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安全规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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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规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和管理放射源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放射源指能产生或释放电离辐射的物质或装置。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放射源的分类和标识
第五条放射源按照辐射强度和危险性分为α、β、γ和混合型放射源。

第六条放射源应经过标识,标识内容包括:放射源名称、核素、放射性活度和有效日期。

第七条放射源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放射源库房和放射源识别登记制度。

第三章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源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条放射源库房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检查,并及时修复隐患。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放射源的监测和监控。

第四章放射源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放射源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减少辐射风险。

第十四条放射源事故责任追究原则是“事故由谁引起,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测和职业暴露控制。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放射源安全知识培训和技术交流。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放射源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放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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