品的容器、饮料瓶、以及与商品本身联系紧 密的装磺作为商标。 (6)非形象商标。所谓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 “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商标注册。我国不保护这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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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即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注册商 标。 (一)商标的法定条件 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都对申请注册商 标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 1、商标的构成要件 所谓商标的构成要件,是指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法定 构成要素及特性。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应当 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而构成。除此之外,其他的形式都不 能成为我国商标的构成要件。就是说,商标必须具备可视性; 商标必须是平面的,而不是立体造型。 作为商标的文字与文字、图形与图形、文字与图形可以作任 意组合,但是商标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识别性的要求,并且 不得违反禁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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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法律特征:

1、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属性。 2、具有财产属性。 3、具有标示商品质量的属性。 4、具有排他性。 5、具有竞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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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功能:

1、命名功能 2、标示商品出处的功能 3、表明特定质量的功能 4、广告宣传功能 5、促进企业竞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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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商标的使用状况划分
(1)使用商标。所谓使用商标,是指正在使用中 的商标。 (2)备用商标。所谓备用商标,又称为“贮藏商 标”,它是指企业为了应付自己的商标发生特殊紧急情 况而申请注册储备待用的商标。 它与防御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防御商标的目的与 功能是防止他人侵犯,备用商标的目的与功能是应急; 防御商标注册后即被使用,备用商标注册后暂不使用, 是储备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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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标权的终止



商标权的终止也称注册商标的终止或注册商标的失 效。未进行续展自动放弃、因违反商标法而被撤销或无 人继承均可导致注册商标终止。注册商标终止的原因有 二: 一是注销。注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自动放弃使用 注册商标或期满不请求继续使用注册商标而被注销; 二是撤销。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商标法的有 关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理,是采取强制手段终止其商标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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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商标。所谓证明商标,是指由商品质量监 督检验机构注册,许可他人使用于其商品上,证明该商 品原产地、原料、制造工艺、质量或其他特征的认证标 志。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2月30日发布的《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表明我国已开始建立证明 商标的保护制度。 (4)等级商标。所谓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同一 类产品上因不同等级,质量而使用的系列商标。它强调 的是商品质量,规格的等级,如瑞士手表“劳力士”、 “欧米加”商标为一级表,“浪琴”商标为二级表, “梅花”商标为三级表,“英纳格”商标为四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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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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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 九项禁用条款: (1)不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 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2)不能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相同或者近似; (3)不能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 称相同或者近似; (4)不能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 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5)不能使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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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的种类



1、按商标使用的对象分类。根据商标使用于不同的商品 或服务对象,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凡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都属于商品商标, 它是与服务商标相对应的。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 合等构成,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经营者所提供的服 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的标志。如“长安商场”、“北京饭店”、 中国保险公司的“PICC”都属于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在于:一是标的物不同,商品 商标的标的物是商品,服务商标的标的物是服务。二是商品有 具体形态,商品商标可以直接缀附于商品上;服务商标的使用 不可能缀附在服务行为上,而是通过服务场所、服务用品广告 或其他方式使用。
第十九章 商标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商标权 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的使用 商标权的民法保护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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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标与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
对于商标(英文Trademark)的定义,各国的法律规定有所 不同,但对其实质的理解是一致的、即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 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所使用的,用以区别同一或类似商 品的显著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构成。从上述商标 的定义可以理解三层含义: 1.商标的使用者是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不是其 他人; 2.被标志的物是特定的商品,而不是一般物品; 3.标志的目的是特定的,它是为了区别不同商品及其生产者 或销售者,从而推销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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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标权的限制

(一)非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限定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上,它的排他权可以扩大到注册商标的近似商 标和指定商品的类似商品上。但是若在非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他人已注册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则不属于违法行 为。如,“牡丹”香烟、“牡丹”电视机属于类似商标, 但两个“牡丹”商标互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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