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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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第一条总则
为了保障井下火工品使用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作业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火工品使用审批
1.对于井下使用的火工品,必须经过专业人员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2.使用火工品的申请应包含使用人员的姓名、井下区域、火工品名称、数量、使用目的、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

3.审批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使用火工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并进行相应的记录。

第四条火工品的储存和保管
1.火工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储存区域,严禁将火工品放置在易燃物品附近。

2.储存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如防爆柜、防火设施等。

3.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4.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对火工品进行分类、整理和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5.火工品的保管人员应保证火工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禁止私自拆解、使用或交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火工品的使用操作
1.火工品的使用操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严禁无资质人员私自使用火工品。

2.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装备。

3.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对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并报告相关部门。

4.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应及时清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做好现场整理和清理工作。

第六条火工品的运输和运输工具管理
1.火工品运输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禁将火工品与易燃、易爆物质混装混运。

2.火工品运输工具应经过专业人员检查和验收,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安全措施。

3.火工品运输工具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及时进行故障排除。

4.运输火工品的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运输安全要求。

第七条火工品的废弃物处理
1.火工品使用过后产生的废弃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与其他废物混放。

2.火工品废弃物的处理应由专业人员进行,采取合理的处理方法,确保不对环境和人员造成伤害。

3.火工品废弃物处理应进行记录,包括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处理时间和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火工品的安全检查和评估
1.对储存区域、运输工具和使用区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2.对储存区域、运输工具和使用区域应进行安全评估,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安全检查和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火工品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1.火工品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井下设施的完整性。

2.火工品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3.火工品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事故的追责和整改。

第十条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追责,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吊销资质等。

第十一条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井下火工品的监管,确保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安全。

以上是《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如上所述,对于井下火工品使用时应严格遵守规定,确保井下生产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不得进行未经批准的使用,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操作,同时要对火工品进行储存、运输、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管理。

对于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也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追责。

只有通过这些规定的执行,才能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规定模版(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确保生产作业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包括火药、引线、雷管等井下作业所必需的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
矿长负责煤矿井下火工品的总体安全管理工作;主管安全的副矿长负责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工作;具体运营领导、检查员负责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井下火工品的储存管理
第五条储存条件:
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应采取密闭、防潮、防晒、防火的方法。

储存场所应定期清理,保持通风畅通,杜绝积尘、远离明火等危险物品。

第六条安全距离:
井下火工品的储存场所应距离矿井入口、采空区等危险区域保持合适的安全距离。

具体的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分类储存:
井下火工品应按照其性质和用途分类储存,并在储存场所进行标注,以便识别和管理。

第三章井下火工品的运输管理
第八条运输工具:
井下火工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进行运输,运输工具应定期检修,确保其具备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九条防护措施:
井下火工品的运输操作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衣物,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限制条件:
井下火工品的运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禁止运输到禁用区域、一氧化碳超标的区域等限制条件下。

第四章井下火工品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作业许可: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必须按照作业许可制度进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作业许可应由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审批。

第十二条操作规程:
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操作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人员培训:
所有使用井下火工品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且定期进行复训,确保具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对井下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并记录检查结果,留存备查。

第五章井下火工品的紧急救援
第十五条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井下火工品的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妥善处理火工品引发的各类事故。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的处理:
一旦发生井下火工品相关的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救援工作。

第六章违规行为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违规行为的处理记录应进行留存备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总结:
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制定和执行规范的管理规定,可以有效地减少井下火工品相关的安全事故发生。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和作业人员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井下火工品的安全使用。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以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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