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与刘忠成、王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营与刘忠成、王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吉07民终10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牟凤桐魏巍潘伟
【审理法官】牟凤桐魏巍潘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营;刘忠成;王秀艳
【当事人】刘营刘忠成王秀艳
【当事人-个人】刘营刘忠成王秀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刘营
【被告】刘忠成;王秀艳
【本院观点】2012年5月22日刘营与刘忠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核查,2018年、2019年度吉林油田采暖费每年补助标准144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2年5月22日刘营与刘忠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19年11月8日吉林油田矿区管理部所出的说明从2018年开始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系对油田员工进行的补贴。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企业对职工暖气费的补助转让给刘营;第九条约定企业针对此房屋对职工的一切明补暗补都由刘营享用。

该两条约定符合吉林油田矿区管理部所出的说明,2018年、2019年度吉林油田补给被上诉人采暖费每年1440元应给付刘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原审原告刘营二审庭审时,对请求给付利息部分表示放弃,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刘营采暖费2880元。

如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负担90元,上诉人刘营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3:39: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刘忠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忠成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某某小区C区5排32单元401室以17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合同约定针对此房屋的明补、暗补都由乙方即刘营享有。

被告王秀艳作为担保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字。

2018年12月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
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发文件吉油矿服[2018]69号,文件规定将原来的物业费和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直接补贴给职工个人。

2019年11月8日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管理部关于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补贴说明中强调直接补贴给员工个人的明补与员工是否拥有油田住房无关,此次补贴改革是针对员工个人的补贴,而非针对油田住房进行的补贴。

2018-2020年原告刘营交纳取暖费3135元。

证人姚国出庭证实原告未收到被告刘忠成给付的取暖费补助。

经本院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核查,2018年、2019年度吉林油田采暖费每年补助标准144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忠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约定针对此房屋的明补、暗补都由乙方即刘营享有,原、被告双方此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发的吉油矿服[2018]69号文件及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管理部关于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补贴说明可得知,2018年油田补贴改革规定将原来的物业费和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直接补贴给职工个人且在说明中强调直接给员工个人的补贴与员工是否拥有油田住房无关,此次补贴改革是针对员工个人的补贴,而非针对油田住房进行的补贴,因此原告刘营要求被告刘忠成、王秀艳给付2018-2010年针对此房屋的取暖补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营上诉请求:国家给的采暖补助明补、暗补应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上诉人夫妻二人拿的协议,就称水、电、暖,明补暗补归原告。

从2018年开始采暖费由暗补变为明补。

被上诉人拒不给付上诉人采暖费。

故而呈讼。

刘营与刘忠成、王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吉07民终10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生,松原市宁江区文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营因与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营、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有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营上诉请求:国家给的采暖补助明补、暗补应付给原告。

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22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被上诉人夫妻二人拿的协议,就称水、电、暖,明补暗补归原告。

从2018年开始采暖费由暗补变为明补。

被上诉人拒不给付上诉人采暖费。

故而呈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辩称,双方合同约定采暖补助是针对房屋进行的补助,而不是补助给职工。

从2018年开始油田采暖费系补给职工的,按照合同不应给付上诉人。

原审判决正确,应予以维持。

刘营诉称:2012年5月22日被告刘忠成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某某小区C区5排3,2单元401室卖给了原告,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秀艳为该
合同提供担保。

合同约定,被告刘忠成将其在油田单位享有的水、电、暖的补助一同转让给原告,由原告享有。

但是自2018年由住户直接交付取暖费后,油田直接补助职工个人,刘忠成既不给原告交付取暖费也拒绝给付暖气补助费,原告自行交付2018-2019两年取暖费总计3,135元,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该笔取暖补助款。

刘忠成、王秀艳辩称:2012年5月22日与刘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已经将此房屋的暖气使用权在油田暗补时转让给原告享有,并且一直享受到油田房改为止。

合同第九条约定企业针对此房屋享有对职工的一切明补、暗补由乙方享有。

合同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强调是“此房屋"的补助,区别于油田对职工个人发放的采暖费等补贴。

油田到目前为止,没有针对双方交易的“此房屋"给过任何补贴,但是确实是给员工个人发放了采暖补贴。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刘忠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忠成将其单独所有的位于松原市宁江区某某小区C区5排3,2单元401室以17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原告,合同约定针对此房屋的明补、暗补都由乙方即刘营享有。

被告王秀艳作为担保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书上签字。

2018年12月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发文件吉油矿服[2018]69号,文件规定将原来的物业费和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直接补贴给职工个人。

2019年11月8日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管理部关于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补贴说明中强调直接补贴给员工个人的明补与员工是否拥有油田住房无关,此次补贴改革是针对员工个人的补贴,而非针对油田住房进行的补贴。

2018-2020年原告刘营交纳取暖费3,135元。

证人姚国出庭证实原告未收到被告刘忠成给付的取暖费补助。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忠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约定针对此房屋的明补、暗补都由乙方即刘营享有,原、被告双方此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
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发的吉油矿服[2018]69号文件及吉林油田公司矿区管理部关于物业管理和供热采暖补贴说明可得知,2018年油田补贴改革规定将原来的物业费和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直接补贴给职工个人且在说明中强调直接给员工个人的补贴与员工是否拥有油田住房无关,此次补贴改革是针对员工个人的补贴,而非针对油田住房进行的补贴,因此原告刘营要求被告刘忠成、王秀艳给付2018-2010年针对此房屋的取暖补贴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核查,2018年、2019年度吉林油田采暖费每年补助标准144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2年5月22日刘营与刘忠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019年11月8日吉林油田矿区管理部所出的说明从2018年开始采暖费由暗补改为明补,系对油田员工进行的补贴。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第八条约定企业对职工暖气费的补助转让给刘营;第九条约定企业针对此房屋对职工的一切明补暗补都由刘营享用。

该两条约定符合吉林油田矿区管理部所出的说明,2018年、2019年度吉林油田补给被上诉人采暖费每年1440元应给付刘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原审原告刘营二审庭审时,对请求给付利息部分表示放弃,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99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上诉人刘营采暖费2880
元。

如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刘忠成、王秀艳负担90元,上诉人刘营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牟凤桐
审判员魏巍
审判员潘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宁宏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