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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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
•【字号】泉政办〔2015〕116号
•【施行日期】201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
理规则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泉政办〔2015〕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泉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规则》、《泉州市中心城区卫生保洁规则》、《泉州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规则》和《泉州市中心城区占道经营管理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规则
一、为深入推进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工作行动计划,强化治乱缓堵措施,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城市交通秩序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境,洛江区、泉港区建成区部分)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三、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全面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日常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交通民警及交通协勤人员开展交通指挥疏导、事故快速处置、规范执勤执法等应知应会岗位知识技能培训,努力培养锻造一支“会指挥、会疏导、会处警、会办案、懂管理、塑形象”的城市交通管理专业队伍。

(二)实行“协勤人员定点、民警包段、中队领导包线并兼顾重要部位、大队领导包中队并责任捆绑”的勤务管理模式,按照“早高峰一半警力、晚高峰全部警力、平峰和节假日三分之一警力”的要求安排路面管理力量,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

路面执勤民警及交通协勤人员要按照“三个起来”(即手势比起来、哨子吹起来、形象树起来)的要求,切实提升主动管事率。

(三)公安局交警支队及其直属各大队要成立两级应急排堵的机动队伍,及时发现、快速处置严重的交通拥堵警情。

(四)定期研究分析城市交通秩序乱、通行堵的主要原因,深入排查交通秩序乱点、乱源,持续开展城市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

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大力劝导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重点严查严管酒(毒)驾,机动车乱“加塞”、飙车、乱掉头、乱停放、闯禁行、驾车接打电话,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不按道行驶,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违规载人,行人闯红灯、过马路不走人行横道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电动车行车秩序,加大对在灯控路口和机动车道拦车乞讨、拦车兜售物品、拦车散发宣传品(简称“三拦”)问题以及行人闯红灯、跨越护栏等不文明行为的整治力度。

对交通乱象突出的重点区域(如:义全街、丰泽街、刺桐路
等路段车辆乱停车;南俊岗、九一岗、环岛岗等主要交通路口电动车闯红灯;中山北路福医大附属二院路段、津淮街丰泽酒店路段、万安街占道经营现象;泉州汽车站、客运中心站、儿童医院、第一医院、福医大附属二院、丰泽新村南门周边交通秩序混乱现象)和测评实地考察点开展联合执法整治行动,集中治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突出问题,营造城市交通秩序严管氛围。

(五)组建交通视频巡管队伍,利用城市路口、重点路段设置的高清视频监控探头,进行不间断的巡查,严查路口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跨轧实线掉头、逆向行驶、违反禁令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不断增加和完善信号灯路口电子警察设备,充分发挥其在规范路口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效能。

(六)在严格遵循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编制泉州城市交通标志设置通则,作为今后道路规划、建设中交通标志设计、设置的参照范本。

在城区主次干道完善、增设人行、非机动车道指示标志,进一步规范按道通行的良好交通秩序。

(七)借助交通设施管理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可查询、可定位、可显像、可统计、可报修的信息管理平台,提升交通设施日常管理科技水平。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巡查、排查制度,全面整改限速、限停、限行、限时设置不规范、不连续、不清晰等情况,并及时整修缺损情况。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信号灯,根据道路和交通的实际,推广信号“绿波”控制,增设信号灯倒计时器、行人请求式按钮等人性化设施。

按照“一口一策”的要求,建立城区主要路口信号灯设置及配时的电子台账和适时调整的制度,尽量减少因灯控设置不合理、配时不科学带来的交通问题。

(九)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为准则,持续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规划、施划,并对外公布。

加大对城区主次干道违法停车问题的整治力度,规范路面车辆停放秩序,对乱停车严重妨碍他人通行的实施拖车或锁车措施。

全面排查车站、医院、商场、主干道路易出现违法停车问题、在严重妨碍车辆通行安全和秩序的重点
部位增设高清视频探头,将其列入视频监管重点对象。

(十)强化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交警部门要进一步排查、完善校园周边交通管理设施,增派警力强化上下学高峰期的交通指挥疏导。

四、建立健全城市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工作机制,突出政府牵头、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治理影响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理顺交警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积极做好公安交警执法和交通管理设施完善的保障。

(二)住建、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加快城市道路、停车场(库)及配套交通设施的建设步伐,改造、完善城市道路交通网络结构;认真落实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四同步”的要求,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充分征求交警部门意见,确保交通设施规范、统一。

主动会同交警部门定期组织对城市道路进行交通基础调研,掌握道路状况、出行结构、交通量时变特征、交通运行、交通设施等情况,深入论证、系统分析交通乱象及拥堵原因,研究制定出台优化重点区域及路段路口的交通渠化、组织方案。

(三)市政公用事业部门要切实做好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及养护维修工作,提高设施的完好率。

积极推进相关道路路口渠化改造,加快城市慢道和过街设施建设,做好城市道路绿化的日常巡查修剪等工作,对造成视觉盲区的绿化带及时进行迁移或修剪。

持续推动整改“人非共板”、“机非混行”等突出问题,抓紧在中心城区道路设置非机动车绿道。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推进和发挥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和主导作用,切实完善穿过城区的国、省道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大对出租车、客运车驾驶员安全文明驾驶、保持车容整洁的教育力度,加强对随意调头、随意停车上下客、乱鸣喇叭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加强对非法营运车辆整治,集中开展对4个“医院”(第一医院、福医大附属二院、儿童医院、中医院)、3个“车站”(动
车站、中心客运站、新车站)、3个“黑点”(湖美大酒店对面东湖街、泉秀路大桶水、鹤山路出高速村口)的重点整治。

(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落实常态化管理措施,对占道经营、店外店、乱摆摊设点等问题持续进行拉网式清理与整治,对医院、车站门口及主要交通要道周边摆摊设点和车辆违规停放现象进行全面整治;要对城市交通设施上的“小广告”、工程运输车“滴洒漏”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三轮无牌电动车开展联合整治。

(六)教育部门及各中、小学校应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和对家长接送行为的规范引导,开放合适的空间供接送车辆停放,组织教职工或志愿者协助交警引导学生安全、有序进出校园。

(七)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各方力量,加强协调配合,对辖区各主、次干道和主要商业大街、主要交通路口及大型商场、农贸市场、车站、医院、学校周边等重要交通节点存在的交通乱象进行集中整治;要进一步规范校车、渣土车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公交车、出租车、运钞车、环卫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交通违法行为定期抄告制度,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内部管理措施。

(八)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212号),加强中心城区日常停车管理工作。

五、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中心城区卫生保洁规则
一、为扎实巩固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成果,加强中心城区卫生保洁管理,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境,洛江区、泉港区建成区部分)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则。

三、中心城区卫生保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

区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具体做好辖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

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五、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应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宣传工作,根据自身实际每年定期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城市环境卫生习惯。

教育部门要将环境卫生、文明行为固化为宣传教育内容,作为一项长期、常态的工作抓好、抓实。

市、区两级各城市管理部门推行网络问政,开通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受理市民群众的投诉举报,以便及时解决城市管理问题。

六、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新建、扩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七、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辖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一)加强道路日常保洁,按照住建部颁布的《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要求配备保洁员,确保道路做到“五无五净”,即道路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泥、无积水、无污迹和路面干净、绿地和树圈干净、边角侧石干净、雨水井沟眼畅通干净、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干净。

做好道路扬尘治理工作,主干道每日冲洗不少于1次,路面应见本色;次干道每周冲洗不少于3次,路面基本见本色。

严格环卫作
业时间,主次干道应巡回保洁,每天保洁时间达到19小时以上,其它道路实行定时保洁。

(二)加强社区保洁管理,中心城区建成区社区按常住人口数4‰以上的比例配备保洁员,城乡结合部社区需按常住人口数3‰以上的比例配备保洁员。

对于人流量较大的区域,各区要按照实际情况增加环卫保洁员。

要特别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无物业管理小区、农贸市场及车站窗口单位周边等区域的保洁力度。

各社区要在明显位置设置城市卫生管理宣传栏。

(三)做好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工作,做到内外环境整洁,场内下水通畅,设有垃圾箱,无乱堆乱放、乱扔杂物,无蝇。

(四)加强城区内沟河、绿化保洁管理,水面无漂浮垃圾或杂物,无明显异味;周边清洁,河岸无垃圾堆放;绿化带目视基本无垃圾。

(五)督促做好广场、人行天桥、隧道等区域的保洁工作,特别是在举办大型活动后,要及时清理遗留的各类废弃物。

(六)加强公共厕所管理工作,免费使用,不得上锁;指示标识醒目规范;有专人保洁,卫生洁净;采用水冲式,无明显异味,无污水污渍,无蝇蛆;无障碍设施能正常使用。

(七)加强城市“牛皮癣”清除工作,建立“清除城市牛皮癣”专业队伍,及时有效地清除,清洁率达100%。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张贴、涂写“小广告”行为;通信经营企业负责对各类城市“牛皮癣”上的电话号码进行停机、拆机处理;市公安部门负责对源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加强对保洁员的专业培训,道路清扫规范作业:不得将路面清扫的尘土、砂粒等倒入花池、绿化带和下水道;收运垃圾的车辆完好、密闭、整洁、无飞扬、撒漏、污水横流等污染道路现象;果皮箱、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规范,整洁、完好、密闭。

八、各单位、高等院校、中小学校要按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测评的要求,做好单位庭院管理。

九、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要督促责任单位做好车站窗口单位、公交候车亭、公交始末站卫生保洁管理工作。

市交警支队要负责督促做好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交通指示灯杆等交通设施保洁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要做好环卫设施(包括公厕)的专项规划,新建小区应设置小型垃圾中转站,避免二次污染。

十、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2〕85号),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检查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卫计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抓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落实工作。

十一、加强公用设施管理,确保各类设施整洁有序:
(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全面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创新精细化管理机制。

路面硬化、平整,破损路面应于1个月内修复。

主次干道路灯装灯率100%,亮灯率99%。

道路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无露天排水沟渠。

清掏的下水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于当天清理完毕,河道淤泥置于路面的,应当在3日内清理完毕。

保持园林绿化设施的整洁美观,无缺株、死株现象。

适时对道路两侧的绿化植物进行合理修剪,栽培、整修城市绿化植物时遗留的枝叶和渣土应当在当日清理完毕。

(二)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养护投入,加强队伍建设,同时将街道、社区管养内的市政及园林设施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设立市政公用设施群众投诉件整改专项维修资金,对涉及安全隐患的问题要
优先安排整治资金,逐步杜绝路面破损、污水横流、井盖缺失、绿化裸露等问题。

(三)户外广告(不含招贴广告)、牌匾、画廊、报栏、公共广告栏、橱窗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破损陈旧的,设置单位必须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拆除。

(四)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果皮箱管理,定期保洁、维修、更新,保持果皮箱的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杜绝成为污染源、蚊蝇滋生地。

十二、市住建局督促在建工地施工方做好出入口环境卫生及工地文明施工工作,按标准加强围墙管理。

十三、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夜市摊点、废品收购点、车辆修理(清洗)点占用道路整治,确保经营场所整洁有序。

十四、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要加强餐饮店排污管理,确保油污(烟)合理排放。

十五、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创城标准每月开展督查;市城市管理综合考评中心每月加强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考评,每月至少通报1次,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对于督查和考评发现的问题,经过督促,责任单位限期不予以整改的,取消文明单位评选资格。

城市管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城市各区、市直单位政绩考核、绩效评估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考核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区年度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考评成绩纳入市政府对区政府(管委会)的绩效考核范围。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每年开展对各区城市管理经费投入的检查并通报。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卫生保洁管理工作,保证经费预算到位、足额投入,每年进行督查。

主次干道经费保洁标准逐年提高,推进机械化保洁。

园林绿化、内沟河、社区等城市管理单元的保洁经费要保证足额到位。

环卫工人待遇按要求及时调整提高,落实“五险一金”办理事项。

十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市、区两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对市民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

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抛散各种杂物的,处以5元罚款。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随地便溺、焚烧树叶或垃圾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

(三)在规定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或在城区道路冲洗机动车辆,搭建、封闭阳台、破墙开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

(四)损坏、擅自拆除或未按要求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十九、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本规则由泉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常态化管理规则
一、为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建全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二、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全境,洛江区、泉港区建成区部分)内,一切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规则。

三、中心城区集贸市场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依据属地及部门职责,分别承担集贸市场常态化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开办者是市场安全和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和促进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市场管理责任,并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农改超”、“农加超”以及市场升级改造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集贸市场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负责入场交易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经营者的主体登记,配合市场主管部门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和落实市场经营秩序有关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规划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整治集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取缔占道经营和乱搭乱建,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农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农业、海洋渔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对集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风险监测与评估。

卫生部门负责指导集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物价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明码标价和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
有关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的计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擅自开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集贸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

四、中心城区集贸市场“农改超”、“农加超”以及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应符合我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国家有关集贸市场建设标准、建筑技术规范;具备与集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五、集贸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经营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对入场经营者开展经营食品(含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

(二)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入场查验制度,审查入场经营者的资质,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记载入场经营者营业执照编号、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经营品种等基本信息。

对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划定专门区域并明示,同时记录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身份证明、品名、产地、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并建立经营管理档案,监督入场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索证索票等经营义务。

(四)建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制度,配置与交易量和交易种类相适应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配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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