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安全惩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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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建筑工地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建筑工地施工的员工。

二、安全责任
1. 项目经理是建筑工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工地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3.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三、安全违规行为及处罚
1.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1)进入工地未佩戴安全帽、识别卡,或穿三鞋、赤脚或赤膊。

(2)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非电气、机械操作人员使用或接触机械设备。

(5)临时电源未采用三芯电缆线,或使用软线、护套线等作为电源线。

(6)工地人员未经批准在仓库材料堆放区、木工棚等易燃、易爆区动火、吸烟。

(7)工地禁止使用电炉,违者电炉没收,并处以罚款。

(8)施工焊接周围5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高空焊接未清理下面的易燃品。

2.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罚款:
(1)工地材料未按指定位置堆放,堆放不整齐、不合理。

(2)宿舍区乱扔、乱倒垃圾,未做好环境卫生。

(3)工地土头垃圾未集中到统一地点堆放,卫生工作未做到自产自清,日产日清,工完场清。

3. 违反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降职或辞退:
(1)偷窃或故意损坏工地设施、设备。

(2)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3)其他严重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安全奖励
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安全生产有显著贡献的,给予奖励。

五、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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