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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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注销流程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处罚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吊销之日起3年内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三)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自行终止的证明;
(四)因办理注销手续的。

申请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申请表》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五)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机构基本信息采集表》;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七)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机构和拟设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的单位及个人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验资证明;
(十一)新成立的医疗机构和未从事有关医疗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关于表中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等相关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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