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条例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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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条例
第一篇:现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进行现金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现金管理是指对现金流转、储存、使用等过程进
行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现金管理应保障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业务规则,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信心。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和
指导,完善现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政策,提高现金管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现金流转管理
第六条现金流转是指现金在各个环节中的支付、收入、
转账、结算等活动。
第七条现金流转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
行非法的现金流转活动。
第八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现金流转过程中,应当
始终保持现金账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现金流转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员应当履行
与其职责相符的工作内容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现金流转上线前应进行审查和审批,确保流转过程的可控和安全。
第三章现金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现金储存是指将现金存放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行为。
第十二条现金储存应当以合法途径进行,不得存放不明来源和非法来源的现金。
第十三条现金储存人应当履行现金储存合同中的约定,保证存款金额、币种和数量的准确。
第十四条现金储存人应当定期对存款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安全可靠的现金储存设施,加强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四章现金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现金使用是指以现金支付、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行为。
第十七条现金使用应当遵守国家货币法律法规,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钞票。
第十八条现金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有的现金,确保安全和完整。
第十九条现金使用人应当按照用途和数量的约定进行现金支出,不得滥用或超出合理范围。
第二篇:现金管理条例
第五章现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现金管理的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进行具体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现金管理的监督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机构不
得利用职权进行滥用、泄密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现金管理的监督应当加强对现金流转、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的审核和抽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三条对于现金管理违法行为,监督机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违法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现金管理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于现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盗、伪造、变造现金;虚构交易、假冒权益等行为;超出权限或恶意篡改账目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人如实填写有关资料,如实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并积极配合监督机构的调查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现金管理规定和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政府有关部门所有。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现金是指法定的货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纸币、硬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