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1996)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
法》的决定(1996)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6.06.02
【实施日期】1996.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生食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6年6月2日)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管理,预防食物中毒,防止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第四条修改为: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第五条修改为:
生食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
因防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