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条例与办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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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第二章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 取消了对于安全防范措施的具体 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 规定 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 取消了对于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 第二章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 提交的材料清单。 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 第三款 总额的15%;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财产权利典当余额与不动产典当余额之和不得 第四款 超过典当行资产总额的80%。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典当行应当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三十条Leabharlann 典当行从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 净额。
统一明确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2取消典当行不得从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3取消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取消了对于新设典当行分支机构提交的材料清单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注:关于法律责任条款未对比,新条例主要提高了罚款额度 5
6
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 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典当行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 第六章第四十四 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之后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 条第一款 超过上一年度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财务会 计报告中的所有者权益。典当行不得从 本市(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贷 款。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商业银行贷 款。
变更条款
典当行可以按照当金的一定比例向当户收取综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合费用。综合费用占当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上限。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当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 率执行。
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第六章第三十七 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 未明确按哪档基准利率折算 条 期限折算后执行。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物的质押、抵押需要办 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典当行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当 和当户依法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 记,再办理抵押典当手续。 典当行经营机动车质押典当业务, 第六章第四十二 应当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简化对质押、抵押具体要求 。 条 典当行经营其他典当业务,有关法 律、法规要求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 记手续。
2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典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六章第三十六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 典当最长期限由6个月调整为3个 条 个月。 月。 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 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 第六章第三十八 未细化规定综合费用上限 超过当金的27‰。 条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 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 用。
原办法
无此规定
备注
明确典当行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体系中重要一环。 自开业之日起未满三年的典当行 不可对外转让股权。每次变更股 权要间隔一年以上。
新增条款
第二章第十六条
无此规定
新增条款
第二章第十七条
无此规定
明确典当行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新增条款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对单一当户及其关联方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 第二款 当行资产总额的50%; 典当行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将有关经营信息输入计算机数据系统,并接入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监管信息系统,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 第三款 送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应当包括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附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评审报告。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十条
受理机关由“市级商务部门”变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 更为“省级商务部门”。取消了 第二章第十一条 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 对于新设典当行提交材料的具体 提交下列材料。 清单。 1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 30日内,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公安机 关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十四条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拨付与分支机构经 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但拨付各分支机构 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数额 的50%
变更条款
第三章第十九条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当物。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第四章第二十五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取消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条 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限制。 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变更条款
典当期限届满,当户和典当行未约定续当,当 户也未赎回当物的,典当行可以与当户协议以 第三章第二十四条 当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当物所得的价款, 就当金及其利息、综合费用受偿,超过部分返 还当户,不足部分由当户清偿。 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对单一当户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典当行资产总 第一款 额的25%;
无此规定
增加对单一当户及其关联方的典 当余额限定
新增条款
无此规定
当票开具要上传典当行监管信息 系统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八条第一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款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章第七条第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 新条例中删掉“最低限额” 二款 注册资本; 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 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 不动产抵押业务注册资本由最低 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 500万元调整至1000万元。 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0万元。
新典当管理条例与原办法差异
条款差异
新增条款 第一章第四条
新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典当业纳入中小 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典当业风险补偿 机制。 典当行的股东在典当行开业3年内,不得对外转 让股权。典当行股权结构的变更应当间隔1年以 上。 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依法经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审核典当行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征求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章第四十三 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 条 品:(略)
取消了对处理3万元以下绝当物 品损溢自负规定
变更条款
对同一当户的余额由不超过“注 第六章第四十四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 册资本”的25%变更为不超过“ 条第一款 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资产总额”的25%。 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 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将对单笔不动产典当余额规定简 第六章第四十四 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 化为“不超过资产总额的15%” 条第五款 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 的10%。 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 第六章第四十四 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 放宽对不动产典当余额限制 条第五款 不得超过注册资本。 典当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第六章第四十五 明确典当行的财务处理参照“金 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 条 融企业”财务规则。 审计制度。 3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九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并且 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财产权利质押或者 第二章第八条 不动产抵押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人民币。 申请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书以及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 料。
放宽对贷款的限制: 1、取消营业时间对于借款金额 的限制;统一明确为“贷款余额 不得超过其资产净额” 2、取消“典当行不得从本市 (地、州、盟)以外的商业银行 贷款”的规定 3、取消“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 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规定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第二章第九条
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取消了对于建立安全制度的具体 规定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 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第三章第十九条 取消了对于增资的限制。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 录。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 第四章第二十六 收购、寄售; 取消了对经营此两项业务的限制 条第一、二款 (二)动产抵押业务; 第四章第二十七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条 取消了对不得收当财物的具体要 求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 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取消了对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 第二章第十六条 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证》提交的材料清单。 并提供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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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 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 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 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 未明确规定对变更股权、住所、 。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 名称、注册资本以及合并、分立 第三章第十八条 典当经营许可证》。 等事宜的具体审批事宜。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 、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 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 营许可证》。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四)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跨省(自治 第二章第十二条 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三)最 放宽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第三款 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典当行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 500万元的营运资金。典当行各分支机 取消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 第二章第十三条 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 500万元营运资金的规定。 本的50%。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取消条款
无此规定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其他 第四章第二十八 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四) 对此两项行为未作描述 条第二、四款 对外投资。 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 第六章第三十九 新办法中对续当期限没有明确规 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 条 定。 长为6个月。
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 取消1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的规定 第二章第十七条 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 。 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十二条
典当行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典当行”字样。
第一章第五条
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 名称中须包含的字样由“典当” 理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名称中的行业表 变更为“典当行”。 述应当标明“典当”字样。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 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时间 第二章第十六条 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 由10日调整为30日。 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变更条款
第二章第十一条
申请人持典当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 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后,方可经营典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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