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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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其他
正文
关于《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推进节约能源工作的需要。

能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目前,我省经济发展仍以消耗大量能源的粗放型经营为主,浪费能源的现象也处处可见。

因此,必须着眼于全社会,提高全民的节能意识,依法推进节约能源工作。

(二)制定《条例》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需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宏观管理和引导激励相结合的措施,促使用能企业的用能产品和设备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不断降低,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据统计,我省
1981—2003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由9.9吨标准煤降到2.18吨标准煤(1990年不变价),年均节能率约3.5%。

按2003年当年价计算,我省2003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为1.55吨标准煤。

但是,我省能源消耗仍是较高的,如我省的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0.7%,主要工业行业如石化、冶金、建材等能耗指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因此,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比较紧迫的任务。

(三)制定《条例》是保护环境减少污染的需要。

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中主要以煤为主,在能源消费总量中一直保持在85%左右,大量的煤炭消费排放的烟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及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严重。

据统计,近几年全省每年烟尘排放量平均为26万吨左右,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约为36万吨左右,工业废气排放量平均为3360亿标立方米左右。

能源消费结构的不合理,既导致了能源浪费,也造成了环境污染,妨碍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因而,有必要通过制定相应措施,引导能源消费结构合理调整,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四)制定《条例》是解决能源供需矛盾的需要。

据统计,1995—2003年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由4218万吨标准煤增长到6067万吨标准煤,年平均增长率约为5.48%,而全国的平均增长率为3.5%;同时期全省能源生产总量由3188万吨标准煤增长到4819万吨标准煤,年平均增长率为6.4%,每年要从外部调入的能源量平均为年能源消费总量的25%左右,使我省由原来的能源净调出省变为能源净调入省,能源供需矛盾日渐突出。

因而,推进节能降耗已是当务之急。

(五)制定《条例》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循环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新型工业化的载体。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循环型社会,促进
经济发展与能源合理利用有机结合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我委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

省政府法制办办理此件后,书面征求了财政、建设、科技、农业、环保、质监、商务、交通、税务、统计、人事(编办)、工商、物价、国资、人行合肥中心支行、电力集团等省直有关单位和合肥、淮南等17个市及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专门召开了由安徽省氯碱集团、合肥烟厂、合肥电厂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企业的意见。

还会同我委赴阜阳、淮南进行了调研,并考察了贵州省的立法情况。

在此基础上,对此件作了认真研究、反复修改。

对修改后的文稿,又再次征求了省直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请省政府立法咨询员进行了预审。

2005年5月23日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依据
《条例》(草案)主要依据《节能法》,并参考了原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借鉴了外省的立法经验。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省级政府机构改革已完成,节能行政管理工作已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但是,考虑到我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尚未完成以及节能行政管理工作归口管
理部门不统一,因此,《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管理工作。


(二)关于节能管理
一是明确了需附具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

《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这是从源头上防止建设技术设备落后、严重浪费能源的投资项目的重要措施。

但在操作中,对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律附具合理用能专题论证既不可行,也没有必要,因而,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多大的工程项目需要附具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不好掌握。

为此,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规定了两类项目在建设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具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一类是按照国家规定须报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二类是年综合能源总量超过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

二是规定了节能监测制度。

节能监测是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节能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节能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是保证《节能法》和我省《条例》得以贯彻实施、落到实处的重要一环,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是十分必要的。

为及时掌握节能情况,《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同时,为了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公正,《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

三是规定了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能源利用现状的统计信息分散在统计、节能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用能单位中,没有形成能源利用信息资源共享,不利于能源节约管理。

为此,《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统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的利用率。


(三)关于合理用能
一是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

区别重点用能单位与一般用能单位,是为了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是节能工作取得实效的重要手段。

以2003年为例,我省年耗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有264户,能源消费量为3226万吨标准煤,占全省能源消费总量的53%,占二产用能的63%;万元工业产值能耗约2.76吨标准煤,比全省2.2吨标准煤的平均水平高21.4%,如降耗10%,一年就可节能323万吨标准煤,产生十几亿元的经济效益。

因而,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促使其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十分必要。

根据《节能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二是规范了重点用能行业的义务。

《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规定,电力、建材、冶金、化工、机械、轻纺、交通等重点能耗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分析报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及公益、娱乐场所的用能设施,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和节能技术,降低能耗。

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在用的机动车辆、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节能改造或者更新,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

三是明确了用能单位的义务。

《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用能单位应当遵守的义务作了规定,即用能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应当建立节能工作机制,制定节能技术措施,实行节能考核和节能奖罚制度;应当采用先进的节能工艺和设备,建立重点能耗设备档案;应当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并不得将更新淘汰的高能耗设备转移他用。

(四)关于节能技术进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方法也由计划管理的方式转为市场调节的模式。

但是,由于人们受用能设备、用能观念等影响,节能技术市场在我省还不够发达,为引导全社会开发、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为节能技术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例》(草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鼓励实施的节能技术和措施,并且要求各级政府应当确定适合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培育和发展节能技术市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积极推广技术成熟、效果明显的节能新技术;二是规定了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科研开发、宣传、教育和培训;三是规定了利用余热、地热、劣质煤、煤泥、煤矸石、矿井瓦斯、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此外,为了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的实施,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实际,《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对5种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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