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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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上)法制博览法律经纬
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之检讨
南佳艺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河南新乡453000
摘要:在民事诉讼当中存在着彼此处于对立立场的双方当事人,民事争讼程序当中的基本原则就是对审原则,在对审原则当中,最
常见的法定例外情况就是由于当事人缺席因此造成的“缺席审判”情况。

法院在对于全部法定要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之下,能够在当
事人缺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

而缺席审判的具体定义,就是包含了两种法庭审判时候的特殊情况:即案件双方相关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法庭审判的过程当中强行擅自退出,或者是未能到达法庭参与正常诉讼过程。

在本文中,我们将针对以上内容,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进行简要的检讨和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缺席;言辞辩论;缺席判决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2-0276-01作者简介:南佳艺(1998-),女,汉族,陕西延安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法律定义上,当事人出席法庭审判并且参加相关的言辞陈述与辩论,是在诉讼法律
上相关当事人角度出发的“负担”
,而并非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义务”。

当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诉讼案件当事人缺席的规则制度从立
法精神出发,
就真正意义上的严谨和科学还有着一定距离,在本文中,笔者将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的介绍和说明,并且分析其中存在的不可忽
略的问题,
对于当事人缺席规制进行分析和探究,做出相关内容检讨。

一、我国法律中对于缺席判决的适用条件尚不够明确
在七年前(即2012年)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当中第一百四十四条内容当中明文规定,在被告未能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按照缺席情况进行判决。

具体来说,
这个“缺席判决”的内容是指在被告未能出庭参与审判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请求单方面听取另一方在法庭
之上的陈述内容,
结合双方相关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开始之前所得到的辩论结果、以及与案件内容相关提交的诉讼原材料所作出的判决。

从本质的性质上来看,我国的“缺席判决”更类似于日本民事诉讼法律当中的“基于审理现状”判决以及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所规定的“依诉讼记录”判决
这两种情况。

那么,
以我国的“缺席判决”与上述两种情况在本国中规定内容进行对比,我国民事诉讼中存
在的
“缺席判决”至少有以下几点问题尚待解决:(一)未能在受讼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当中明确规定好可以进行判决的所需内容。


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中规定的“依诉讼记录判决”
当中,明确提出需要“判决结果的作出已经足够成熟”作为法院依诉讼记录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

(二)未能赋予一方当事人缺席情况下仍旧充分提供相关诉讼资料的机会。

在日本和德国的上述两种“基于审理现状判决”和“依诉讼记录判决”的民事诉
讼法律中,
都会在尽可能最大的程度上保证相关案件当事人能够听审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法律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时规制欠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正式
颁布以及施行以来,
已经经过多次修改,但是有关于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的情况仍旧没有相关规制的说明和
规范。

从最新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当事人缺席的规制统计算来只有四个条文。

而在
这其中,
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三条是针对于原告缺席的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制;第一百零九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是针对于被告缺席的情况进行处理的规制。

具体来说,在143条当中,原告在民事诉讼中缺席按照撤诉情况处理;在145条当中,规定当事人中原告申请撤诉但是并未或得到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况下不能按照撤诉处理,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缺席;倘若是被告缺席,那么判断其是否是必须到庭,然后不同情况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和处理。

如果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采取强制的措施进行拘役传告被告必须到庭;如果被告属于非必须到庭的情况,那么就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作出缺席判决。

由此,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所在。

事实上,在现实
生活的判决当中,
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的情况屡次出现,但是实际的案例当中,当原告和被告以及其委托的相关诉讼代理人无一人到庭参加民事诉讼时,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几乎成为了遇到这种情况的受讼人民法院唯一可选择的处理方式。

然而参考其他国家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来看,无论是按照缺席判决还是
按照撤诉来处理,
从立法精神上来说都是不能够认为是正确的。

撇开法律适用上出现的错误之外,按照撤诉结果对于民事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同时缺席的情况进行处理从立法精神出发也明显欠缺考虑和正当性。

三、结束语
作为我国民事争讼程序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之一的缺席审判制度,在民事诉讼当中发挥着其独有
的作用以及对审原则无可替代的功能。

在本文中,
我们通过对于本国与其他国家立法的减少和说明,考察出其中的利弊关系,总结出各个国家在缺席审判制度的设计上体现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以及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之处。

通过在本文中的分析和探究,笔者深感在我国民事诉讼当中当事人缺席规制的改革迫在眉
睫,
在文中列举了相关内容,以期能够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优化,为相关事业工作人员以及利益相关者提供一定的参考作用和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吴晨.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18.[2]占善刚.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缺席规制之检讨[J ]
.法商研究,2017,34(06):147-155.[3]陈健培.民事诉讼按撤诉处理制度研究[D ]
.广东财经大学,
2017.·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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