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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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我市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宗教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前,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组织了专题调研和视察,并将相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市政府有关部门,这些意见和建议已在报告中得到回应。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宗教管理工作始终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积极推进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不断探索发挥宗教界人士积极作用的途径和渠道,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作成效显著。

会议指出,对宗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足以及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要有清醒认识、客观分析和应对措施。

要以国务院、省宗教事务条例为依据,推进依法管理,全面提升宗教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要深刻认识宗教发展规律和社会功能,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提升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要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养教育,进一步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为此,会议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完善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布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信教群众的较快增长,全市宗教活动场所面临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突出问题。

根据《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的要求,建议全面摸清全市宗教场所和信教群众的分布状况,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理布局和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

同时,要重视化解寺院宫观与景区利益纠纷、落实宗教活动场所拆迁安置用地等问题,确实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

二、落实区级宗教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随着形势的发展,基层宗教活动不断呈现点散、面广、线长、隐蔽的特点,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更加突出。

目前,我市有10个区的民宗局与统战部合署,无独立编制,出现了管理主体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行政经费难以保障等问题。

对此,省编办《关于规范县级民族宗教工作机构设置的通知》(苏编办发〔2014〕8号)明确提出,“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繁重的县(市、区)政府要设专门的民族宗教机构,人员编制不少于5人;其他县(市、区)民族宗教机构可与党委统战部或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列政府部门序列,也可在有关部门加挂牌子,人员编制不少于3人”。

我市玄武、秦淮、鼓楼、栖霞、雨花台、浦口、江宁等7个区为省定民族宗教工作任务繁重区,其他4个区民族宗教工作任务也较繁重,建议在此次机构改革中,按照以上通知精神予以落实。

三、加强宗教团体建设。

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管理联系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要不断加强宗教团体建设,发挥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建议建立健全我市宗教界人士培养机制,搭建人才引进交流平台,加大教育培养力度,注重法制教育和道风建设,经过长期努力培养一支“政治上靠
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候起作用”的宗教界代表人士和高素质教职人员队伍;加大对宗教团体建设和管理的投入力度,缓解其自养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自身建设水平和能力,为充分发挥宗教团体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撑和物质保障。

以上审议意见,请市政府认真研究处理。

研究处理情况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意见后,于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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