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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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4]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13
【实施日期】2004.09.13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
《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4]1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

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鼓励省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招投标工作依照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和协调,成立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税务、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省助学贷款协调小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省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调剂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

该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部署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负责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并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三)拟订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四)接收并审核省属高校提交的助学贷款申请报告,协调经办银行核定各校助学贷款计划额度;
(五)统一管理省财政拨付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经费和各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六)建立省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
(七)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者。

第七条高校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

高校要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三)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负责将审查合格的
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五)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六)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七)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八)协助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三章贷款银行的招投标
第八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负责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并接受中央有关部门的指导。

第九条省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人是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投标人是指收到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的银行。

招投标名称为“湖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

第十条招投标采用国内邀请招标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标活动。

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招标文本的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向潜在的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

招标人发送招标文件应在同一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投标与开标工作程序。

(一)投标期限自招标文件发送之日起10个工作日截止。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三)投标人应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指定的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四)允许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按照招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开标。

招标人唱出投标人在投标书中报出的风险补偿金比例等内容。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的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六)投标人参与招投标,须向招标人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

第十二条设立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省银监局和高校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并应为奇数。

评标工作应依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即成为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

招投标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招标人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给投标人。

第十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相互串通投标的;
(二)银行参与招投标活动,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协议的;
(三)招投标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
(四)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办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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