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林稽发2008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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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林稽发…2008‟156号
山西省林业厅
关于林业资金稽查整改意见的通知
阳泉市林业局:
按照省林业厅《关于开展2007年度林业资金稽查的通知》(晋林稽发[2008]80号)精神,省厅派出稽查组,自2008年6月13日至6月21日对盂县林业局2007年度国家及省级林业资金(包括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稽查。
现将稽查出的问题和省厅的整改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挪用、挤占国家或省级资金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2007年12月挪用封山禁牧专款支付学习考察费0.8万元。
违反了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第九条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天保资金要实行专
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类债务等”。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林业局尽快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原渠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关于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大额使用现金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2007年5月用现金31万元支付武警山西省总队、山西省军区、预备役83师、长治军分区灭火慰问金,2007年2月用现金1.25万元购买对讲机10支,2007年7月用现金1.01万元支付打字复印费;盂县国营林场用现金193.67万元支付河北定州华泰苗圃等10户供苗单位苗木款、用现金166.25 万元支付王碰才等8户施工单位工程款,用现金6.17万元购买水泵;盂县北下庄乡用现金55.23万元支付太行造林公司和开源林木种植中心工程款。
违反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要求你局督促上述单位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三、关于地方配套资金未按国家规定落实的问题
盂县2007年度封山育林工程地方配套资金10.5万元未落实。
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第三条关于“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其他各种来源的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到位进度不得低于国债资金到位的比例”。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尽快落实2007年的地方配套资金,确保林业工程顺利实施。
四、关于工程合同和验收结算不规范的问题
盂县北下庄乡通道荒山绿化工程款合同书内容不完整,无工程费用结算条款,款项支付无依据。
违反了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林业局严格执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工程款结算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工程验收与财务结算相统一。
五、关于工程资金没有执行报账制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六大造林绿化工程资金1479.54万元全部以拨款的方式拨付到各工程队和林场,封山育林专项款以拨代报付盂县国营林场17.5万元。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关于“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省财政厅、林业厅《省六大绿化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各市、县财政部门要设立六大工程资金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支出实行报账制”和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总说明第7条关于“本办法适用于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县级林业局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下属的林场、所(工段)为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在项目单位报账”。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林业局将专项资金纳入报账管理,完善工
程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报账手续,杜绝此类问题发生。
六、关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没有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四条关于“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林业局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并使其得到恰当有效的执行。
七、关于手续不全、不规范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2008年1月拨付各乡镇退耕还林医教补助79.33万元,无收款单位收据;盂县北下庄乡支付生态大户李富义补助费8.4万元,无文件依据。
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要求你局督促上述单位尽快完善工程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基础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八、关于不按规定登记固定资产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2007年7月购入三星激光打印机一台,价值1600元,未登记固定资产;盂县国营林场2007年4月购买发电机一台,价值5600元,未登记固定资产。
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八条关于“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
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要求你局督促上述单位尽快将未入账的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九、关于票据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拨付工程队或个人项目工程款,会计凭证为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甚至有些是已核销票据,2007年6月付护林防火紧急通告费5000元,出票单位是会计用品商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关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林业局尽快完善工程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手续,加强票据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十、关于未按要求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问题
盂县林业局除退耕还林工程外其他专项款均未单独建账。
违反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六条关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单独建账管理……”。
要求你局督促盂县林业局建立专款专账,确保专款专用。
你局要将盂县的整改情况于2008年12月底前以文件形式报
省林业厅(并抄送厅计资处和稽查中心)。
同时,对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举一反三,对照检查,深刻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确保林业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林业稽查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