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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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综合应急救援
联席会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8
•【字号】绍政办发[2012]8号
•【施行日期】2012.01.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
议制度(暂行)的通知
(绍政办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绍兴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制度(暂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落实部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0〕178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是市政府监督、协调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非常设工作机构。
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为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
议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召集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旅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台办、市人防办、市应急办、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绍兴电力局、市水务集团、市燃气集团、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中石化绍兴分公司、中石油绍兴分公司、人保财险绍兴分公司、绍兴日报社、绍兴广电总台、消防绍兴市支队等单位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办,承担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三条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二)定期分析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形势,研究制定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公共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和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
(四)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并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市政府与各地各有关部门定期签订综合应急救援责任书,并承担每年全市综合应急救援考评工作,负责向市政府报告考评工作情况;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任务。
第四条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召开,原则上每半
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不能参加,应向联席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安排本部门(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代为参加。
联席会议议题主要根据全市灾害事故、突发事件及反恐形势特点和上级的工作部署以及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确定,研究制定具体对策和贯彻落实上级部署的计划、方案。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会议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
联席会议决定的全市性综合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工作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每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一次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建立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须明确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协助完成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部署的相关工作,负责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信息上传下达,汇总本部门(单位)综合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人员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告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六条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成员应根据联席会议部署开展工作,认真遵守联席会议制定的各项制度,带头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做好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管辖单位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综合应急救援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